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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10496585 日期:2020年9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拟分销用于肥料和牲畜饲料的化学品,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在美国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到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记录表明,受益人对中层经理和主管拥有管辖权,而这些经理和主管又监督若干一线员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表明,外国实体的业务活动及其人员和行政管理结构足以使受益人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条件的任务;受益人并非仅仅是头衔虚高的骨干员工的挂名主管。受益人对下属主管和经理的监督符合该法第101(a)(44)(A)条中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
申请人已提供足够的信息和证据,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在其过往国外雇佣中具有管理能力。
命令:上诉获支持。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