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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事项:S-I- 日期:2017年9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咨询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的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本案受益人的拟议工资以及其其他就业类移民申请的受益人的工资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申请人通过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及时提交了上诉。在表格I-290B第3.l.c.部分,申请人表示不会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表格I-290B第4部分对申请人的相关指示如下:
在单独的纸张上,您必须提供一份关于上诉或动议依据的陈述。您必须在每张纸的顶部注明您的姓名和A号码或USCIS ELIS账户号码。
上诉:提供一份明确指认被上诉决定中法律或事实错误结论的陈述。
尽管有上述指示,申请人未提供关于上诉依据的陈述,也未指认决定中任何法律或事实的错误结论。自申请人提交上诉以来,未收到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
8 C.F.R. § 103.3(a)(1)(v)的规定指出,当“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认上诉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上诉应被简易驳回。根据该规定,我们将简易驳回本上诉。
命令:根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S-I-,ID# 638260(AAO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