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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专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9月1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和新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和新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审理EB-2特殊能力资格或Dhanasar三要素的实体是非;上诉阶段对Dhanasar三要素的分析仍为保留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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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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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we reserved our analysis of the three Dhanasar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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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营销专员身份提交I-140,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劳工证)。其拟从事的事业是在佛罗里达经营零售咨询、顾问和培训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arketing specialis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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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to operate his retail consultancy, advisory, and training company in 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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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qualify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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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随后驳回上诉;在该上诉决定中,AAO保留对Dhanasar三要素的分析,说明申请人为何未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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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le we reserved our analysis of the three Dhanasar prongs, we explained why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demonstrate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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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重开动议中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交的文件并附书面论证意见,未提出新事实或提交新证据,主张其已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初始监管标准中的五项,并重申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previously submitted documents along with a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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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es not present any new facts and does not submit any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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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ds that he has established five of the six initial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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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AAO于2024年9月19日驳回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will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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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SEP.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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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和新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资格者,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重新提交此前文件并附书面论证意见,强调其证据并主张已满足六项初始监管标准中的五项,且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应获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不符合EB-2分类资格且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阶段AAO驳回上诉并保留Dhanasar三要素分析。

此前已提交的文件及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强调其已满足六项初始监管标准中的五项,并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应获国家利益豁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是重新提交的此前文件,未提出新事实或新证据;书面论证意见只是强调既有证据,不能构成重开所需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 his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previously submitted documents along with a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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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we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and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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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只是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交的文件并附书面论证意见,未提出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AAO承认其主张和文件,但认为这些材料未确立与上诉决定相关、足以支持重开程序的新事实。因此重开动议不满足新事实和新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does not present any new facts and does not submit any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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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relevant to our appellate decision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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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基于其提交材料重开并复议AAO决定,但未具体说明AAO如何错误地驳回其上诉。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上诉阶段AAO驳回上诉并说明申请人未证明基础EB-2分类资格。

书面论证意见及重新提交的文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请求重开并复议AAO决定,主张其已证明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说明上诉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说明依据当时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重新提交文件不能替代对法律或政策错误的说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AAO上诉决定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does not explain how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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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offered new evidence or facts on motion to overcome the stated grounds for dismissal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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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解释AAO如何错误地驳回其上诉,也未解释上诉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依据当时记录证据该决定如何错误。因此复议动议未满足其举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we erroneously dismissed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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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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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所附材料是否确为此前已提交文件,以及是否包含上诉决定后形成的新事实或新证据;本案AAO认定没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previously submitted documents along with a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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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AAO上诉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或政策错误,以及是否援引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本案AAO认定未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we erroneously dismissed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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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动议审查,AAO明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不得将本次动议驳回理解为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实体标准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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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759684 日期:2024年9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专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记录显示,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是在佛罗里达州经营其零售咨询、顾问和培训公司。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保留了对Dhanasar三要素的分析,同时解释了申请人为何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先前已提交的文件以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请求我们基于这些提交材料重新开案并复议我们的决定。然而,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申请人反而强调了其证据,并主张其已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初始监管标准中的五项。申请人进一步确认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并主张其已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原文第 2 页

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主张和文件,但申请人未确立与我们上诉决定相关、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如何错误地驳回了其上诉。申请人也未解释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我们的决定如何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文件,但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新的证据或事实以克服我们上诉决定中所述的驳回理由。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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