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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USA INC. 案 日期:2019年9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项目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在随附的美国劳工部证明中隐瞒了受益人作为公司高管(officer)的身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从未担任其公司高管,且记录证明其符合资格。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认定申请人充分回应了审理主任的关切,并通过提交独立、客观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未曾担任公司高管。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在此,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USA Inc., ID# 5108167 (AAO Sept.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