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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F-B-LLC 日期:2018年9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小联盟棒球队的运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为职业棒球运动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岗位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该申请缺少美国劳工部(DOL)在正确申请表上出具的随附认证。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尽管劳工部要求其以不同于大多数职业所使用的表格提交劳工认证申请,该劳工认证仍然有效。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岗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劳工部认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劳工部批准表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不足以填补该岗位,且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劳工部批准某一岗位,潜在雇主接下来必须将劳工认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岗位的要求。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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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工认证的有效性
除非附有Schedule A指定的申请或受益人符合短缺职业资格的证明文件,技术工人申请必须包括有效的个人劳工认证。8 C.F.R. § 204.5(l)(3)(i)。在此,申请包括一份表格 ETA 750,外籍就业认证申请,针对所提供职业棒球运动员岗位,于2017年10月4日认证。1 劳工认证表明,该岗位要求至少五年所提供工作的经验以及“棒球运动中卓越的运动能力,使个人能够在职业水平上表现和竞争。”
主任援引8 C.F.R. § 204.5(l)(3)(i),认定该申请要求以表格 ETA 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提交劳工认证,而非表格 ETA 750。主任认定,根据本法第203(b)(2)(A)条为具有“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特殊能力”的外国国民提出的申请可以包括表格 ETA 750上的劳工认证。但主任认定,技术工人申请要求以表格 ETA 9089提交劳工认证。
然而,正如申请人所主张的,8 C.F.R. § 204.5(l)(3)(i)并不要求以表格 ETA 9089提交劳工认证。相反,该法规表明技术工人申请必须包括“来自劳工部的个人劳工认证”。因此,与主任的认定相反,该法规并未规定技术工人申请须包括表格 ETA 9089上的劳工认证。
数十年来,劳工部一直依据特殊程序使用表格 ETA 750裁决职业运动员的劳工认证申请。劳工部在2005年根据项目电子审查管理(PERM)改革劳工认证程序时引入了表格 ETA 9089。然而,PERM规则并未修改职业运动员的劳工认证程序。在发布最终规则时,劳工部表示:“代表外籍人士提交申请以受雇于职业团队体育的雇主将继续使用现有的特殊程序,并将继续使用外籍就业认证申请(ETA 750)提交其申请。”最终PERM规则,69 Fed. Reg. 77326, 77328(2004年12月27日)。
此外,与主任的认定相反,适当的劳工认证申请表并不取决于所请求的移民分类。相反,所提供岗位的性质决定适当的表格。劳工部要求职业运动员的劳工认证申请使用表格 ETA 750。因此,记录证明本申请随附的表格 ETA 750上的劳工认证有效。依据8 C.F.R. § 204.5(l)(3)(i),该申请包括有效的个人劳工认证。因此,我们将撤销主任的相反决定。
1 记录将受益人的具体位置确定为游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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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上诉克服了否决理由,但该申请仍不可批准。尽管主任未予处理,记录并未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此,劳工认证表明所提供职业棒球运动员岗位的工资为每月1,800美元。申请的优先日为2017年9月1日,即劳工部接受随附劳工认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6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然而,与8 C.F.R. § 204.5(g)(2)相反,记录缺少申请人2017年(即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支付能力的所需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主任未就该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程序。在发回重审时,主任应通知申请人必须提交2017年的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申请人还可提交其支付能力的额外证据,包括其在2017年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文件,以及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区域专员1967)所述因素的证据。
四、结论
该申请包括针对所提供职业棒球运动员岗位的有效劳工认证。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主任应给予申请人合理期限以回应该问题。在收到及时回复后,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撤销主任的决定。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F-B-LLC, ID# 1797020(AAO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