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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02652 日期:2024年9月1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水球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他至少满足资格所需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如果个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对该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则该个人有资格获得该法第203(b)(1)(A)条规定的杰出能力移民类别。
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曾获得一次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成就,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i)-(x)规定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来初步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处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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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在此,申请人主张基于8 C.F.R. § 204.5(h)(3)规定的一次性成就获得资格,并进一步声称他可以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的四项。具体而言,他主张基于以下标准获得资格: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需要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在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材料,以及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参见8 C.F.R. § 204.5(h)(3)(i)、(ii)、(iii)和(viii)。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并进一步认定他不满足所主张的四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忽视了为支持申请以及为回应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因此未解释为何该证据被认为不足以确立其获得所请求类别的资格。申请人还表示,他为支持先前请求同一移民类别的申请提交了基本相似的证据,并强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认定他满足8 C.F.R. § 204.5(h)(3)(i)和(iii)的标准。1
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经审查,基于以下讨论的理由,本办公室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分析所提供的证据,也未充分解释申请被否决的理由。
首先,本办公室注意到,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对审理主任RFE的回应,且审理主任确认收到,但决定中分析所主张证据标准的部分未提及或分析申请人RFE回应中包含的任何额外证据或论点。
此外,除了列入申请人为8 C.F.R. § 204.5(h)(3)(i)标准下提交审议的奖项的部分清单外,该决定很少提及申请人在初始提交时提供的具体证据。例如,在评估申请人是否记录了其作为需要成员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依据8 C.F.R. § 204.5(h)(3)(ii))时,审理主任的讨论仅限于“一封信函……表明申请人[是]大学水球协会[CWPA]的成员”。对记录的审查显示,申请人主张其是I I水球队、I !水球队以及 II l男子水球队的成员。该决定未反映审理主任考虑了其中任何证据。此外,申请人在回应RFE时澄清
1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审理主任2022年8月9日决定的副本,该决定涉及其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收件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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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并未基于CWPA会员资格主张符合该标准,CWPA是其大学水球队所参加的NCAA分区。
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要求提供关于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材料的证据。在评估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证据时,审理主任称记录包含“大量文章”,并在未进一步评论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交的任何发表材料是在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然而,他们未确认申请人提交了发表在《体育画报》上的一篇文章,且不清楚该证据是否被考虑。
审理主任的决定对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也包含类似的结论性认定,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审理主任未确认申请人所阐述的具体主张或其为此主张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仅笼统指出他提供了“几封推荐信”。
总体而言,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具体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在没有适当解释的情况下不当忽视了证据。官员的书面决定必须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具体理由。参见8 C.F.R. § 103.3(a)(1)(i)。该解释应足以让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上诉审查)。参见,例如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此,基于所讨论的理由,由于审理主任的结论性认定以及未能处理申请人的RFE回应,申请人未获得质疑该否决的公平机会。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指示审理主任重新评估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标准的字面含义,并作出新决定。在此过程中,审理主任还应审查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上诉时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进一步论述了先前提交的证据以及USCIS自身此前认定申请人已根据两项标准确立资格的裁定。
由于审理主任并未认定申请人满足初始证据要求,该决定未包含最终实质审查。如果在审查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标准,则新决定应包含对全部记录的整体分析,并评估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属于本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人之一,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本领域获得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另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