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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9月19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领域界定:纳米流体工程还是机械工程、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赴美继续专业领域工作
不成立 领域界定:纳米流体工程还是机械工程、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记录虽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整体材料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故不符合杰出能力分类;对赴美继续专业领域工作的问题明确保留意见,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10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However,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a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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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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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er would be co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work in the area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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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行提交I-140,请求以科学领域杰出能力类别进行移民分类;原审为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决定,现为上诉至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classify himself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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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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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未认定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但认定记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最终实质审查认为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并认为未证明将赴美继续专业领域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 one-time achievement of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in the alternative, the record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10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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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依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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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领域应为纳米流体而非机械工程,并重申2007至2015年同行评审、2007年和2010年论文及引用情况,称2007年论文为十年一遇的基础性论文、2010年论文为辅助性论文;又称2016至2019年收到但拒绝五次审稿邀请,以证明持续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emphasizes that his "field is Nanofluid and not Mechanical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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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决定,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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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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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领域界定:纳米流体工程还是机械工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杰出能力须在科学等领域中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成就;最终实质审查按Kazarian案审查整体记录。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领域是纳米流体,不应按机械工程评价其是否处于领域最顶尖。

原审意见

原审按机械工程领域评价;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在I-140上自报职业为“Business Relationship Manager”,职位描述为“N/A”,与纳米流体工程和机械工程均不相关。

I-140表格中的职业及职位描述

证明目的
用于确定申请人的领域和职业背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用其说明申请人自报职业为“Business Relationship Manager”、职位描述为“N/A”,与纳米流体工程和机械工程均不相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自报职业与主张的纳米流体研究领域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the Petitioner's own stated occupation appears unrelated to both nano fluid engineering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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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先处理领域界定,指出申请人自己填写的职业与两个技术领域均无关;随后假定即使领域为纳米流体工程,也未能证明处于该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因此领域争议未改变最终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dentified his occupation as "Business Relationship Manager," with the nontechnical job description of"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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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if the Petitioner had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that his field is nanofluid engineering-which he did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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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2)要求属于领域最顶尖的“small percentage”;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后,仍须按Kazarian案审查整体材料,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最顶尖地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07年基础性论文、约2400次总引用及2007至2015年同行评审足以显示其持续声誉和领域顶尖地位,并以上述类比强调其影响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记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标准,但整体上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同意该最终实质结论。

2007年和2010年两篇学术论文及引用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学术产出和影响力,包括2007年论文约2000次引用、总引用约2400次。
AAO 如何评价
原审称2007年论文引用记录“majorly significant”,但将其与领域最顶尖者通常有数万次总引用、数百篇论文且多篇各获数千次引用相比较;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两篇论文和总引用约2400次不足以显示最顶尖地位,且发表止于2010年,不能证明此后持续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客观证据说明顶尖纳米流体研究者的引用率;论文数量、每篇引用和总引用均未与可比较的顶尖研究者标准对应;2010年后无新发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ose at the very top oftheir field would have received "tens of thousands ofcitations (in total)" more than the Petitioner's approximately 2,400 total c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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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ublished any additional papers-whether fundamental or auxiliary-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how he may have sustained any acclaim he accrued in 2007 and 2010 beyond that limited period of time by virtue of subsequent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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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至2015年同行评审12篇论文及2016至2019年五次审稿邀请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与同行评审并持续获得领域认可。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和行政上诉办公室均认为同行评审是领域常规流程;2007至2015年平均每年不足两篇,仅满足8 C.F.R. § 204.5(h)(3)(iv)的字面标准,不足以显示最顶尖地位。2016至2019年仅有邀请记录,未证明实际审稿;2019年后无邀请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审稿频率低且2015年后无实际审稿;邀请未转化为实际评审;2019年后无邀请记录,无法支持持续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at an average rate of less than two articles per year during that period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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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the Petitioner was invited to review five additional articles between 2016-19,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actually reviewed those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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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将自身类比为莎士比亚、迈克尔·杰克逊或博尔特

