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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8507551 日期:2021年9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申请人现提交一份逾期的复议与重新开案合并动议。
经重新审查(de novo),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2)。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二、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提交其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作为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的外国国民,其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审理主任于2019年9月19日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于2020年8月26日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在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1 申请人
1 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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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于2020年11月18日提交了一份逾期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该动议因使用过时版本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而被拒收并退回申请人。2 她随后于2021年1月28日重新提交了其逾期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
A. 复议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的决定,并主张该决定包含错误的法律结论。然而,复议动议必须在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在此,申请人的初始被拒收的复议动议以及更正后的复议动议均在我们不利决定作出30日之后提交。由于申请人在我们不利决定作出30日之后才提出复议动议,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3
B. 重新开案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考虑其逾期重新开案动议,理由为COVID-19疫情对世界经济、特别是巴西旅游业的影响。申请人或申请人向移民局提交的任何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但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的,如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移民局可酌情予以宽恕。
在此,申请人提供了一份书面宣誓书,表明COVID-19疫情导致2020年非常艰难,影响了世界经济和巴西的旅游部门。然而,申请人的宣誓书未提供任何细节说明为何其被拒收的重新开案动议或更正后的重新开案动议均在我们不利决定作出30日之后、且超出USCIS COVID灵活措施所允许的60日之外提交。虽然申请人的宣誓书表明COVID-19疫情给其作为在巴西工作的财务经理造成了问题,但她未解释为何疫情导致其将重新开案动议的提交延迟至超出USCIS COVID灵活措施所允许的延长期限,也未说明该延迟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
三、结论
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她未在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动议。此外,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其宣誓书未满足作为酌情事项对逾期重新开案动议予以重新开案的要求。
2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收到其表格被拒收的通知。 3 申请人的被拒收的复议动议和重新提交的复议动议也均在USCIS COVID灵活措施所允许的60日之外提交。见 USCIS Extends Flexibility for Responding to Agency Requests,可访问:https://www.uscis.gov/news/alerts/uscis-extends-flexibility-for-responding-to-agency-requests-4(最后访问于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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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