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SEP162024_07B5203

商业地板行业企业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9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与第三要素、重新审查的充分性与个别考量
不成立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与第三要素、重新审查的充分性与个别考量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合并动议被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因此维持驳回,其原申请维持拒绝。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批准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s appeal therefore remains dismissed, and her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计划在商业地板行业经营企业,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intending to operate in the commercial flooring industry,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nd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40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记录未证明免除其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bu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Petitioner's job offer requirement is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先前决定采纳并维持主任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认定,驳回上诉;同时撤回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的认定,并补充分析认定其未满足Dhanasar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We adopted and affirm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s to the Petitioner's in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dismissed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In our prior decision, we withdrew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AAO审查后驳回该合并动议,上诉维持驳回,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s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combined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8 C.F.R. § 103.5(a)(4). The Petitioner's appeal therefore remains dismissed, and her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3)(i)(B);雇主信须符合8 C.F.R. § 204.5(g)的要求;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或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支持其工作经历的信件由其会计师撰写,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提供关于其职位描述和薪资的信息,因此其应被认定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AAO先前决定撤回了该认定。

由会计师撰写的雇主信/工作经历证明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至少五年渐进式学士后专业工作经历,从而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文件不符合8 C.F.R. § 204.5(g)对雇主信的要求,因其非雇主撰写、无雇主地址、未包含工作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解释为何各前雇主(各自为独立实体)无人可出具佐证至少五年雇佣经历的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were not authored by his employers, did not have the address of the employers, and did not contain his job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前认定用于证明至少五年渐进式学士后工作经历的文件不符合雇主信监管要求:并非雇主撰写、无雇主地址、未载明工作职责。动议中申请人仅称信件由会计师撰写且无人可提供信息,未解释为何各前雇主作为独立实体均无法出具佐证信件,也未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故未指出法律或事实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s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o establish at least five years of progressive post-baccalaureate work experience did not me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employer letters set forth in 8 C.F.R. § 204.S(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890 (AAO 2016):聚焦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考量其潜在未来影响及更广泛影响;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产生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分析其商业计划所述拟议事业的范围,未考量其振兴地板市场、提供知识与资源等方法及其带来的更具竞争力和效率的市场结果,并援引一份非先例决定及巴西政府实体支持和美国学术兴趣的材料。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详细讨论了商业计划(包括五年增长预测和方法),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公司未来行业影响或潜在经济影响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水平;专家信仅重复商业计划内容而无独立分析,不具证明力;商业主信件仅表达兴趣,记录缺乏与潜在客户、公司或个人的沟通以证明通过就业、商业活动、投资或税收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的范围、方法及未来增长,从而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详细审查了商业计划,包括五年增长预测和方法;AAO认定商业计划已被适当考量,但未证明未来行业影响或经济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公司未来影响或经济影响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水平;未证明管理能力或方法优于美国现有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reviewing his projected company growth over five years and his proposed methodolog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营销学副教授的专家信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及社会效益。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认定该信不具证明力,因作者主要重复商业计划内容以主张国家重要性,而无独立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分析,仅重复商业计划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explained the letter was not probative evidence because the author mostly repeated the information in the business pla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巴西及美国商业主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对申请人事业的兴趣及支持。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认定这些个人仅表达对申请人事业的兴趣;记录缺乏与潜在客户、公司或个人的沟通以证明通过就业水平、商业活动、投资或相关税收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与潜在客户、公司或个人的沟通,无法证明在佛罗里达地区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contain any communications with potential clients, companies, or individuals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would have substantial positive economic impact in the reg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援引的另一案件非先例决定

证明目的
主张AAO决定任意专断,应参照该案发回重审。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决定未作为先例公布,对USCIS官员无约束力;且所引部分与Dhanasar第一要素分析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所引内容与本案第一要素分析不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was not published as a precedent and therefore does not bind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officers in future adjudic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采纳并维持主任的分析,并补充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商业管理能力或方法将推进或改善美国现有水平,也未证明其事业会产生重大积极经济效应而非增量或名义影响。所引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且所引部分与第一要素分析无关;申请人未指明所称支持材料在记录中的位置,也未说明其如何证明事业将显著惠及社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f the record evidences that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was properly conside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irector explained the letter was not probative evidence because the author mostly repeated the information in the business plan to assert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without independent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Dhanasar第二要素与第三要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三要素框架;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动议中未就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提出新事实或主张主任分析有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及AAO先前决定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全部三要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提出任何新事实,也未主张主任在分析Dhanasar第二、第三要素时出错;因此无论其是否证明EB-2分类资格和第一要素(其并未证明),仍会因第二、第三要素不合格而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raise any new facts or assert the Director erred in analyzing prongs two and three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重新审查的充分性与个别考量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Edwards v. U.S. Att'y Gen., 97 F.4th 725, 734 (11th Cir. 2024):上诉裁决者只要给予“个别考量”,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对其证据不足的认定提供充分解释。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分析了商业计划、熟人信件和专家信,解释其聚焦行业重要性而非拟议事业本身,并说明证据缺乏具体性、未证明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潜力或更广泛影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表示其在重新审查记录并提供个别考量后才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主任决定已充分处理记录缺陷,申请人未就主任提出的问题提出新事实或论点,故未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only did so after engaging in de nova review of the record and providing individualized consideration ofthe Petitioner's ca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雇主信是否符合8 C.F.R. § 204.5(g),重点看是否由雇主撰写、是否载有雇主地址及工作职责;本案认定会计师撰写的信件不符合该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were not authored by his employers, did not have the address of the employers, and did not contain his job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专家信和商业主信件是否针对具体拟议事业而非行业整体,以及是否包含与潜在客户、公司或个人的沟通材料以证明经济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contain any communications with potential clients, companies, or individu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非先例决定,所引另一案件的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不重新进行全面资格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was not published as a precedent and therefore does not bind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officers in future adjudic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20425  日期:2024年9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打算在商用地面材料行业经营的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对申请人的工作要求给予豁免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采纳并维持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决定,并驳回了上诉。现该事项作为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a)(2)-(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的认定,并采纳和维持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Dhanasar框架三项条件以裁定国家利益豁免的裁定,并提供了补充分析。我们在此以引用方式纳入我们的决定,并将援引审理主任决定和我们先前决定的相关部分来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论点。