证明目的
以类比强调其在纳米流体工程研究中的顶尖地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类比没有说服力;两篇论文、约2400次总引用和12篇同行评审与这些人物在各自领域的持续声誉不相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类比未提供可核验的领域内比较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implication that he is like the William Shakespeare, Michael Jackson, or Usain Bolt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researchers who specialize in nanofluid is unpersua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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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申请人正确区分“一篇2000次引用”与“200篇各10次引用”,但指出无论按哪种比较口径,记录都未提供客观证据说明顶尖纳米流体研究者的引用率,也未证明两篇论文、约2400次总引用及有限审稿经历足以达到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该办公室还指出发表止于2010年、审稿止于2015年,2016至2019年仅收到邀请而未实际审稿,无法证明持续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what the citation rate of a top nanofluid engineering researcher is through objectiv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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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actually reviewed those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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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totality ofthe material provided does not show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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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继续专业领域工作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ii)要求申请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就该项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赴美继续专业领域工作;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保留对该项的意见,因最终实质审查已足以否定资格而未作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以整体记录未证明持续声誉和最顶尖地位为由否定资格,并明确保留对赴美继续专业领域工作问题的意见,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er would be co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work in the area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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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140表格中自报职业“Business Relationship Manager”和职位描述“N/A”与主张的纳米流体研究领域之间的不一致,以及该不一致对领域界定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the Petitioner's own stated occupation appears unrelated to both nano fluid engineering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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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两篇论文的发表年份、各自引用数和总引用约2400次,并与行政上诉办公室要求的“顶尖研究者客观引用率”比较口径对照;原文未提供该客观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what the citation rate of a top nanofluid engineering researcher is through objectiv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07至2015年12篇同行评审、2016至2019年五次邀请及是否实际审稿的记录;邀请本身不等于实际审稿,2019年后无邀请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the Petitioner was invited to review five additional articles between 2016-19,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actually reviewed those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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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上诉,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赴美继续专业领域工作问题被明确保留,不能视为已认定失败或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er would be co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work in the area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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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168811 日期:2024年9月1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将自己归类为科学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尽管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但审理主任认定,作为替代,记录满足10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然而,审理主任最终认定,记录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证明申请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将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非公民]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原文第 2 页

(iii) 该[非公民]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士。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个类别中的至少三个(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此外,如果8 C.F.R. § 204.5(h)(3)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8 C.F.R. § 204.5(h)(4)。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二、分析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然而,审理主任认定,作为替代,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v)-(vi)标准的字面规定。然而,审理主任在审查所提交的全部证据以进行Kazarian案所述最终实质审查后认定,记录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显示申请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引用该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

更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参与了同行评审这一“该领域的常规流程”。然而,审理主任指出,记录证明申请人在2007-15年间为学术期刊同行评审了12篇论文,以及其他参与邀请,这既不“超过其他研究人员,也不表明[他]以持续赞誉处于[其]领域的最顶端。”此外,审理主任观察到,记录未表明申请人自2015年4月以来参与过同行评审,“这证明了一份不一致(且不频繁)的评审同行研究记录。”

审理主任还承认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发表了两篇学术论文。然而,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这种产出如何表明某人是机械工程领域最顶端且具有持续赞誉的人。”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两篇学术论文的引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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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2007年发表的论文的引用记录描述为“重大显著”。然而,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的引用记录与其领域最顶端者的引用记录并列比较,指出其领域最顶端者获得的“总引用次数”会比申请人约2,400次总引用多“数万次”。审理主任还指出,其领域最顶端者会“发表数百篇研究论文”,而申请人仅有两篇发表,且这数百篇发表中有数篇每篇会获得数千次引用。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申请人的发表历史止于2010年,这不能证明其此后作为研究人员具有持续赞誉。

