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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074175 日期:2025年9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5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符合条件的移民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将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投资于一个新的商业企业(NCE),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外勤业务局(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即至少500,000美元投入NCE,记录也未记载其声称的EB-5投资的合法来源。见 8 C.F.R. § 204.6(e), (f), (j)(2015年)。我们基于FOD决定中认定的两项理由以及申请人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这一理由,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见 8 C.F.R. § 204.6(j)(4)。随后我们驳回了三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详细解释了为何申请人未确立EB-5分类资格以值得重新开案,或为何我们最近的决定在作出时并非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之后我们拒绝了另一项合并动议,因其使用了过时的表格 I-290B,并驳回了随后一项动议,因其不及时。本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近的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5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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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描述了其动议提交的时间线。他还提交了关于客户服务查询的文件,涉及随其被拒绝的动议提交的材料,他声称该材料未被退回,并表示该材料旨在用于重新提交其动议。他表示,其被拒绝的材料包未被退回这一事实延迟了其动议的重新提交,导致该动议因不及时而被驳回。
申请人确认收到其拒绝通知,这促使他就退回其被拒绝材料包一事进行查询。我们注意到,记录显示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收到拒绝通知,得以使用正确的表格 I-290B 重新提交新动议。客户服务文件解释称,用户通过美国邮政服务标准邮件将被拒绝材料包寄送至记录地址,申请人证明该地址未变更,且用户没有证据表明该材料包因未送达而被退回;申请人被建议联系其当地邮局或邮递员寻求协助。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所寻求福利的资格。2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指明有证明力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其被驳回的动议应被视为及时提交。由于申请人未提交足以值得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他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2)。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近的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对以下事实提出异议:在其被拒绝的动议之后提交的动议,是在我们邮寄关于其第三项动议的决定3后超过33个日历日才收到的。该决定于2024年9月27日邮寄;拒绝通知于2024年11月4日邮寄;申请人的动议于2025年4月2日收到,即在其第三项动议被驳回后187天。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2 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3 见 8 C.F.R. §§ 103.5(a)(1), 103.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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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其它不可入境或可驱逐的外国人,可能通过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它移民福利的资格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