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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及运营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9月2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是否具有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原审决定是否未全面评估证据、未充分说明理由或使用套话、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人是否具备推进事业的良好条件及综合衡量是否有利于美国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是否具有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原审决定是否未全面评估证据、未充分说明理由或使用套话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是Dhanasar第一项国家重要性要求不满足;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以及Dhanasar第二项、第三项均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认定。驳回上诉不等于对保留事项作出不利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s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The petition will remain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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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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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sinc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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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通用与运营经理身份提交I-140,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包括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未证明特殊能力、未证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eneral and operations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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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stating that she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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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主张以通用与运营经理身份继续在美职业生涯,作为政府科技公司、加速器与政府之间的联络人,促进技术转移、支持初创企业成长、加强高校教育与研究、建立海外机构合作等;随附专业计划和个人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On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her occupation was as a general and operations manager. With the petition, she submitted a professional plan and personal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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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应补件要求,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她可以培训具备其技能和知识的其他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additionally claimed that she could train other individuals with her skills an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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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并认定未证明特殊能力或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stating that she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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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已提交充分明确的拟议事业证据,指原审忽视已提交证据,并称其事业符合拜登政府优先事项(投资美国议程中的科技中心及STEM领域重要性),与促进创新和创业直接相关,且她已具备推进事业的良好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she has submitted thorough and explicit evidence ofher proposed endeavor and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overlooked her previously-submitted evidence of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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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性质,无法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求,即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据此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our de novo review of the record, we 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3 Specifically, we find that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insufficient evidence regarding the substantive nature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such that she can establish that i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first Dhanasar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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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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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Dhanasar第一项:拟议事业是否具有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Dhanasar框架,国家利益豁免要求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具有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具备推进该事业的有利条件;综合衡量,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第一项聚焦于非公民拟议从事的具体事业,考量其潜在预期影响;仅从事重要领域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须有证据记录其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是作为通用与运营经理,在政府科技公司、加速器与政府之间担任联络人,识别合作机会并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策略,支持初创企业成长、提升高校教育与研究质量、建立海外机构合作、利用最新技术推动创新;上诉中进一步主张该事业符合拜登政府科技中心和STEM优先事项,与促进创新和创业直接相关。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在美国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专业计划和个人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拟议事业内容:作为通用与运营经理,在政府科技公司、加速器与政府之间担任联络人,促进技术转移,支持初创企业、高校和海外机构合作,推动多行业创新。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材料仅描述职业兴趣、背景和广泛目标,未清楚说明事业的具体运作方式(创办公司、顾问还是受雇),未指明具体客户、合作伙伴或雇主,未提供运营计划、时间表或可量化商业指标,因此不足以证明事业的实质性质和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事业具体性质、实施方式、具体对象及可量化指标;上诉中亦未补正。
核对原文依据
But she did not elaborate on whether she plans to do this by starting her own company, as a consultant to other companies, or as an employee of a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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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details about her intended projects, such as an operational plan, a timeline, or quantifiable business metr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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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同行的支持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资格和专业成就。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这些信函涉及申请人的技能、专长和能力,属于Dhanasar第二项对申请人个人的评估,不能证明第一项所要求的具体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工作经历证据不能说明事业是什么以及该具体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个人资历与具体事业的预期影响和国家重要性建立联系。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s skills, expertise, and abilities relate to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which "shifts the focus from the proposed endeavor to the foreign 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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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ly, evidence ofthe Petitioner's work history does not tell us what that her endeavor would be and whether that specific endeavor would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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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创业和公共部门的行业报告及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事业所属领域(STEM、科技创业、公共部门技术)的重要性,从而支持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依赖事业所涉领域或其所针对目标的重要性是错误的;仅从事重要领域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须有证据记录申请人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STEM事业同样须证明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及广泛潜在影响,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佐证证明其事业具有广泛影响而达到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行业层面重要性不能替代对申请人具体事业潜在预期影响和广泛影响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more, we find that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the goals her endeavor purportedly seeks to address is mispla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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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corroborating suffici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er endeavor has broad implications such that it would rise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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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援引的此前已提交证据

