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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67745 日期:2023年9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称其为“商业管理领域的企业家”。她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未对提交的证据提供完整且准确的分析。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B)(i)条。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从而值得裁量性豁免工作邀请要求。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律和相关法规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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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提供完整的分析,也未充分解释证据中的缺陷。参见 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实质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 Dhanasar 中规定的三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2 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表达了在商业管理领域作为企业家工作的意图,但申请人未充分描述其拟议事业,也未具体解释其打算在商业管理领域做什么。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具有 Dhanasar 第一项标准所要求的实质价值或国家重要性。尽管记录似乎支持审理主任的结论,但并不支持作为该结论基础的分析和推理。
作为初步事项,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律师撰写的各种陈述,例如律师的初始附函以及针对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提交的回复函,本办公室同意这些由律师准备的陈述含糊且缺乏关于申请人事业的具体内容。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然而,尽管有律师的主张,记录中还包含申请人的若干陈述以及相应的商业计划,所有这些都明确传达出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拥有并经营一家由申请人于2021年、即提交本申请前约三个月成立的公司。
首先,为支持申请,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签署的宣誓书,其中她声明打算担任“的唯一合伙人/所有人”,并且她在推进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向残障人士销售专用鞋类。随后,在针对RFE提交的“专业计划与声明”中,申请人再次提到该公司作为其拟议事业的重点,并且她始终如一地坚持该主张,即该事业将寻求通过销售“优质鞋类”来提供“包容性时尚”,这些鞋类将定制以满足“美国
2 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的否决完全集中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而未涉及申请人是否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因此,尽管申请人主张“移民局同意上诉人符合所请求的持有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未就申请人的EB-2资格问题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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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群”和一般消费者群体的需求。这些关于申请人事业的陈述在商业计划中得以重申,该商业计划最初为支持申请而提交,随后又针对RFE重新提交。该计划指出申请人的鞋业公司是其事业的重点,并强调申请人打算提供“种类繁多的优质鞋类产品,尤其是面向美国残障人群”。
鉴于上述情况,本办公室认为记录中包含充分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已充分描述其事业;审理主任相反的认定因此是错误的。此外,由于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申请人对某事业的描述含糊且有缺陷,且该错误认定影响了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分析,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
尽管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缺陷且本办公室予以撤销,但记录中的证据似乎并未证明申请人符合 Dhanasar 所规定分析框架的要求,该框架要求申请人证明:(1) 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该事业;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将 Dhanasar 框架正确适用于记录中的事实,本办公室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