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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461663 日期:2025年9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生命科学教育技术领域的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已证明申请人具备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以及随后的三项动议。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记录证明了其拟从事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因此不符合Matter of Dhanasar的第一项要件。1 在考量国家重要性时,我们关注“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
1 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并使其不具备所请求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保留了对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讨论,该两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处于推进拟从事事业的有利地位,且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和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各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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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及其“潜在预期影响”。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具体而言,我们寻找拟从事事业的“更广泛影响”。Id.
申请人是[已隐去]的创始人和执行主任,该平台是一个专注于生命科学的学习、技能和职业发展平台。他主张,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表明其事业已促成“生命科学领域学习和技能发展内容的国内和国际获取”,并且“持续吸引大量订阅者和来自多个用户的兴趣”。申请人提交了Google Analytics数据,提供了[已隐去]在2021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观看次数”、“观看时长”和“平均观看时长”的地理分布。他还提供了证据表明,一位制药行业专业人士在其LinkedIn个人资料上发布了一篇包含来自[已隐去]的学习内容的帖子。
申请人一贯主张其事业将对“生命科学教育和技能发展基础设施”产生广泛影响,并增强“生命科学从业人员的终身学习”。我们此前已考量该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以及记录是否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将在生命科学领域产生国内或全球影响的主张。在此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他依赖一份商业计划书,该计划书缺乏充分解释以证实公司在订阅者数量、用户数量、收入、市场份额、人员配置水平及其他估算方面的预期规模。动议中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称仍处于试点阶段的[已隐去]保持活跃,其网站上的内容可在国际上观看。然而,申请人未解释Google Analytics新数据的重要性,未澄清其如何支持其商业计划书中先前提供的预测,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新证据如何证明该事业在生命科学教育和技能发展领域的潜在预期影响。同样,申请人未证明某一个人在其个人LinkedIn页面上分享来自[已隐去]的内容如何表明其事业的“内在可扩展性”,并支持其在生命科学领域产生“变革性影响”的潜力。
申请人还提供了一封2025年6月的电子邮件,表明一家行业杂志《Life Sciences Review》将[已隐去]列入[已隐去]的候选名单,并有意在即将出版的一期中刊登公司简介。申请人主张,该证据表明“对[他]通过其事业所做初步工作的认可及其由此已产生的影响”。然而,记录中缺乏充分证据以证明该认可如何成为该事业潜在预期影响的指标,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具体而言,记录缺乏关于该认可或评选标准的信息,以及关于该出版物或其奖项项目的任何独立证据。
尽管申请人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供了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但新证据不足以推翻我们先前的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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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申请人以程序理由对我们2025年5月7日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在该决定中,我们告知无法批准其延长提交对我们2025年1月22日决定答复期限的请求,并指出根据法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随动议一并提交。申请人强调他并未请求延长期限。相反,他提供了证据表明2025年1月决定未按8 C.F.R. § 103.8(b)的要求正确送达至其正确的邮寄地址,并请求我们重新发布该决定并“根据正确的送达数据重置所有截止日期”。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我们2025年1月的决定在其邮寄地址中存在排版错误,且我们似乎忽略了其要求我们重新发布该决定的请求。然而,申请人对我们2025年1月决定的答复动议系及时提交,并附有书面论证意见,指称我们先前决定存在法律错误,且我们已发布决定处理上述指称的实质内容。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方任何先前的程序错误构成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2025年5月决定的正当理由。
申请人在动议中的其余主张未具体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例如,申请人如其在先前动议中一样主张,我们对申请人如何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施加了过于限制性的解释,且未能充分处理本程序早期提供的证据。再次强调,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在此,申请人仅重新争论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量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该证据并未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是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1-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