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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3863486 日期:2024年9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物理治疗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资格。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不包含受益人持有“PT执照或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的证据,而这是申请人对所提供职位的要求。
我们依据8 C.F.R. § 103.3(a)(1)(v)对随后的上诉进行了简易驳回。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也未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尽管其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
该事项现以重新开案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提交方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及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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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回应我们先前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于2023年11月8日获得了纽约州物理治疗执照。申请人主张受益人“通过了国家物理治疗考试(NPTE),目前正在等待签发其佛蒙特州行政性物理治疗执照。”
法规要求受影响一方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完整上诉,包括适用表格说明中指示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8 C.F.R. § 103.3(a)(2)(i)。记录显示,申请人已在表格说明指定的地点正确提交了其表格 I-290B及申请费,并表示将在30天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
表格 I-290B的表格说明指示选择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的上诉人,将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直接邮寄至AAO。申请人未主张其已向本办公室及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也未主张其以其他方式确定了上诉依据。动议记录也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正确提交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
在我们于2024年4月简易驳回申请人初始上诉时,我们面前的记录不包含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声明。虽然支持本动议提交的新证据包括一份“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但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表明该书面论证意见已按照表格说明及8 C.F.R. § 103.3(a)(2)(i)的要求正确提交。1
动议的范围由法规限定为“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在本案中即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简易驳回。由于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上诉的正当理由,我们将不处理其关于审理主任错误否决基础申请的主张。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确立重新开案的正当依据。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1 即使申请人及时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支持性证据,我们注意到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否决基础申请(表格 I-140,外国工人的移民申请)的依据。本案申请于2023年3月2日提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提交之日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如上所述,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表明受益人于2023年11月获得其物理治疗执照,即申请提交八个月之后。此外,该证据并未表明受益人在2023年3月申请提交之日之前已获得佛蒙特州许可机构批准参加NP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