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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71972 日期:2024年9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餐厅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以及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交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支持合并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我们先前决定的副本。然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也未主张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可确立资格的新事实,而这是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见 8 C.F.R. § 103.5(a)(2), (4)。因此,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其动议必须被驳回。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然而,支持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未指出我们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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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仅是对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重新争辩。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他未解释为何我们关于审理主任正确认定其未确立EB-2分类资格的结论在作出时是错误的。由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不符合上述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