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其“领域是纳米流体而非机械工程,因此应以其是否在纳米流体领域升至顶端而非在机械工程领域升至顶端来考量[原文如此]。”他重申了记录中已有的关于其在2007-15年间作为学术文章同行评审人参与的信息,以及关于其2007年和2010年学术发表的信息。他将2007年的发表描述为“十年一遇的基础性论文”,将2010年的发表描述为“辅助性论文,因此引用相对较少”。他将“[发]表一篇有2000次引用的里程碑论文”与“某人发表了200篇论文每篇10次引用使总引用达2000次”并列比较。申请人还重申,他自2007年至2024年一直保持着所获得的赞誉,并指出他在2016-2019年间共收到——但拒绝了——五次同行评审他人文章的邀请,作为其持续赞誉的证据。他还在上诉中暗示,记录表明他如同机械工程研究人员中专注于纳米流体的威廉·莎士比亚、迈克尔·杰克逊或尤塞恩·博尔特。

本办公室首先处理申请人将其领域描述为纳米流体工程而非机械工程的问题。本办公室注意到,在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申请人将其职业列为“业务关系经理”,非技术性工作描述为“N/A”。因此,申请人自己所述的职业似乎与纳米流体工程和机械工程均无关。

即使申请人已充分证明其领域为纳米流体工程——但他并未证明——申请人已发表的学术研究文章数量或其文章获得的引用次数——无论是单篇还是总计——均未表明申请人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如Kazarian案所设想的那样。申请人正确区分了一篇被引用2,000次的出版物与200篇各被引用10次的出版物;然而,仅凭这些,上述任一例子均不能表明某个人处于某一特定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的两篇出版物(总引用次数约为2,400次)如何表明其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相比之下,纳米流体工程研究领域的其他人发表了实质上更多的论文、每篇出版物引用次数更高、总引用次数更多。更具体而言,记录未通过客观证据证明顶尖纳米流体工程研究人员的引用率是多少。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因此,尽管申请人声称其处于纳米流体工程研究人员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但根据其相对发表率和引用次数,他似乎并不处于此类研究人员领域的顶端。

原文第 4 页

即使申请人的两篇学术研究出版物表明申请人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但它们并未表明——它们也不会证明申请人持续享有此类赞誉。Black's Law Dictionary将“sustain”定义为“支持或维持,尤指在长时间内”或“在长时间内坚持(努力)”。Sustain,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019)。以申请人关于基础论文和辅助论文的例子来说,申请人发表了一篇基础论文和一篇辅助论文,未发表任何其他论文。由于申请人未发表任何其他论文——无论是基础论文还是辅助论文——记录未证明其如何通过后续出版物在2007年和2010年积累的任何赞誉在有限时间段之后得以持续。

其次,申请人在2007-15年间作为他人学术文章的同行评审人参与,该期间平均每年审阅不到两篇文章,这并不表明申请人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如Kazarian案所设想的那样。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作为他人学术文章的同行评审人参与是“该领域的常规流程”。在2007-15年间以平均每年不到两篇文章的比率作为他人学术文章的同行评审人参与,满足8 C.F.R. § 204.5(h)(3)(iv)该标准的字面规定;然而,该参与比率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如何可能处于该领域最顶端,而不仅仅是参与常规流程。即使申请人在2007-15年间作为他人学术文章的同行评审人参与表明申请人在该期间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但并未表明——记录也未证明申请人自2015年以来曾作为同行评审人参与,这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此后作为同行评审人持续享有赞誉的主张。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在2016-19年间被邀请审阅另外五篇文章,但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实际审阅了那些文章。此外,由于记录未表明申请人在2019年邀请之后曾被邀请审阅任何文章,其作为同行评审人或同行评审受邀人可能积累的任何赞誉,似乎在其2024年提交I-140表格之前许多年就已停止。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暗示其如同纳米流体专业机械工程研究人员中的William Shakespeare、Michael Jackson或Usain Bolt,这一暗示不具说服力。申请人发表的两篇学术文章总引用次数约为2,400次,以及其作为12篇学术文章同行评审人的参与,与William Shakespeare、Michael Jackson和Usain Bolt因其各自领域贡献而享有的持续赞誉并不对应。

由于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证明申请人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申请人不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引用该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我们保留关于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将赴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的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5 页

III. 结论

证据满足8 C.F.R. § 204.5(h)(3)(i)-(x)中10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然而,记录的总体情况不支持得出申请人已证明所请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结论。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表明其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该法第203(b)(1)(A)条。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是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另参见8 C.F.R. § 204.5(h)(2)。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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