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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566014 日期:2024年9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工业与质量工程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确立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总体认定,即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关于特殊能力,我们撤销了审理主任依据8 C.F.R. § 204.5(k)(3)(ii)(C)就执业执照或认证所作的不利认定。尽管申请人现已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三项,但我们未将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为申请人并未以其他方式确立其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邀请要求豁免的资格。
关于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确立其拟从事的事业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具体而言,我们指出审理主任已全面评估了申请人关于第一项要件中国家重要性要素的主张。此外,我们指出,即使我们不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的认定,我们也会认定申请人在上诉中放弃了该问题,因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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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复制了其在回应补件通知(RFE)时向审理主任提交的完全相同文本。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有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确立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对其特殊能力主张进行“全面评估”,因为我们已经撤销了审理主任关于执照要求的认定,因此,“鉴于对所提交证据评估中的错误以及全面审查的重要性,撤销并发回重审以全面重新评估申请人的资格是正当的。”申请人援引Florida Power & Light Co. v. Lorion, 470 U.S. 729, 743 (1985),并解释称最高法院认定“如果相关因素未被考虑,救济方式应是将案件发回行政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或作出更详细的说明。”但如上所述,且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由于对上诉中所涉及的其他决定性问题的审查表明,即使我们将案件发回审理主任,申请人仍将不符合资格,因此发回重审将毫无意义。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其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以其他方式不符合资格时,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指出了审理主任所犯的法律错误,即“拒绝相关、具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并概括性地指称审理主任“未能充分评估为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提交的证据”。但除申请人的模糊主张外,其并未证明是如何发生的。且申请人对审理主任证据评估的笼统异议并不能确立审理主任“拒绝”了该证据。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申请人并非通过复制向审理主任提交的回应补件通知的文本而‘放弃该问题’,而是策略性地重申其论点,以强调审理主任在评估证据方面的疏忽。”然而,申请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与Dhanasar分析第一项要件相关的推理。
申请人对我们的结论表示异议,但未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概括性指称先前决定有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此外,我们审查了记录并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考虑并全面分析了有关其拟从事事业影响的证据和主张,并正确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国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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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请人未证明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记录中的证据而对法律或政策作出了错误适用。如前所述,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在本案中即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而非审理主任的否决。再次强调,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足以复议我们的决定。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确立其动议满足8 C.F.R. § 103.5(a)(3)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