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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405831 日期:2024年9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心理学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申请人现就审理主任驳回合并动议提出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获得对职位offer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即“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1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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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强调申请人并未对2022年10月19日对表格 I-140 本身的驳回提出上诉,而是对审理主任随后于2024年1月12日驳回其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出上诉。在2024年1月的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这些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因此,我们上诉审查的问题是审理主任驳回合并动议是否有误。虽然2022年10月的驳回决定不在我们审查范围内,但我们将引用该决定的部分内容以进行完整审查。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但未能根据Dhanasar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信函,请求对2022年10月的决定进行复议,并请求审理主任确认其符合该福利的要求。信中未指出决定中的任何具体错误,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审理主任随后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因为申请人未提交新事实,也未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审理主任还驳回了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未阐明复议的具体理由,也未证明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其决定是错误的。审理主任随后维持其先前的决定。基于下述理由,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可予批准。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证明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针对其合并动议被驳回的理由进行论述或质疑。相反,她似乎对2022年10月驳回其表格 I-140 的理由提出质疑,并重新提交了先前已提交的证据。因此,审理主任驳回其合并动议是适当的。
此外,审理主任维持2022年10月驳回决定是正确的。Dhanasar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侧重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同上。因此,我们“寻找更广泛的影响”,指出“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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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我们还指出,“一项事业如果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第890页。在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开设心理治疗私人诊所——未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申请人未证明该事业将产生重大经济利益,也未证明其将在其领域产生超越其客户群的广泛影响。审理主任引用了私人诊所开业第五年预计雇用11名员工以及该事业到第五年产生约877,000美元收入来支持整体缺乏前瞻性影响的认定。我们同意。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事业将以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方式对其领域产生广泛影响。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其未能证明其符合资格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由于所认定的驳回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在Dhanasar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和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审理上诉中的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