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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新办公室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4年9月20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在海外是否受雇于经理或高管岗位
不成立 受益人在海外是否受雇于经理或高管岗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采纳并确认主任的拒绝决定,申请维持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争议仅为受益人在海外是否受雇于经理或高管岗位;由于该问题具有决定性,AAO保留主任其他拒绝理由不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the petition will remain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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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ereby reserve the Director's other bases for denying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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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petition i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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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拟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身份,拟让其担任其美国新办公室的总裁。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the president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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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受益人未证明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工作至少一年,也未证明其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或将在获批后一年内在美国担任该职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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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上诉,称未收到载明拒绝理由的通知,因而没有机会审阅和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ater appealed the denial stating that it did not receive notice reflecting the ground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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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回重审

    AAO将案件发回,要求向申请人发出包含拒绝理由的新拒绝通知,并要求将该事项认证回AAO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manded the matter for the issuance of a new denial notice to the Petitioner including the grounds for denial and requested it be certified to us for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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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补件

    主任在拒绝通知中回顾曾发出补件请求,该请求指出受益人的职责描述过于笼统,未充分说明其日常职责,也未充分描述海外雇主组织结构、说明其海外担任经理还是高管、或提交证据证实其下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explained they also stated in the RFE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fficiently describe the foreign employer'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indicate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acted in a managerial or an executive capacity abroad, and submit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any subordinates he may have had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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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初次决定

    主任于2024年5月23日发出拒绝决定,给予申请人30天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书面陈述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then issued a denial decision on May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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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认证通知发出约五个月后,申请人未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书面陈述说明主任拒绝决定为何有误。

    核对原文依据
    approximately five months after the certification notice, it provided nothing articulating why the Director's denial decision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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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在海外是否受雇于经理或高管岗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A新办公室申请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已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经理或高管须满足《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B)条各项要素,且受益人须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责而非普通运营工作。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具备L-1A资格,但未在认证后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回应主任的拒绝理由。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证明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职责描述过于笼统,未说明日常职责,未充分描述海外组织结构,未提交证据证实下属,且另一份L-1A申请中提交的海外职责与本申请完全相同;未提交客观证据证实海外组织结构足以支持经理或高管岗位。

受益人海外职责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负责制定组织或部门程序、目标与政策,管理服务与产品相关的一般活动,谈判和批准协议合同,任命经理和部门负责人。
AAO 如何评价
AAO与主任一致认为该描述过于笼统,可套用于任何行业任何管理岗位,未提供具体细节或佐证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其制定的具体部门程序、目标政策、管理的产品服务、谈判的合同或任命的经理和部门负责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eign duty description vaguely discussed "establishing and carrying out organizational or departmental procedures, goals and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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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s are clearly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whether a beneficiary's foreign duties involved managerial or executive-level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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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雇主组织结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海外组织结构足以支持受益人担任经理或高管岗位。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客观证据证实其声称的海外组织结构;AAO采纳该认定,并指出申请人在补件回应中未补充更多信息或佐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客观证据证实海外组织结构及其对经理或高管岗位的支持作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objective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its asserte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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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little information or supporting evidence to reflect and substantiate its foreign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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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L-1A申请中另一受益人的海外职责材料

证明目的
用于比较受益人声称的海外职责是否真实。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该另一份申请中的海外职责与本申请中受益人的职责完全相同,对受益人声称的职责产生疑问;AAO采纳该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责描述与其他申请完全相同,削弱其针对本受益人的可信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eign duties submitted with this petition were identical to those of the Beneficiary provided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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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回应

证明目的
回应补件请求中关于职责描述、组织结构、经理或高管身份及下属证据的缺陷。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在补件回应中解决这些矛盾;AAO采纳并指出申请人拒绝提供更详细的职责说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决补件请求指出的职责笼统、组织结构不清及下属证据缺失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address these discrepancies in its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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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ined to provide a more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his duties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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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后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书面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主任拒绝决定为何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认证通知发出约五个月后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此类材料,因此采纳并确认主任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书面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approximately five months after the certification notice, it provided nothing articulating why the Director's denial decision was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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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采纳并确认主任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海外职责描述是通用模板,可适用于任何行业任何管理岗位,且未提供部门程序、目标政策、所管理产品服务、谈判合同或任命经理等具体佐证。申请人未回应补件请求中的具体缺陷,也未在认证后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因此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经理或高管职责。由于该问题具有决定性,AAO保留主任其他拒绝理由不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generic duty description for the Beneficiary's role abroad that could apply to any manager or executive acting in any position or type of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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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vided little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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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认证审查,AAO仅分析海外经理或高管岗位这一项争议,未重新认定主任关于三年连续工作年限等其他拒绝理由;这些事项被保留,不代表已被认定失败或通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le issue we will analyze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with his asserted foreign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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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外职责描述是否包含具体部门程序、目标政策、产品服务、合同或任命记录等细节,以及是否附有佐证文件;本案AAO以缺乏具体细节和佐证为由认定职责描述过于笼统。
    核对原文依据
    Specifics are clearly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whether a beneficiary's foreign duties involved managerial or executive-level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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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海外组织结构材料及下属证据是否提交;主任在补件请求中要求这些材料,AAO指出申请人未补充客观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submit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any subordinates he may have had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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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另一份L-1A申请中另一受益人的海外职责描述是否与本申请完全相同;主任以此质疑受益人声称职责的真实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eign duties submitted with this petition were identical to those of the Beneficiary provided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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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认证审查而非初次资格全面审理;认证通知后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AAO据此采纳并确认主任决定,但这不表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即必然改变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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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33725436 日期:2024年9月20日

