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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42227 日期:2024年9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食品批发和零售分销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其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其资格。该法第 291 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基于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以简易方式驳回其上诉存在错误,并声称其书面论证意见已于 2023 年 9 月及时送达我们的办公室。然而,如动议中所附我们决定的副本所证明,我们并未以简易方式驳回上诉。相反,我们处理了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就申请人拟议的事业是否满足 Dhanasar 第一项要素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进行了全面分析,¹ 并最终认定其不满足。
¹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行使裁量权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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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请人未针对我们最新的决定作出回应。根据上述关于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要求,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确立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错误的,上述动议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 拟议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的事业,并且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