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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5年9月22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境外及美国岗位的管理性、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全职境外雇佣、申请人与境外雇主之间的合格关联关系
不成立 申请人与境外雇主之间的合格关联关系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原审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服务中心重新作出决定。本次实际认定:受益人境外和美国岗位均属管理性,受益人资格合格,申请前三年内连续一年全职境外雇佣成立;但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境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联关系。因原审未提出关联关系问题,服务中心应在发出新决定前以新的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告知申请人上述缺陷并给予补充证据的机会。发回重审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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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should advise the Petitioner of the deficiencies discussed above in a new RFE or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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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企业,为受益人提交I-129表,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身份,拟将受益人从声称的巴西关联企业调至美国担任总经理。原审服务中心以多项理由拒绝:未证明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全职受雇于合格境外机构、境外及美国岗位均非管理性、受益人教育和工作经历不足以胜任拟任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staurant business,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its general manager under the L-lA nonirn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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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on multipl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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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提交I-129表,申请L-1A身份,主张受益人为其巴西关联企业的总经理,拟调至美国担任同一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petition on January 7,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transfer the Beneficiary from its claimed Brazilian affili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原审补件与拒绝

    原审服务中心在补件通知或决定中认定受益人未证明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全职受雇于境外关联企业、境外及美国岗位均非管理性、受益人资格不足;原审指出申请人仅提供2022年7月至12月六个月的工资记录,并认为仅凭申请人和境外实体的陈述不足以证明一年全职雇佣。原审未在补件通知或决定中提出关联关系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payroll documentation for a period of only six months (July 2022 through December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Because SCOPS did not raise this issue in its RFE o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3.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并补充提交2022年上半年的工资记录,主张足以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连续一年受雇于境外实体。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payroll records from the first half of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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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撤回原审决定,认定受益人境外及美国岗位均属管理性、受益人资格合格,但认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境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联关系,故将案件发回服务中心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cision is not supported by the record and will be withdraw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境外及美国岗位的管理性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及8 C.F.R. § 214.2(l)(1)(ii)(B)(3):管理性包括人事管理和职能管理;一线主管仅因监督职责不当然构成管理性,除非所监督员工为专业人员;直接监督员工者须有权雇用、解雇或建议此类人事行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总经理直接管理下属主管,这些主管再管理基层餐厅员工,并非一线专业人员主管;两家公司均有人员配置和结构使其主要承担管理职责。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受益人的既往和拟任总经理职位不涉及对下属专业员工的监督和控制,故不构成管理性,且受益人资格不足。

两家实体关于受益人既往和拟任总经理职责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和美国均担任总经理并承担管理职责。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结合组织架构图和下属职位描述,认定信函所述职责符合管理性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letters from both entities which describe the Beneficiary's previous and proposed duties as general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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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实体的组织架构图及直接下属详细职位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总经理直接管理下属主管,下属主管再管理基层员工,从而说明其并非一线专业人员主管。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总经理负责管理下属主管而非直接监督专业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the general manager position is responsible for directly managing subordinate super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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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organizational charts, detailed position descriptions for his direct subordin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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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记录,用以佐证两家公司的人员配置和结构

证明目的
证明两家公司有足够员工和结构使受益人不必主要承担日常非管理事务。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证据足以显示两家公司具备相应人员和结构,使受益人将主要时间用于管理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payroll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the companies' respective staffing and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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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ufficient relevant probative evidence to show that both companies have the staffing and structure in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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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认为,记录显示总经理履行第101(a)(44)(A)(i)-(iv)条所述更高层职能,且两家公司的人员和结构足以使受益人从日常非管理事务中脱身,将主要时间用于合格管理职责,故以优势证据认定境外和美国岗位均属管理性,并撤回原审关于资格不足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the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employed abroad and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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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thdraw SCOP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and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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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全职境外雇佣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3)(iii):受益人须在申请前三年内于合格机构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自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受雇于巴西关联企业担任总经理,并补充2022年上半年工资记录,足以证明申请前三年内连续一年全职雇佣。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仅凭申请人和境外实体的陈述不足,且申请人仅提供2022年7月至12月六个月的工资记录,未满足一年全职雇佣的举证责任。

2022年7月至12月工资记录(原审已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实体全职受雇。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为仅六个月记录不足以证明连续一年全职雇佣;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单独否定该记录,而是结合补充记录认定一年雇佣成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出记录期间仅六个月,不足以覆盖一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payroll documentation for a period of only six months (July 2022 through Dec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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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工资记录(上诉阶段补充)

