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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236398 日期:2021年9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演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但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是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中的个人。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使用,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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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处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之中。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了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自1992年以来一直与[已隐去]剧团同台演出。她还出现在若干电视节目中以及少量电影中。2000年,她凭借在电影[已隐去]中的表演获得国家电影奖最佳女配角奖。申请人自2018年以来多次进入美国,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3月,作为B-2非移民访客,该类别不允许在美国就业。2 [已隐去]电视台,一家总部位于[已隐去]的[已隐去]网络,打算在申请人获得美国工作授权后让其出演电视[已隐去]制作。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最初声称满足了其中六项标准,概述如下:
- (i),较少但全国性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
- (iii),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x),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三项标准,编号为(i)、(iv)和(vii)。我们不会推翻这一结论。我们无需处理其他声称的标准,因为已获认定的三项标准足以让我们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1 记录中包含若干姓名和标题的替代音译,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但在上下文中明显可以看出不同拼写指的是相同主体。 2 见 8 C.F.R. § 214.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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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申请人提交了所需的初步证据,我们将评估其是否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之一,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我们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所从事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3 在此事项中,我们认定申请人已确立资格。
审理主任承认[已隐去]国家电影奖是全国公认的,但审理主任认定该奖项权重降低,因为“它是在二十年前颁发的,且是最佳女配角奖而非最佳女主角奖”。但“女主角”与“女配角”之间的区别涉及特定角色的性质,而非表演质量或演员的声誉。选角决定可能依赖于许多与个别演员认可无关的因素。
审理主任正确地指出,申请人是在提交申请前20年获得该奖项的。因此,该奖项本身并不能证明持续的赞誉。但申请并非仅依赖该奖项,申请人也未对其过度强调。在记录中的报纸文章中,申请人强调她认为自己首先是一名舞台表演者,而这些文章讨论她的电视工作多于讨论她不常出演的电影角色。
关于这些报纸报道,审理主任正确地认定许多提交的文章缺乏8 C.F.R. § 204.5(h)(3)(iii)所要求的作者署名。作者署名要求服务于若干重要目的。例如,如果某人的大部分报道来自一名记者,那么对该个人认可度的广度就存在疑问。由受雇公关人员撰写的新闻稿可能具有自我宣传性质,无论随后由哪些出版物发表。而由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关系密切者撰写的文章,作为赞誉证据显然权重极小。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在最终实质审查的整体背景下考虑所提交的文章。
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每日星报》是[已隐去]的一份重要报纸。记录中包含若干篇关于申请人的《每日星报》文章,日期在2012年至2019年之间。在某些情况下,标题仅以名字称呼申请人,表明假定读者会熟悉申请人及其作品。在同一时间段内,其他几家报纸也报道了申请人的作品。
3 另见 6 USCIS 政策手册 F.2(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USCIS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确立了移民分类所需的高水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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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星报》也频繁报道该剧团的作品,称其为“国内最著名的剧团之一”。申请人称,自1992年加入该剧团以来,她几乎出演了每一部作品。该剧团的一位创始人、现任首席秘书称,申请人“作为明星戏剧表演者闻名全国”。[已隐去]的其他高层人士也证实申请人在该领域的声誉。其中最突出的是,该国信息部长称她为“传奇女演员”,其“贡献……非常杰出”。多家电视台的高管也作出类似表述。一份聘请申请人担任某才艺比赛评委的合同称她为“[已隐去]受人尊敬的文化人物”。无论此类信件数量多少,我们能赋予其的权重是有限的。最高级别的赞誉会在申请提交之前、并独立于申请提交而产生各种书面证据;一位职业生涯在公开记录中几乎不留痕迹、直到她专门为支持申请而征集信件的演员,将难以证明符合这一限制性极强的移民类别的资格。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依赖此类信件而排除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形式。即使我们完全将这些信件搁置一旁,记录仍呈现出一个屡获殊荣、一直吸引媒体报道的职业生涯。
记录中的一些具体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例如声称[已隐去]是“电视上收视率最高的节目之一”,以及申请人在[已隐去]的演出“经常售罄”,即便申请人辩称票房数据无法获得。在缺乏佐证文件的情况下,这些主张不能依据8 C.F.R. § 204.5(h)(3)(x)确立商业成功。然而,当申请人声称满足十项基准标准中的三项以上时,该申请人无需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满足全部标准即可确立资格。在此,申请人的证据足以按优势证据标准确立资格。
III. 结论
申请人提交了各种证据,其权重和证明价值差异显著,但总体而言,权衡之下,所提交的证据足以确立在[已隐去]持续数十年的杰出职业生涯。申请人已确立持续的国家级声誉。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