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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发回重审(2025年9月18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优势证据证明资格、因未回应NOID的放弃拒绝、无效协助律师主张(Lozada)、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的驳回、EB-5投资资金与就业创造等实质要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主张已向新商业企业投入合格资本并创造就业。FOD以申请人未回应意向拒绝通知(NOID)为由,按放弃处理拒绝申请。申请人随后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FOD驳回该动议,认为记录证据未能证明因放弃而作出的拒绝有误。

程序经过

初次拒绝:FOD因申请人未回应NOID,以放弃为由拒绝I-526申请。重开/复议: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FOD驳回。本次范围:申请人就FOD驳回动议提出上诉,AAO进行de novo审查;上诉中首次提出先前律师无效协助的主张。

争议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AAO对本案问题进行de novo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上诉审查一般限于紧接的前一决定的依据,但本案涉及上诉中首次提出的无效协助律师主张及Lozada标准。

提交的证据

上诉中提交了申请人宣誓陈述、先前律师宣誓陈述,以及向佐治亚州律师协会提交的申诉,用以证明未回应NOID系先前律师无效协助所致。FOD此前未有机会审查这些新增证据。

AAO 认定

AAO未就EB-5资格实质要素作出认定。AAO指出,鉴于FOD未有机会审查的新增证据,将撤销FOD决定并发回重审;重审时FOD应考虑申请人的无效协助律师主张,若认定达到门槛,则应审查申请人在合并动议中提交的文件并就申请实质作出裁定。AAO对案件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决结果

撤销FOD决定,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程序问题(放弃拒绝、重开/复议驳回、无效协助律师主张),未审查投资资金、资金来源与路径、就业创造或项目等EB-5实质要素,不构成对其他案件有约束力的规则。

阅读提示

需核对:NOID的送达与回应期限记录;合并重开/复议动议的内容及FOD驳回理由;Lozada无效协助律师主张的三项材料(申请人陈述、律师陈述、州律师协会申诉);重审时FOD对门槛及申请实质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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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证据:AAO引用Matter of Chawathe说明举证责任标准,但未对EB-5资格要素作出实质认定。

认定理由:案件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AAO明确对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资格实质要素留待重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1 段

因未回应NOID的放弃拒绝

证据:FOD因申请人未回应NOID以放弃为由拒绝;申请人上诉称未回应系先前律师无效协助所致。

认定理由:AAO未直接认定放弃拒绝是否正确,而是因新增无效协助律师证据发回,要求FOD重审该主张。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无效协助律师主张(Lozada)

证据:申请人宣誓陈述、先前律师宣誓陈述、向佐治亚州律师协会提交的申诉。

认定理由:AAO指出FOD未有机会审查这些新增证据,应由FOD在重审时先判断是否达到门槛。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的驳回

证据:FOD驳回合并动议,称记录证据未能证明因放弃而作出的拒绝有误。

认定理由:AAO撤销FOD决定并发回,要求FOD考虑新增无效协助律师主张,若达门槛则审查动议中提交的文件并裁定申请实质。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EB-5投资资金与就业创造等实质要素

证据:原文未讨论投资金额、资金来源与路径、就业创造或项目细节。

认定理由:AAO未就这些要素作出认定,明确对重审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1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085312 日期:2025年9月18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9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

实地行动局(FOD)因申请人未对拒绝意向通知(NOID)提交回应而以放弃为由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FOD驳回了该动议,称“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因放弃而作出的拒绝……存在错误。”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本办公室在上诉中的审查通常限于紧接的前一决定的依据。然而,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主张,未回应NOID的原因是其先前律师的无效协助。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宣誓陈述、其先前律师的一份宣誓陈述,以及向佐治亚州律师协会提交的申诉;并主张其满足无效协助律师主张的要求。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鉴于FOD没有机会审查的这些额外证据,本办公室将撤回FOD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FOD应考虑申请人新的无效协助律师主张。如果FOD认定申请人达到门槛,则应审查申请人在其合并动议中提交的文件,并就申请的实质作出裁定。FOD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

原文第 2 页

证据。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撤回该决定。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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