证明目的
主张原审忽视已提交的资格证据,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申请人援引此前提交的证据,但指出申请人未澄清这些文件如何证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举证责任包括解释所提供证据的意义,申请人未做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证据与第一项国家重要性要求之间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references on appeal to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rify how these documents establish their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claim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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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未清楚解释拟议事业的具体性质,仅泛泛表示将继续在美职业生涯,未说明是创办公司、担任顾问还是受雇于公司,也未指明具体客户、合作伙伴或雇主,未提供运营计划、时间表或可量化商业指标。技能、专业背景和支持信函涉及Dhanasar第二项对申请人个人的评估,不能替代第一项对具体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明。依赖事业所涉领域的重要性或STEM属性本身不足,须有证据记录其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和广泛影响,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nature of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unclear.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information about her professional interests and background, the Petitioner has not clearly explained her endeavor beyond generally continuing her career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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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ely working in an important field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without evidence documenting the "potential prospective impact" of a petitioner'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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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one so here, she h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that her proposed endeavor i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national importance under the first Dhanasar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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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决定是否未全面评估证据、未充分说明理由或使用套话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负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资格认定取决于证据质量而非数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决定未彻底评估全部证据、未充分解释拒绝理由,并使用了不针对申请人的套话。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对该程序性主张的回应;该主张在上诉中提出。

原审拒绝决定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原审未全面评估证据、理由不充分且使用套话。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后认定原审决定包含具体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涉及国家利益豁免各项资格要求,并引用、摘录和分析了多项已提交证据,故不接受申请人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also refers to, excerpts, and analyzes several pieces of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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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不同意该主张,指出原审拒绝决定就国家利益豁免请求作出了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涉及每项资格要求,并引用、摘录和分析了申请人提交的多项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agree. The Director's denial makes specific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request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addresses each of its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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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EB-2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人士;高等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逐步提升的专业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职业指法案所列职业或要求学士学位为最低入职条件的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上诉主张其凭学士学位后五年经验已证明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指原审错误地改为评估其是否属于特殊能力人士。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特殊能力,也未证明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关于学士学位后五年经验的资格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符合8 C.F.R. § 204.5(k)(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承认该主张和记录中的相关证据,因第一项要求已足以处置上诉而保留该问题,未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未作认定;保留不等于认定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 this argument, along with evidence in the record submitted in support ofthe Petitioner's claim of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advance degree professionals at 8 C.F.R. § 204.5(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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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该主张及记录中支持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证据,但因第一项Dhanasar要求不满足已足以处置上诉,故依据判例拒绝审理并保留该问题,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sinc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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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申请人是否具备推进事业的良好条件及综合衡量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项要求申请人具备推进拟议事业的良好条件;第三项要求综合衡量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上诉主张其已具备推进事业的良好条件。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独立认定;原审以国家重要性等理由拒绝。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第一项国家重要性不满足已足以处置上诉,明确保留对Dhanasar框架其余资格要求的上诉主张,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Moreover, for the same reason, we reserve the appeal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remaining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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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专业计划和个人陈述是否具体说明事业运作方式(创办公司、顾问或受雇)、具体客户/合作伙伴/雇主、运营计划、时间表及可量化商业指标;本案认定这些细节缺失,但保留事项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details about her intended projects, such as an operational plan, a timeline, or quantifiable business metric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支持信函和行业报告是否将申请人个人资历或领域重要性转化为对具体事业潜在预期影响和广泛影响的证明;本案认定仅领域重要或仅个人资历不足以满足第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Merely working in an important field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without evidence documenting the "potential prospective impact" of a petitioner'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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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EB-2基础资格和Dhanasar第二、三项在本案被保留而未审理,不能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这些事项的实体否定;适用边界限于本次上诉对第一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Moreover, for the same reason, we reserve the appeal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remaining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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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402324 日期:2024年9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称其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属于特殊能力人士,也未能证明其是EB-2分类所要求的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

“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

1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本法第101(a)(32)条。

原文第 2 页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案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除其他认定外,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美国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基于本办公室对记录的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该结论。3 具体而言,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就其所拟议事业的实质性质提交的证据不足,因此无法证明其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要求。

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

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申请人称其职业为总经理兼运营经理。随申请一并提交了职业计划和个人陈述。她表示打算在美国继续其职业生涯,运用其项目管理和营销传播策略来“引领鼓励和加强创业与创新的机会”。申请人随后描述了其学术和专业背景、技能和成就,以及这些如何支持其目标。她主张其拟议事业是担任总经理兼运营经理。申请人打算在政府科技公司、加速器和政府之间充当联络人,以识别机会和合作领域,并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策略。她

