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SEP162024_04B5203

软件开发者/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9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复议所指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偏见与无害错误、EB-2例外能力分类
不成立 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复议所指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偏见与无害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以软件开发者及创业者身份提交I-140,请求按EB-2例外能力分类并豁免职位邀请与劳工证。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为由拒绝。此前上诉已被AAO驳回,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拒绝仅基于国家利益豁免不成立;随后上诉被AAO驳回;本次AAO审查范围限于对最近一次上诉决定的重新开案与复议,不重新审理原始申请。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须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须证明原决定在作出时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AAO并援引Dhanasar第一要件,即具体拟议事业须具有国家重要性。

提交的证据

动议仅提交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及先前决定副本,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新事实或宣誓书;论证重申STEM重要性、专家信与媒体报道,并主张主任存在疏忽与偏见。

AAO 认定

AAO认定未满足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方面,申请人未指出原决定在记录基础上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且动议审查不审查主任决定本身,偏见与无害错误主张已在原上诉中处理。

裁决结果

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复议动议被驳回。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实体资格。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动议程序要求,不确立Dhanasar标准或其他申请的成功规则;未讨论EB-2例外能力本身是否满足。

阅读提示

核对动议是否附有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是否具体指出原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以及原上诉决定对Dhanasar第一要件的认定范围。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与文件证据

证据:动议提交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及先前决定副本,未提交新证据或新事实。

认定理由: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案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提交材料不符合该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5 段

复议所指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证据:申请人重申STEM重要性、专家信与媒体报道,主张主任疏忽与偏见,但未指出原决定的具体适用错误。

认定理由:复议须证明原决定在作出时基于记录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AAO认定申请人仅重复上诉论点,未满足该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5 段

Dhanasar第一要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证据:专家信与媒体报道;申请人主张拟议事业与STEM优先事项一致并促进经济竞争力与国家安全。

认定理由:AAO在原上诉中已认定领域重要不等于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本次复议未指出该认定的适用错误。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3 段

审理主任偏见与无害错误

证据:申请人主张主任疏忽与偏见;AAO原上诉已审查主任决定并认定无偏见且错误属无害。

认定理由:动议审查限于AAO最近决定,申请人未证明原上诉对偏见与无害错误的处理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4 段

EB-2例外能力分类

证据:申请请求按EB-2例外能力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主任拒绝及AAO决定均以国家利益豁免不成立为核心。

认定理由:本次动议未对例外能力分类作出实体认定,AAO仅处理动议程序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71280 日期:2024年9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者和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决定),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所载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proposed endeavor)具有国家重要性。见 id. at 889(相关部分规定,为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支持合并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brief)以及我们先前决定的副本。然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也未主张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资格,而这是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见

原文第 2 页

8 C.F.R. § 103.5(a)(2), (4)。因此,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其动议必须被驳回。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一般性主张,并声称审理主任不当否决了其申请。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在认定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错误均属无害(harmless)时,错误地依据了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BIA 2021)。

我们认可申请人在动议中的论点;然而,其并未指出任何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致基于作出该决定时的记录使我们的决定变为错误。申请人在动议中强调“其拟议事业与政府的核心优先事项相一致”,具体而言即STEM发展。其援引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USCIS Policy Manual)指出对STEM领域贡献的重要性,主张其提供的专家信函和媒体文章支持认定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考虑了申请人在动议中所引用的证据,并重申,尽管申请人拟从事的领域可能重要,但就本申请而言,相关考量是具体的拟议事业是否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申请人在动议中继续主张,记录中的证据支持认定其拟议事业“将直接有助于增强美国的经济竞争力并支持国家安全”,重申其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然而,申请人未就所引用的证据指出任何具体的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致我们的先前决定变为错误。

此外,尽管申请人继续指称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疏忽且带有偏见”,我们再次指出,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先前的决定。见 8 C.F.R. § 103.5(a)(1)(ii)。在我们就申请人上诉作出的决定中,我们正确地认定,其未能证明审理主任在作出下述决定时表现出偏见,也未能证明该决定中所指出的错误具有损害性(prejudicial)以致超出无害错误的程度。此外,我们在作出上诉决定时对记录进行了重新审查(de novo),并认定申请人基于当时的记录未能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未提交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且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新事实,也未以新的书面证据或宣誓书支持任何主张。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该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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