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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疗师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9月17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具备适当理由、原申请中受益人是否满足职位最低资格(PT执照或佛蒙特州批准参加NPTE)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具备适当理由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动议是否显示重新开放先前上诉简易驳回的适当理由;AAO未重新审理原I-140申请的实体资格,也未批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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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proper grounds for reopenmg. Accordingly, the motion to reopen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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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服务提供者,作为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请求将受益人按第三优先技术工人分类,职位为物理治疗师;该分类要求职位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ealthcare services provider,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physical thera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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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显示受益人拥有职位要求中的“PT执照或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include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d a "PT license or Vermont Licensing Authority Approval to take the NP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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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交上诉;AAO依据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出原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也未按I-290B表所示在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a)(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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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提交受益人于2023年11月8日获得纽约物理治疗执照的证据,并主张受益人已通过NPTE、正等待佛蒙特州行政性执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issued a New York physical therapy license on November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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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审查后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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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具备适当理由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动议说明拟在重新开放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8 C.F.R. § 103.5(a)(1)(i)将重新开放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证明“适当理由”的情形;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不能获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受益人纽约物理治疗执照及等待佛蒙特州执照的证据,主张受益人已通过NPTE,并称原主任错误拒绝原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显示受益人拥有PT执照或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

受益人纽约物理治疗执照(2023年11月8日签发)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现已持有物理治疗执照,从而满足职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动议审查中记载该证据,但指出其未回应先前上诉被简易驳回的程序问题;AAO未在本次动议中据此重新认定原申请的实体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执照签发于2023年11月,晚于2023年3月2日的申请提交日;AAO在脚注中说明申请人须在申请提交日即具备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issued a New York physical therapy license on November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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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demonstr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obtained his physical therapy license in November 2023, eight months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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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已通过NPTE并等待佛蒙特州物理治疗执照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满足佛蒙特州许可路径,从而符合职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但未将其作为重新开放上诉的适当理由;AAO在脚注中另行指出,该证据未显示受益人在2023年3月申请提交日前已获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佛蒙特州许可机构在申请提交日前已批准受益人参加NPTE。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Beneficiary "passed the National Physical Therapy Examination (NPTE) and is now awaiting issuance of his ministerial Vermont Physical Therap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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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approved to take the NPTE by the Vermont licensing authority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in March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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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所附“Appeal Brief”(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上诉阶段存在具体指出原决定错误的书面论证意见,从而支持重新开放上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举证该书面论证意见系按I-290B表说明在30日内直接提交给AAO;在2024年4月简易驳回时,案卷中没有该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具体指出错误的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按时、按表格说明提交书面论证意见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new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motion includes a copy ofan "Appeal Brief," the Petitioner has neither claimed nor presented evidence that the brief was properly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rm instru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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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动议审查范围限定为“先前决定”,即2024年4月对上诉的简易驳回,而非重新全面审理原申请。申请人未说明其此前为何未按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也未证明该书面论证意见系按表格说明正确提交,故未显示重新开放上诉的适当理由。AAO因此未处理申请人关于原主任拒绝原申请有误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a motion is limited by regulation to "the prior decision." 8 C.F.R. § 103.S(a)(l)(i), which in this case was our summary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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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that it submitted a timely brief to this office or that it otherwise identified a basis for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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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请中受益人是否满足职位最低资格(PT执照或佛蒙特州批准参加NPTE)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第三优先技术工人分类要求职位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经验;申请人须在申请提交日证明资格,见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已通过NPTE并取得纽约执照,原主任拒绝原申请有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包括受益人拥有PT执照或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的证据。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由于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开放上诉的适当理由,本次不处理其关于原主任错误拒绝原申请的主张。AAO仅在脚注中附带说明,即使书面论证意见按时提交,动议证据也不能克服原申请被拒的基础,因为执照在申请提交后取得,且未显示佛蒙特州在申请提交前批准参加NPTE;该脚注不是本次动议的裁判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e appeal, we will not address its claims that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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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if the Petitioner had timely submitted the appellate brief and supporting evidence, we note tha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does not overcome the basis for denial of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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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表说明及8 C.F.R. § 103.3(a)(2)(i),确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须在提交上诉后30日内直接寄至AAO;本案争点在于是否按时、按说明提交,而非书面论证意见内容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s require an affected party to submit the complete appeal including any supporting brief as indicated in the applicable form instructions within 30 days after servic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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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原申请提交日(2023年3月2日)与纽约执照签发日(2023年11月8日)的时间顺序,以及佛蒙特州许可机构在申请提交日前是否批准受益人参加NPTE;这是AAO脚注中提出的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in this matter was filed on March 2, 2023.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as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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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重新开放动议,未对原申请作出新的实体资格认定;不得将动议被驳回理解为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裁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a motion is limited by regulation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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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3863486 日期:2024年9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物理治疗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资格。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不包含受益人持有“PT执照或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的证据,而这是申请人对所提供职位的要求。

我们依据8 C.F.R. § 103.3(a)(1)(v)对随后的上诉进行了简易驳回。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也未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尽管其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

该事项现以重新开案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提交方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及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原文第 2 页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回应我们先前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于2023年11月8日获得了纽约州物理治疗执照。申请人主张受益人“通过了国家物理治疗考试(NPTE),目前正在等待签发其佛蒙特州行政性物理治疗执照。”

法规要求受影响一方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完整上诉,包括适用表格说明中指示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8 C.F.R. § 103.3(a)(2)(i)。记录显示,申请人已在表格说明指定的地点正确提交了其表格 I-290B及申请费,并表示将在30天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

表格 I-290B的表格说明指示选择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的上诉人,将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直接邮寄至AAO。申请人未主张其已向本办公室及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也未主张其以其他方式确定了上诉依据。动议记录也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正确提交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

在我们于2024年4月简易驳回申请人初始上诉时,我们面前的记录不包含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声明。虽然支持本动议提交的新证据包括一份“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但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表明该书面论证意见已按照表格说明及8 C.F.R. § 103.3(a)(2)(i)的要求正确提交。1

动议的范围由法规限定为“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在本案中即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简易驳回。由于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上诉的正当理由,我们将不处理其关于审理主任错误否决基础申请的主张。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确立重新开案的正当依据。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1 即使申请人及时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支持性证据,我们注意到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否决基础申请(表格 I-140,外国工人的移民申请)的依据。本案申请于2023年3月2日提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提交之日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如上所述,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表明受益人于2023年11月获得其物理治疗执照,即申请提交八个月之后。此外,该证据并未表明受益人在2023年3月申请提交之日之前已获得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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