证明目的
补足2022年全年工资记录,证明连续一年全职雇佣。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补充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于境外实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但该认定受制于境外雇主是否属于合格机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payroll records from the first half of 2022 which ar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accrued at least one continuous year of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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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补充的2022年上半年工资记录与原有记录结合,足以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于境外实体;但该认定以境外雇主属于“合格机构”为前提,而关联关系问题另行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payroll records from the first half of 2022 which ar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accrued at least one continuous year of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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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satisfy the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at 8 C.F.R. § 214.2(1)(3)(iii), the Petitioner must show that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abroad was with "a qualifying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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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境外雇主之间的合格关联关系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及8 C.F.R. § 214.2(l)(1)(ii):合格关系包括同一雇主、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指两个法律实体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或由同一组个人拥有和控制且每人各实体持股比例大致相同;审查重点为所有权和控制权,超过50%持股可证明法定控制,低于50%亦可能构成事实控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与巴西境外雇主为关联公司,两者由同一人M-R-B-拥有和控制。

原审意见

原审未在补件通知或决定中提出关联关系问题。

美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和成员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M-R-B-对美国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M-R-B-持有美国公司56%权益并行使法定控制。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vidence is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M­ R-B- owns a 56 percent interest in the U.S. company and thus exercises de jure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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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2023年公司章程修正案

证明目的
证明M-R-B-对境外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文件显示境外公司有六名股东,M-R-B-仅间接持有25%,不足以证明其法定或事实控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M-R-B-持股仅25%,另有同等25%由他人持有,其余由另一公司及三名个人持有;章程规定的管理者为F-M-F-和C-S-S-,并非M-R-B-。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shows that it has six owners. According to 1 this document, owns only 25%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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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forl !specify that the managers of the company are~l____________~l(represented by F-M-F-) and C-S­ S-, one of the individual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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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两家餐厅由M-R-B-于2003年在巴西创立、使用同一名称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两家实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缺乏M-R-B-对境外实体行使必要控制的证据,仅凭共同创始人和同一名称不足以证明关联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M-R-B-对境外实体行使控制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that M-R-B- exercises the requisite control over the foreign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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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美国公司方面,经营协议和成员证书足以证明M-R-B-持有56%权益并行使法定控制;但境外公司方面,2023年公司章程修正案显示该公司有六名股东,M-R-B-仅间接持有25%,另有同等25%由他人持有,其余由另一公司及三名个人持有,章程规定的管理者亦非M-R-B-,故记录不能证明M-R-B-对境外公司行使法定或事实控制,关联关系不成立。因原审未提出该问题,发回服务中心以新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给予申请人补充证据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M-R-B- exercises de jure or de facto control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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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SCOPS did not raise this issue in its RFE or decision, the matter is being remanded for farther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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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美国公司经营协议和成员证书所载M-R-B-56%权益,以及境外公司2023年公司章程修正案所载六名股东、M-R-B-25%间接持股和章程规定的管理者,比较两家实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M­ R-B- owns a 56 percent interest in the U.S.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hich shows that it has six own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上半年补充工资记录与原审已提交的2022年7月至12月工资记录能否连续覆盖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全职雇佣;该认定不解决境外雇主是否属于合格机构。
    核对原文依据
    additional payroll records from the first half of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must show that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abroad was with "a qualifying organiz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组织架构图、直接下属职位描述和两家实体信函,确认总经理管理的是下属主管而非专业人员,以及两家公司人员结构是否足以使受益人主要承担管理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general manager position is responsible for directly managing subordinate superviso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both companies have the staffing and structure in pla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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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424808 日期:2025年9月22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餐饮企业,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总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以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1)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的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2)已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以及(3)根据其先前教育和就业经历,有资格为申请人履行预期服务。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管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本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iv)。

原文第 2 页

“管理能力”是指在组织内担任的职位,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组织的一个部门或分支;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或对所管理的职能拥有人事行动或职能的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101(a)(44)(A)条;8 U.S.C. § 1101(a)(44)(A)。

二、分析

如前所述,SCOPS以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已在国外以管理身份受雇、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以及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申请人声称的海外关联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见8 C.F.R. § 214.2(l)(3)(ii)-(iv)。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SCOPS的决定缺乏记录支持,将被撤销。然而,本办公室无法支持该上诉,因为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所要求的合格关系。因此,本办公室将把事项发回SCOPS进一步审议并作出新决定。

A. 以管理身份受雇

申请人始终主张,受益人已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以本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身份受雇。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从其声称的巴西关联公司调派过来,受益人在2017年至2023年12月期间在该关联公司担任总经理,以在其餐厅担任同一职位。记录显示,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海外雇主均经营专营巴西菜肴的餐厅。

为支持该申请,申请人提供了两家实体的信函,描述了受益人先前和拟议的总经理职责。申请人还提交了组织结构图、两家实体内其直接下属的详细职位描述,以及薪资证据,以佐证两家公司各自的员工配置和结构。

