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从事中型散装容器租赁与物流业务的公司,拟以L-1A身份将受益人调任美国,担任区域供应链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该美国职位属于管理或行政性质为由拒绝申请。上诉时上诉人补充证据,主张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29申请,认定受益人美国职位不符合管理或行政能力要求。上诉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证据。本次AAO对拒绝决定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范围限于主任所依据的职位性质问题。
争议标准
L-1A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已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身份雇用受益人,且受益人须临时入境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管理或行政能力提供服务。管理能力包括人事经理与职能经理;主张职能经理时,须清楚描述管理该职能的职责,并证明该职能是明确界定的活动、属于组织核心、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在组织层级或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并对该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上诉人关于受益人职责的说明,以及界定供应链运营职能、该职能对全球业务的重要性、受益人在北美供应链运营中的管理角色、高级别地位和日常裁量权的材料。上诉阶段还提交了补充证据。决定未逐一列明文件名称,也未记载证据缺失或矛盾。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已实质描述其区域供应链经理职责;清楚界定供应链运营这一对全球运营至关重要的核心职能;证明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执行北美供应链运营;证明其在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并证明其对北美供应链运营的日常运作行使裁量权。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该结论仅针对本案记录中受益人美国职位符合L-1A职能经理要求,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先例或约束性规则。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所审查的L-1A职能经理认定;不涉及受益人海外一年合格雇用、公司关系或L-1B专业知识等其他要素的实质讨论,也不涉及EB-1C或任何移民签证类别。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I-129申请表及职位职责说明、组织架构与层级材料、供应链职能界定及其核心性的说明、受益人在北美职能中的管理与裁量权证据,以及上诉阶段补充提交的材料。
逐项证据与认定
美国职位属于管理或行政能力(职能经理)
证据:关于受益人区域供应链经理职责的说明;界定供应链运营职能及其对全球运营核心性的材料;证明其管理而非执行北美供应链运营、处于高级别并行使日常裁量权的证据;上诉阶段补充证据。
认定理由:AAO逐项认定:职责已实质描述;供应链运营是明确界定且对全球运营至关重要的核心职能;受益人主要管理该职能;在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对北美供应链运营日常运作有裁量权,故以优势证据满足职能经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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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连续一年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雇用
证据:决定仅引述法定要求,未列明受益人海外雇用经历的具体证据或认定。
认定理由:AAO在本案中未就海外一年合格雇用作出明确满足或不满足的认定,争议集中于美国职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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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组织关系及同一雇主/子公司/关联公司
证据:决定记载上诉人为中型散装容器租赁与物流公司,受益人拟调任其美国区域供应链经理;未展开公司关系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就公司关系作实质认定,仅按法定框架引述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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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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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G-USA, INC. 案 日期:2019年9月1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中型散装容器租赁和物流公司,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雇用受益人担任区域供应链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的美国职位符合管理或行政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务”。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管理能力”是指在组织内担任的职务,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机构、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或组织部门或分支机构内的一项基本职能;在组织层级内的高级层面或对所管理的职能拥有人事行动或职能的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法第 101(a)(44)(A) 条。
“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允许“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两种。见该法第 101(a)(44)(A)(i) 和 (ii) 条。“职能经理”一词通常适用于受益人不监督或控制下属员工的工作,而是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基本职能”的情况。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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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G-USA, Inc. 案
101(a)(44)(A)(ii) 条。如果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将管理一项基本职能,则必须清楚描述在管理该基本职能中将履行的职责。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
(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对组织而言是核心的;(3)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内或对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层面;以及 (5) 受益人将对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于 G- Inc. 案,采纳决定 2017-05(AAO 2017年11月8日)。
在此,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申请人已实质性地描述了其作为区域供应链经理的职责;已清楚界定对其全球运营至关重要的供应链运营职能;已证明受益人将主要管理其北美供应链运营而非履行该职能;已证明受益人将就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层面;并已证明受益人将对其北美供应链运营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职能经理。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关于 G-USA, Inc. 案,ID# 5845993(AAO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