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认证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拟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分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前的三年内,已在符合资格的组织中连续受雇于国外至少一年。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也未能证明他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于美国以此身份受雇。申请人随后对该驳回决定提出上诉,称其未收到载明驳回理由的通知,因此没有机会审阅和回应。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向申请人发出新的驳回通知,其中包括驳回理由,并要求将其认证至我们进行审查。审理主任随后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驳回决定,给予申请人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书面陈述供我们审查的机会。2 该事项现因认证而提交至我们面前。见 8 C.F.R. § 103.4(a)(1)、(2)。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申请将继续被驳回。更具体而言,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由于该问题对本案具有决定性

1 “新办公室”一词是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书面陈述,因此,我们将视现有记录为完整。

原文第 2 页

意义,我们在此保留审理主任驳回申请的其他依据。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一、法律框架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要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连续一年。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见 8 C.F.R. § 214.2(l)(3)(v)。

二、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于外国雇主

我们将分析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在其声称的外国雇主处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经理身份”是指在组织内的一项职务,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经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在组织层级内的高级层面或对所管理职能拥有人事行动或职能的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 101(a)(44)(A) 条。

“高管身份”是指在组织内的一项职务,其中雇员主要指导该组织或该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确立该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由度;并且仅接受组织高层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导。本法第 101(a)(44)(B) 条。

要符合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中经理或高管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履行了本法第 101(a)(44)(A)(i)-(iv) 和 (B)(i)-(iv) 条法定定义中规定的高层职责。如果记录未能证明

原文第 3 页

所提供的外国职位符合所有这四项要素,我们就不能认定其为符合资格的经理或高管职位。如果申请人证明外国职位符合法定定义中规定的所有要素,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主要从事经理或高管职责,而非与外国雇主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见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在确定某一受益人的国外职责是否主要为经理或高管职责时,我们考虑受益人国外工作职责的描述、外国雇主的组织结构、受益人在国外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职责、外国业务的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外国雇主处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因素。

在驳回通知中,审理主任强调他们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列出了受益人的职责,指出这些职责过于笼统,并表示这些职责未能充分阐明他在受雇于外国雇主期间日常所做的工作。审理主任解释说,他们在 RFE 中还指出,申请人未充分描述外国雇主的组织结构,未说明受益人在国外是以经理还是高管身份行事,也未提交证据证实他在国外可能拥有的任何下属。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在对 RFE 的回应中未解决这些差异,再次认定如果没有更详细的职责描述,他们无法认定受益人在国外主要履行经理或高管级别的职责。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代表另一名受益人提交的另一份 L-1A 非移民申请,并强调该申请中提交的国外职责与本案中提供的受益人的职责完全相同,从而对其声称的职责产生疑问。最后,审理主任的理由是,申请人未提交客观证据证实其声称的国外组织结构,以佐证该结构足以支持受益人担任符合资格的经理或高管身份。

在将该决定认证至我们时,审理主任给予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书面陈述供我们审查的机会;然而,在认证通知发出约五个月后,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材料阐明审理主任的驳回决定为何有误。因此,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惯例“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认定上诉裁判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正如审理主任所论述的,申请人就受益人在海外所担任的职位提交了一份通用的职责描述,该描述可适用于任何职位或任何类型企业中的任何经理或高管。该海外职责描述含糊地讨论了“制定并执行组织或部门的程序、目标和政策”、“管理与提供服务和制造产品相关的一般活动”、“谈判并批准协议和合同”以及“任命经理和部门负责人”。然而,申请人提供的具体细节很少,也没有提供任何佐证文件来证实其在海外履行了符合资格的经理或高管级别职责,例如其制定的部门程序、目标和政策,其管理的产品和服务

原文第 4 页

其管理的合同,或其任命的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具体细节显然是判断受益人的海外职责是否涉及经理或高管级别职责的重要指标,否则满足这些定义就只是重复法规条文而已。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jj'd, 905 F.2d 41 (2d. Cir. 1990)。

事实上,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是否符合经理或高管的资格,在回应补件通知时拒绝提供对其职责更详细的解释,并且尽管审理主任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仍提交了很少的信息或佐证证据来反映和证实其海外组织结构。总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很少,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是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的。未能提交被要求的证据从而妨碍了实质性调查线索的,应构成拒绝该申请的理由。8 C.F.R. § 103.2(b)(14)。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69, 375-76。基于上述理由,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该申请将继续被拒绝。

裁定:该申请被拒绝。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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