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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386018 日期:2022年9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窗帘干洗和洗衣服务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改衣裁缝。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移民和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机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工作经验。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了一项重大事实,即受益人在劳工证上为所提供职位所声称的合格工作经验。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见 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政策的声明作为支持。
II. 分析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申请人必须具体说明在上诉中提出但在我方初步决定中被错误裁决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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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说,记录不支持认定受益人根据 8 C.F.R. § 204.5(l)(3) 的要求,更有可能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资格。我们审议了记录中受益人合格工作经验的所有证据,包括雇佣证明、其前外国雇主的信件、其前同事的信件以及USCIS记录。然而,我们认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改衣裁缝职位所需的24个月工作经验。
我们指出,正如我们之前的审理主任所指出的,受益人工作经验的记录存在不一致之处,令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信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具体而言,雇佣信和劳工证表明受益人自2010年3月5日至2014年9月20日受雇;然而,受益人在2014年7月提交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将她的现职列为“未就业/我是两个年幼孩子的家庭主妇”,且未列出任何先前就业。此外,在她于2017年10月20日签署的表格 G-325A(履历信息)中,受益人未列出过去五年内的任何就业。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第591-92页。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我们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当提交旨在解决记录中不一致或差异时,可考虑信件或宣誓书之外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同上。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不一致之处提供了与上诉时类似的解释,即受益人在非移民签证申请和 G-325A 上的就业历史回答“属于无意的疏忽”。申请人主张,我们在权衡支持受益人工作经验的信件时未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因而我们的决定有误。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
我们先前的决定和审理主任的决定详细讨论了受益人就业历史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以及为何受益人前雇主和同事的雇佣信不被视为受益人合格工作经验的有证明力的证据。我们的决定还解释了为何该二手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为何需要独立、客观的证据来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我们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这些信件也未提供受益人工作职责的描述以及关于该就业为全职的声明。我们注意到,受益人解释称她没有所得税申报表是因为其每周400美元的低工资而无需申报,这令人对该就业是否为全职产生怀疑。我们还解释说,本可提交进一步独立证据,例如受益人的工资记录、考勤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同期证据,以佐证其声称的就业。我们指出,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传闻或带有偏见信息的信件或宣誓书,但此类因素将影响在行政程序中给予该证据的权重。见 Matter of D-R-, 25 I&N Dec. 445, 461 (BIA 2011)(引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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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动议中进一步主张,我们维持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有误。申请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主张,“[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任何欺诈活动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抛出故意虚假陈述的主张,因为这会给案件的整体氛围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申请人随后表示,受益人“承认她对非移民申请中先前就业的回答属于无意的疏忽”。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
审理主任的决定和我们的决定详细解释了认定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要素,我们注意到这与欺诈认定不同。见 8 USCIS Policy Manual J.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此外,如上所述,这些决定进一步解释了受益人在劳工证上声称的工作经验与受益人在其非移民签证申请及其表格 G-325A 上的回答不一致。在本申请之前,受益人在多个机构提交的多份文件中从未声称任何工作经验。她辩称,尽管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表格上的信息真实正确,但未披露现为其资格依据的内容属于“无意的疏忽”。尽管获得了多次纠正该缺陷的机会,受益人仍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她未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记录中的证据支持受益人虚假陈述了其在劳工证上的工作经验,且该虚假陈述对于获得劳工证资格具有重大性。
申请人未能在动议中证明我们关于受益人所提供职位工作经验的裁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我们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见 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要求复议该事项的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