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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822320 日期:2021年9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称是一家“研究和情报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全球销售和战略主管”。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本申请的批准,因为申请人在对其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访问后签发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未作回应。由于申请人未回应NOIR,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位,并撤销了已批准的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未回应NOIR是因为其本人和其律师均未收到NOIR。申请人现于上诉时提交补充证据,以“反驳移民局在撤销通知中所作的断言”。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提供的服务。8 C.F.R. § 214.2(l)(3)。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规定,L-1A申请的批准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经通知予以撤销。8 C.F.R. § 214.2(l)(9)(iii)(A)。为正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签发撤销意向通知,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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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说明以及允许提出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
二、撤销理由
审理主任于2020年5月5日签发NOIR后,于2020年10月1日撤销了已批准的申请。在NOIR中,审理主任指出,2019年9月对申请人企业进行的裁定后实地访问中,受益人表示其“有40-50%的时间出差会见新客户”。审理主任还指出,实地访问表明受益人很可能从事不符合资格的经营性销售工作,因为其似乎是其办公室内唯一可见的员工。审理主任认定,这表明受益人并非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位。如前所述,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的NOIR,声称其本人及所列律师均未收到该通知。
三、申请人未回应NOIR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能充分佐证其未收到审理主任签发的NOIR的主张。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般而言,如果申请人未能对正当签发的撤销意向通知及时作出解释或反驳,则审理主任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将予维持,即使在上诉时提交了证据。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569 (BIA 1988)。我们的记录确认,审理主任于2020年5月4日签发了NOIR¹,并将该通知发送至G-28《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申请提交时提供且现于上诉中提交)、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以及当前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中所列的申请人和律师地址。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和所列律师的地址在整个记录的所有这些文件中均未发生变化。如前所述,申请人声称其未收到NOIR。
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仅提供了一封信函,声明其本人及律师未收到NOIR。然而,未经佐证的、自我服务的否认收到通知不构成有证明力的证据,即使经过宣誓亦然。Joshi v. Ashcroft, 389 F.3d 732, 735 (7th Cir. 2004)。因此,在缺乏充分佐证证据支持申请人未收到审理主任NOIR副本之主张的情况下,我们认定现有证据表明审理主任已将NOIR发送至正确的记录地址,且如前所述,申请人在上诉中仍继续使用该地址。因此,我们认定NOIR已依照8 C.F.R. § 103.8正当送达。申请人未经支持的陈述证明力极为有限,通常不足以使其履行举证责任。参见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5 (Comm'r 1998)(引用Matter of Treasure Craft of Cal., 14 I&N Dec. 190 (Reg'l Comm'r 1972))。
此外,NOIR提出了合理的具体问题,即根据受益人对移民官员的直接陈述以及申请人营业地点明显缺乏辅助人员的情况,受益人是否正在或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因此,我们认定该NOIR系基于正当且充分的理由签发,并非
¹ 但我们注意到,通知上的日期为次日,即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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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的、推测性的、模棱两可的或无关的”。参见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569 at 570。此外,未能提交所要求的证据从而妨碍实质性调查方向的,应构成拒绝申请的理由。参见8 C.F.R. § 103.2(b)(14)。因此,审理主任基于申请人未回应NOIR而撤销已批准的申请是正确的。综上,基于上述理由,审理主任正当撤销了此前已批准的申请,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正在或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