2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裁决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酌情性质)。 3 如本文所述,本办公室拒绝触及并在此保留关于审理主任认定其未确立EB-2分类资格的相关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另行履行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3 页

主张她将通过建立关系和促进沟通以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努力“创造一个支持在公共部门开发和实施尖端技术的环境”。申请人表示,她打算支持初创公司的成长,提升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研究质量,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利用最新技术进步推动创新。她表示相信,她对企业家、企业、学术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协助将推动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以支持包括医疗保健、能源、教育和金融在内的各个经济部门。在回应补充证据请求时,申请人还声称她可以用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培训其他个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她已就拟议事业提交了详尽明确的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她此前提交的关于所请求申请资格的证据。为支持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论点,她指出该事业与拜登政府的优先事项一致,例如“投资美国”议程对科技中心的关注以及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的重要性。她进一步主张,其事业与培育创新和促进创业直接相关,且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

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该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Dhanasar案中,本办公室进一步指出,“我们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本办公室还指出,“一项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at 890。

在此,申请人拟议事业的性质不明确。尽管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其职业兴趣和背景的信息,但申请人除笼统地表示将在美国继续其职业生涯外,未清楚解释其事业。例如,在初始申请中,申请人表示她将在企业家、政府和其他实体之间充当联络人。但她未详细说明她计划是通过创办自己的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顾问,还是作为某公司的雇员来从事此项工作。此外,虽然申请人提到向广泛多种此类实体提供支持,但她未指明她将与之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客户、合作伙伴或雇主。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其拟议项目的充分细节,例如运营计划、时间表或可量化的业务指标。由于缺乏细节和具体性,且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予以补正,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专业同僚出具的、关于其资历和专业成就的支持信。然而,申请人的技能、专长和能力涉及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该要件“将关注点从拟从事的事业转向该外国人”。同上,第890页。此处的问题在于,该特定事业

原文第 4 页

她拟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重要的是,关于申请人工作经历的证据并不能告诉我们她的事业将是什么,也不能说明该特定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此外,我们认为申请人依赖其事业据称旨在实现的目标所具有的国家重要性,这一依赖是错误的。仅仅在一个重要领域工作,若没有证据记录申请人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不足以确立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主张其拟从事的事业属于STEM职业,在判定其对美国的益处时应予以考虑,并提交了关于技术、创业和公共部门的行业报告和文章。就第一项要件而言,与所有案件一样,证据必须证明STEM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4 许多旨在推进STEM技术和研究的拟从事事业,无论是在学术还是行业环境中,不仅相对于美国科学和技术利益具有实质价值,而且具有足够广泛的潜在影响以证明国家重要性。5 另一方面,例如STEM中拟从事的课堂教学活动,虽然相对于美国教育利益可能具有实质价值,但此类活动本身通常并不表明对更广泛的STEM教育领域产生影响,因此通常不会确立其国家重要性。6 在此,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确证证据,以证明其事业具有广泛影响,从而足以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寻求之利益的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在评估证据时,资格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同上。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及先前提交的证据。然而,申请人未澄清这些文件如何确立其在上诉中所主张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相称的是,其有责任解释所提供证据的重要性。Repaka v. Beers,993 F. Supp. 2d 1214, 1219 (S.D. Cal. 2014);另见Adler v. Duval Cnty. Sch. Bd.,112 F.3d 1475, 1481 n.12 (11th Cir. 1997)(在民事案件中指出,除明显错误外,上诉机构不应“基于上诉人未陈述的事实”给予其救济)。由于申请人在此未如此行事,她未能充分确立其在美国拟从事的事业将具有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全面评估全部证据,未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并使用了并非针对申请人的套话。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的拒绝决定就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请求作出了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并处理了其每一项资格要求。该决定还提及、摘录并分析了申请人在下级提交的若干证据。

4 一般参见5 USCIS Policy Manual D.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5 同上。 6 同上。

原文第 5 页

最后,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由于其获得学士学位后拥有五年经验,她已确立自己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员。她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评估了她是否反而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我们注意到这一主张,以及记录中为支持申请人依据8 C.F.R. § 204.5(k)(2)高等学位专业人员要求主张EB-2分类资格而提交的证据。然而,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触及并在此保留该问题。参见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 (1976);另见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此外,出于同样理由,我们保留关于Dhanasar框架下其余资格要求的上诉主张。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理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该申请将继续被拒绝。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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