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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244401 日期:2023年9月1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护理服务提供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美国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在申请提交之前,受益人参与了“欺诈性”婚姻以规避美国移民法,从而禁止批准该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适用法律并错误陈述事实和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1 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未确立适用正确的证明标准。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为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雇用外籍工人,潜在美国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USCIS。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最后,
1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负有证明受益人缔结欺诈性婚姻的责任。我们同意USCIS必须首先审查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虚假婚姻的证据。见 Zerezghi v. USCIS, 955 F.3d 802, 805 (9th Cir. 2020);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605(引用 Matter of Kahy, 19 I&N Dec. 803, 806-07 (BIA 1988))。但申请人负有反驳婚姻欺诈证据的最终责任。Zerezghi, 955 F.3d at 805;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at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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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USCIS批准申请,非公民受益人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DOL已认定美国缺乏足够的注册护士,且非公民在这些“A类表”职位上的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或工作条件。20 C.F.R. § 656.5。因此,DOL授权USCIS在移民签证申请程序中审理A类表劳工认证申请。20 C.F.R. § 656.15(a)。因此,USCIS不仅对该申请作出裁定,还对其附带的劳工认证申请作出裁定。见 20 C.F.R. § 656.15(e)(将USCIS的A类表劳工认证认定描述为“决定性的和最终的”)。
II. 分析
USCIS不得批准曾试图或共谋缔结婚姻“以规避移民法”的非公民的签证申请。该法第204(c)条。即使在缔结地具有法律效力,若婚姻系“以规避移民法为主要目的”而缔结,则永久禁止批准签证申请。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at 601(引文省略)。为确定是否存在欺诈性或虚假婚姻,审理人员必须考虑双方“在结婚时是否意图共同建立生活”。同上。官员必须审查双方在婚姻前后的行为以查明其意图,但“仅限于该行为与其结婚时主观心理状态相关的范围”。同上。
婚姻欺诈认定必须有“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8 C.F.R. § 204.2(a)(1)(ii)。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最近澄清该证明标准意为婚姻“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具有欺诈性的证据。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at 607。该标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但未达到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水平。同上 at 607 n.7。
审理主任引用 Matter of Tawfik, 20 I&N Dec. 166, 167 (BIA 1990),称其基于“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认定受益人与前美国公民配偶的婚姻具有欺诈性。但该决定未表明审理主任认定存在婚姻“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具有欺诈性的证据。见 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at 607。审理主任未引用Singh案或遵循该案的判例。见,例如,Matter of Pak, 28 I&N Dec. 113, 118 (BIA 2020)。该决定也未说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参与了虚假婚姻。因此,该决定未确立适用正确的证明标准。
由于审理主任可能要求的婚姻欺诈证明低于禁止批准该申请所需的标准,我们将撤销其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依照Singh案,确定记录中是否包含受益人婚姻“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具有欺诈性的证据。如是,审理主任随后应确定申请人是否反驳了不利信息。最后,审理主任应作出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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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