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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C-M-C- 日期:2019年9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餐厅经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解散,该申请此前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自动撤销。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拒绝。受益人随后提起上诉,我们以根据8 C.F.R. § 205.1对自动撤销不存在上诉权为由予以拒绝。1 现本事项因申请人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一、法律与分析
本案中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2 基于我们此前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益人的上诉。然而,申请人未援引任何允许对已被拒绝的上诉提交动议的法规。当我们拒绝上诉时,不存在可供我们审查的实体决定,因此没有动议的依据。因此,该等动议必须作为不当提交予以驳回。
即使我们接受该等动议,动议也不能获准,因为它们未能证明上诉被错误拒绝。在本案中,记录显示申请人的企业于2014年12月23日解散。当时,8 C.F.R. § 205.1(2014年)的法规描述了
1 我们还指出,受益人未被认定为具有提起上诉资格的受影响方。 2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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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C-M-C-
此前已批准的移民申请将被自动撤销的各种情形。与本案相关的是,8 C.F.R. § 205.1(a)(3)(iii)(D)(2014年)的法规规定,在根据该法第203(b)(3)条提交的基于就业的优先类别案件中,雇主企业终止时,申请的批准自动撤销。
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由于申请人的企业于2014年终止——这一事实不存在争议——此前对表格 I-140 申请的批准被自动撤销,并具有追溯至2012年原始批准之日的效力。如审理主任的决定和我们的上诉决定所述,根据8 C.F.R. § 205.1,我们不对自动撤销行使上诉管辖权。3 参见 Matter of Zaidan, 19 I&N Dec. 297 (BIA 1985)(认定当申请根据8 C.F.R. § 205.1被自动撤销时,没有规定可向移民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审查)。
因此,我们此前拒绝受益人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既然对自动撤销没有上诉权,同样也没有提交动议质疑该决定的权利。我们还指出,当前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是以已解散的申请人名义提交的,并由其前任总裁签署。由于申请人作为经营中的企业已不复存在,目前尚不清楚当前动议是否由有效法律实体提交。
二、结论
法规不允许对已被拒绝的上诉提交动议。因此,我们面前的动议系不当提交,必须予以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H-C-, ID# 1512094 (AAO Sept. 20, 2019)
3 相比之下,对于8 C.F.R. § 205.2(通知撤销)所述其他理由的撤销,明确规定了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