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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742645 日期:2020年9月2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经营一家废金属企业,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高管”。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 受益人曾在国外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以及 (2) 他将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三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我们以简易程序驳回。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因此,我们将驳回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I. 法律
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并表明有正当理由批准该动议。8 C.F.R. § 103.5(a)(1)。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理由,并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正确费用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有正当理由批准该动议。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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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在此,尽管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涉及审理主任对基础申请的否决,但先前决定的主题是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简易驳回。因此,本事项的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证明应重新开案其上诉,和/或证明我们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USCIS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A. 先前的AAO决定
法规规定,当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受理上诉的官员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上诉时,其未按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的指示提交任何指明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的陈述。申请人也未随I-290B表格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但表示将在30天内向本办公室提交这些材料。当我们数月后审查程序记录时,其中未包含任何上诉补充材料。因此,我们依据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了上诉。
B.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新证据以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但未提供可推翻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决定的新事实或新证据。尽管申请人在行文中承认我们驳回了上诉,但该书面论证意见和新证据旨在针对审理主任在实体上否决基础申请的决定。
在缺乏证明申请人已提交支持其上诉所需陈述的新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未通过当前动议证明上诉应重新开案。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C. 复议动议
我们也将驳回复议动议,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对其上诉的简易驳回是不正确的。如前所述,申请人未对简易驳回决定提出异议,也未主张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其在动议中的法律论点仅涉及审理主任否决基础申请的决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的简易驳回决定符合USCIS政策和8 C.F.R. § 103.3(a)(1)(v)的规定。
在缺乏证据证明我们简易驳回上诉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我们将不考虑新提交的讨论案件实体问题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未提供此类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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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事项应重新开案或复议。因此,合并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