原文第 2 页

为证明其值得获得“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要求酌情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Dhanasar中规定的三项条件中的每一项。我们采纳并维持了审理主任关于全部三项条件的分析。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新的事实,也未主张审理主任在分析Dhanasar框架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时存在错误。无论申请人是否在动议中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和Dhanasar第一项条件(其并未证明),其仍将因不符合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而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合并动议仅凭此理由即可驳回。但是,我们也将处理申请人在合并动议中提出的论点。

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证明其是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以及提供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其在专业领域具有五年渐进式学士后经验的认定。8 C.F.R. § 204.5(k)(2), (3)(i)(B)。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至少五年渐进式学士后工作经验的文件不符合8 C.F.R. § 204.5(g)规定的雇主信函监管要求,因为这些信函并非由其雇主撰写,未载明雇主地址,也未包含其工作职责。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支持其就业的信函由其会计师撰写,且“没有其他人可以陈述关于[其]工作描述和所赚薪资所需的信息”。但是,申请人未解释为何没有其他人可以提供来自其前任雇主(每一均为独立实体)的信函,以佐证至少五年的就业并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撤回审理主任关于其符合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基础EB-2分类资格的认定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其同样未主张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证明其持有高级学位。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主张我们未能分析其商业计划中所述拟议事业的范围。第一项条件涉及拟议事业的重要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侧重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预期影响。Id. 在Dhanasar中,我们指出“我们寻找更广泛的影响”,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at 889。我们还指出,“[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0。

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重新概述了其通过例如提供知识并为企业配备资源和专业知识来彻底改变地面材料市场的目标,以及其方法将获得的结果,例如培育更具竞争力和效率的市场。他主张该信息未被审理主任或在上诉中考虑。为支持其主张,他引用了我们在另一案件中作出的非先例决定,在该案中我们将案件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分析申请人是否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并重新评估Dhanasar框架的第三项条件。申请人随后未作解释地得出结论称,我们在此事项中的决定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在此,我们部分采纳并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该决定详细讨论了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例如审查其五年公司增长预测及其拟议方法,并解释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公司的行业预期影响或其潜在经济影响将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水平。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补充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企业管理能力或方法将推进或改进美国已有的能力或方法,以支持其关于创办商用地面材料业务的事业在其领域具有国家或全球影响的主张,或证明其拟议事业将具有重大积极经济影响而非增量或名义影响。我们对记录的审查表明,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已被适当考虑。我们认可申请人援引我们在另一案件中的非先例决定。但是,该决定未作为先例公布,因此对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官员在未来的裁定中不具有约束力。见8 C.F.R. § 103.3(c)(解释先例决定对所有USCIS雇员具有约束力)。此外,申请人所引用的非先例决定的部分与我们对Dhanasar第一项条件的分析无关。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未分析其拟议事业是否具有社会效益,并提及证明“来自巴西政府实体的支持和重大美国学术兴趣”的文件。申请人未指明该证据在记录中的位置,也未说明该证据如何证明其事业将显著惠及社会。就其提及一位市场营销学副教授的专家信函而言,审理主任解释该信函不是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因为作者主要重复商业计划中的信息以主张申请人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未进行独立分析。就申请人提及记录中一位巴西和一位美国企业主的信函而言,审理主任解释这些个人仅陈述了其对申请人事业的兴趣,但指出记录中未包含与潜在客户、公司或个人的任何通信,以证明拟议事业将通过就业水平、商业活动、投资或相关税收在該地区(此处为佛罗里达州)产生Dhanasar所设想的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因此,审理主任的决定确实适当考虑了该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并权衡了证据是否证明申请人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未就认定其证据不充分提供充分说明。然而,我们是在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并对申请人的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之后,才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即申请人不符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的资格。参见 Edwards v. US. Att'y Gen., 97 F.4th 725, 734 (11th Cir. 2024)(与其他所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为,只要上诉裁判者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即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我们的审查表明,审理主任的决定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时,已充分处理了记录中的缺陷。在审查国家重要性时,审理主任分析了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其熟人出具的推荐信及其专家信函,并解释这些材料侧重于该行业的重要性,而非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关注的拟议事业本身。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审理主任还解释了证据如何缺乏具体性,以及证据如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将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具有雇用

原文第 4 页

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在该领域具有 Dhanasar 所设想的规模的更广泛影响。Id. at 889-890。申请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论点来处理审理主任提出的这些问题。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先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或该决定依据当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据此,其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参见 8 C.F.R. § 103.5(a)(3)。

此外,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与我们的上诉决定相关的、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申请人的上诉因此仍被驳回,其 underlying 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