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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A-有限责任公司案 日期:2017年9月20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进出口、运输和物流公司,寻求依据L-1A非移民分类继续受益人作为其总裁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延期申请项下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所提交证据的整体情况,也未考虑申请人在其初始运营年度结束时合理的用工需求。申请人坚持认为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延期申请项下受雇于行政职务。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已连续一年以管理或行政职务雇用该受益人。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职务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该法第101(a)(15)(L)条。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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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有限责任公司案
寻求延期涉及新办公室的L-1A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在上一年度及延期申请项下的职责说明;描述新办公室人员配置及所任职位数量和类型的证据;其财务状况的证据;其在上一年度一直开展业务的证据;以及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符合条件关系的证据。8 C.F.R. § 214.2(l)(14)(ii)。
二、讨论
审理主任认定,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受雇于该法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行政职务。申请人并未主张受益人将受雇于管理职务。
该法将“行政职务”定义为组织内的一种职位,其中雇员主要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确立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并且仅接受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导。该法第101(a)(44)(B)条。如果人员配置水平被用作确定个人是否以管理或行政职务行事的因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会考虑组织的合理需求,并结合组织的总体目的和发展阶段。见该法第101(a)(44)(C)条。
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9月,在2016年12月提交申请时雇有八名全职雇员,包括受益人、一名运营副总裁、一名物流总监、一名进出口协调员、一名财务总监、两名物流员工和一名行政助理。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进出口和物流服务、其使用第三方承运人和会计服务,以及其财务状况的证据。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提及为受益人提交的职位描述——一份随初始申请提交,一份应证据请求提交——并指出分配给各项职责的时间比例不同。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两份描述均不够详细,并指出时间分配的不一致使人怀疑受益人是否将主要履行行政职责。
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审理主任曾要求更详细的受益人职责描述;因此,其应证据请求提交了更长的职责清单,导致所分配的时间百分比发生变化……经审查,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结合审理主任要求提供更多细节的背景来看,为支持申请而提供的两份描述不存在实质性不一致。
审理主任还指出对申请人人员配置的担忧。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尽管申请人称受益人“拥有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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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的营销、预算、销售和运营目标及政策的完全权力……但尚不清楚由谁履行公司的营销、预算或销售职能;因为申请人并未雇用履行营销或销售职能的员工。”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受益人下属足够详细的职位描述。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足够员工使受益人免于参与公司的非行政职能。
在上诉中,申请人进一步解释其商业模式,指出其没有专门的销售和营销职位,因为其主要通过参与采购计划以及完成其外国关联公司发起的运输订单和采购请求来营销和销售其服务。申请人还指出受益人下属的职位描述,强调与销售、营销和预算职能直接相关的职责。
我们认定申请人已充分回应审理主任决定中讨论的具体缺陷。此外,在审查全部证据后,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公司在初始运营年度内充分成长,足以支持受益人担任行政职务,并且受益人很可能从七名全职下属(包括至少一名下属管理人员)获得足够支持,使其能够将大部分时间用于行政职责,而非与公司其他员工一起履行运营职责。受益人是否为管理或行政雇员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职责“主要”为管理或行政性质。见该法第101(a)(44)(A)和(B)条。在此,申请人已履行该举证责任。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将以行政职务雇用受益人。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 LLC, ID# 593181 (AAO Sept.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