“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涵盖“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见本法第101(a)(44)(A)条。人事经理须主要监督和控制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与“经理”一词的通常理解相反,法规明确规定,“一线主管仅凭其监督职责不被视为以管理身份行事,除非其所监督的雇员是专业人员。”同上。如果受益人直接监督其他雇员,受益人还必须有权雇用和解雇这些雇员,或建议采取此类行动,并采取其他人事行动。8 C.F.R. § 214.2(l)(1)(ii)(B)(3)。

原文第 3 页

SCOPS认定受益人不符合L-1A管理人员的分类资格,并认定其无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主要依据是其认定受益人先前和拟议的总经理职位不涉及对下属专业雇员的监督和控制。

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与SCOPS的认定相反,其从未主张受益人一直或将会担任专业人员的一线主管。相反,申请人坚持认为,先前提交的证据表明总经理职位负责直接管理下属主管,而这些主管又管理较低级别的餐厅员工。记录支持这一主张。

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已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具体而言,记录表明,作为总经理,受益人很可能已经履行并将履行本法第101(a)(44)(A)(i)-(iv)条所述的高级别职能。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相关、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两家公司均具备相应的员工配置和结构,使受益人无需大量参与经营餐厅相关的日常非管理活动,从而使其已将并将把时间主要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管理职责。

因此,本办公室撤销SCOPS关于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已在国外并以管理身份在美国受雇的认定,以及其关于受益人无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的认定。

B. 一年海外就业

SCOPS还部分基于以下认定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其声称的海外关联公司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见8 C.F.R. § 214.2(l)(3)(iii)。

申请人始终陈述,其声称的巴西关联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雇用受益人担任总经理。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提交申请,因此必须证明受益人在该日期前的三年内已在该外国实体连续全职工作一年。SCOPS在其决定中强调,仅凭申请人和外国实体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并指出申请人仅提供了六个月期间(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薪资文件。SCOPS认定申请人未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具备所要求的一年全职工作经历。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2022年上半年的额外薪资记录,这些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该外国实体连续工作至少一年。

原文第 4 页

然而,为满足8 C.F.R. § 214.2(l)(3)(iii)的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海外就业是在“合格组织”中进行的。尽管SCOPS在其证据请求或决定中未涉及此问题,但现有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所要求的合格关系。因此,本办公室将把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并作出新决定。

C. 合格关系

为确立“合格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拟议的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即一个拥有“分支”机构的实体),或者作为“母公司及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而相关联。参见该法第101(a)(15)(L)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提供“母公司”、“分支”、“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术语的定义)。

申请人主张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__________________(以I ~名义经营)存在关联关系。就L-1分类而言,“关联公司”是指(1)两个法律实体之一,两者均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或(2)两个法律实体之一,由同一组个人拥有和控制,且每个人在每一实体中拥有和控制大致相同的份额或比例。8 C.F.R. § 214.2(l)(1)(ii)(L)。

法规和判例法确认,所有权和控制权是确定是否存在合格关系时必须审查的因素。参见,例如,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Comm'r 1988);Matter of Siemens Med. Sys., Inc., 19 I&N Dec. 362 (Comm'r 1986);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9 (Comm'r 1982)。所有权是指对某一实体资产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占有权,并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力和权限;控制是指指导某一实体的设立、管理和运营的直接或间接法律权利和权限。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at 595。USCIS将拥有某一组织超过50%的所有权视为法律上控制的证据;但是,拥有低于50%权益的所有者有可能对某一组织行使事实上的控制。参见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9;一般性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L.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此,申请人主张两个实体均由同一人M-R-B-拥有和控制。作为其所有权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和成员证书的副本。该证据足以证明M-R-B-拥有美国公司56%的权益,因而行使法律上的控制。

尽管申请人主张M-R-B-对 拥有必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记录不支持其主张。申请人称M-R-B-间接拥有其全资拥有的巴西公司I 1-。为证明I Jm ne....rs_h_i_j:'_t_h_e_P_e-t1-.t-io_n_e_r_p_ro_v_i_d-ed_a_c_-o_p_y_o_f_i_ts_"_ls_t_A_m_e_n-dm_e__.nt to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dated 2023,该文件显示其有六名所有者。根据 1该文件, 仅拥有 的25%。同等的25%所有权权益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持有,而剩余股份由

原文第 5 页

另一公司和三名个人拥有。I !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理为~l____________~l(由F-M-F-代表)和C-S-S-,后者为其中一名个人股东。

基于该证据,记录未能确立M-R-B-基于其对公司25%的间接所有权而对l I行使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控制。申请人称,申请人和l I均所属的连锁餐厅由M-R-B-于2003年在巴西创立,且两家餐厅以同一名称经营,但记录缺乏证据证明M-R-B-对外国实体行使必要的控制。缺乏此类证据,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由于SCOPS在其补件通知或决定中未提出该问题,该事项被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SCOPS应在新的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中告知申请人上述缺陷,并在作出新决定之前给予其提交额外证据的机会。

命令:决定被撤回。该事项被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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