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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师、公司创办人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4年9月2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是否满足至少三项监管证据标准、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三要素(权衡后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依据本分析重新作出决定:重新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EB-2特殊能力类别至少三项监管证据标准,并在正确识别拟议事业的基础上重新适用Dhanasar三要素;主任可要求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额外证据。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人已获批准,各项资格仍待主任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matter will be remanded to the Director to determine if the Petitioner has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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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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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工程师,持有信息技术副学士学位;他计划将自己的公司及用于车辆维修店物流管理的管理软件带到美国,并申请EB-2特殊能力类别及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ftware engine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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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a software engineer with an associate degre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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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主任于2023年12月28日发出补件通知;该通知记载了主任对部分监管证据标准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s regarding these specific criteria are found in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ssued on December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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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且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主任关于执照标准(C)和行业认可及重大贡献标准(F)的结论;并另行指出主任未分析薪资标准(D)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s relating to the license criterion under 8 C.F.R. § 204.5(k)(3)(ii)(C) and the evidence of recognition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criterion under 8 C.F.R. § 204.5(k)(3)(i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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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id not analyze the evidence or make a determination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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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主任错误描述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撤回国家利益豁免部分决定,并将全案发回主任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and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it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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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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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基础资格:是否满足至少三项监管证据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类别;由于未主张或证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须按8 C.F.R. § 204.5(k)(3)(ii)至少满足六类证据中的三类;满足三项标准本身也不足以确立资格,还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特殊能力类别所需的监管证据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六项标准中的四项,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其未显示专业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主任在补件通知中记载了对具体标准的认定。

巴西IT公司注册文件及法人国家登记证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C)关于职业执照或认证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补件通知中记载收到这些文件,但没有分析公司注册文件为何能作为软件工程师或企业家的职业执照或认证;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撤回主任关于该标准的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主任未分析这些文件与“软件工程师或企业家职业执照”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认定申请人必然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analyze how these documents, despite demonstrating that the Petitioner's company is registered in Brazil, qualify as a 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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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认可及重大贡献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F)关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认可其成就及重大贡献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直接认定该标准已满足,但未分析任何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该结论,要求重新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主任未进行任何证据分析,因此该标准是否成立尚未由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is criterion has been met without analyzing an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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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薪资证明特殊能力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D)关于薪资显示特殊能力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申请人在回应补件通知时提交了该证据,但主任既未分析也未作出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将此列为需要发回重新评估的事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主任未分析该证据或作出认定,因此该标准尚未被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for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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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analyze the evidence or make a determination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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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没有维持主任关于全部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的结论,而是指出主任对执照标准、行业认可及重大贡献标准的分析不足,且完全未分析薪资标准证据。由于主任未在补件通知中充分说明这些证据缺陷,申请人没有机会回应,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相关结论并发回,要求主任重新评估是否至少满足三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four out of the six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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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remand this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further evaluation on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required six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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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Matter of Dhanasar,申请人须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行政上诉办公室按重新审查标准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错误识别其拟议事业,未依据记录中的证据进行审查。

原审意见

主任将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描述为“专注于金融和股票市场法规的公司律师”,并据此分析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的专业计划及关于拟议事业的记录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拟议事业是作为软件工程师及自己公司的企业家,开发车辆维修店物流管理软件,而非公司律师。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主任错误引用申请人的专业计划,将事业描述为公司律师,且该错误贯穿第一要素分析;因此主任未按记录中的真实事业进行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主任未考虑记录中提交的证据,错误识别事业性质;未对第一要素的实质成立与否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isquoted the Petitioner's professional plan as championing "[his] experience and track record as a corporate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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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apply the first and second prong factors in Dhanasar to the facts contain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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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申请人,认定主任将拟议事业错误描述为公司律师,并在第一要素分析中持续使用该错误描述,未考虑记录中关于软件工程师及企业管理软件的真实证据。因此撤回该部分决定,要求主任按正确的事业描述重新适用第一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incorrectly identified 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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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incorrectly observed that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as "a Corporate Lawyer Specialized in the Finance and Stock Market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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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erred in identifying the proposed endeavor and di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as submitt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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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Dhanasar框架,申请人须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推进拟议事业;行政上诉办公室按重新审查标准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错误识别其事业领域,导致第二要素分析偏离记录。

原审意见

主任在第二要素分析中将申请人的事业领域错误称为“航空业”。

记录中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及个人资历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处于有利位置推进软件工程师及企业家事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证据本身作实质评价,而是认定主任因错误识别事业领域(航空业)而未正确审查第二要素;因此发回重新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主任的事业领域认定与申请无关,未说明第二要素在正确事业描述下是否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is unrelated to the Petitioner'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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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apply the first and second prong factors in Dhanasar to the facts contain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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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在第二要素中提及的“航空业”与申请人的申请无关,属于对事业领域的错误认定。因此撤回该部分决定,要求主任依据记录中软件工程师及企业家的拟议事业重新适用第二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in adjudicating the Dhanasar's second prong, the Director erroneously referred to the field of endeavor as "the airlin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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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ther he is well positioned to carry out such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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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第三要素(权衡后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Dhanasar第三要素,须综合权衡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按重新审查标准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第三要素下的资格。

原审意见

主任陈述了第三要素的法律和相关考量,但未充分识别或讨论其在权衡中所依据的证据,也未实质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

申请人在第三要素下提交的主张及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综合权衡后应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第三要素证据作实质认定,仅指出主任未充分识别、讨论所权衡的证据,也未实质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因此发回重新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指出主任的第三要素分析缺乏对具体证据的讨论和回应,未认定第三要素成立或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fficiently identify or discuss the evidence they weighed in balancing those considerations or meaningfully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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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主任虽然列出了第三要素的考量因素,但没有说明其权衡了哪些证据,也未有意义地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因此要求主任在重新分析第一、第二要素的基础上,重新评估第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tated the law and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in performing the third prong's balancing analysis but did not sufficiently identify or discuss the evidence they weig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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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evaluate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nd evidence under the thir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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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2023年12月28日)中主任对六项监管证据标准的具体认定,以及哪些标准在补件阶段已提出、哪些未分析;本案未由行政上诉办公室最终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s regarding these specific criteria are found in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ssued on December 28,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will remand this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further evaluation on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required six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关于拟议事业的描述,确认主任决定中“公司律师”和“航空业”的表述与申请人实际提交的软件工程师及企业管理软件事业是否一致;该错误识别是发回重审的直接原因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correctly observed that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as "a Corporate Lawyer Specialized in the Finance and Stock Market Regul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irector erroneously referred to the field of endeavor as "the airline indust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在第三要素权衡中实际引用或讨论的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其未充分识别或讨论所权衡的证据,但未对第三要素作实质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fficiently identify or discuss the evidence they weighed in balancing those consider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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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48218 日期:2024年9月2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工程师,寻求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EB-2分类资格,且其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只有证明其具备“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者,才有资格被归类为特殊能力个人。8 C.F.R. § 204.5(k)(2)。

8 C.F.R. § 204.5(k)(3)(ii)的规定列出了证明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资格的具体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A)-(F)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原文第 2 页

此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分析的第二部分,审理人员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判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申请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同上。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应获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且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和劳工证的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第889页。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工程师,拥有信息技术副学士学位。他提议将其公司I I及其为便利汽车修理厂物流而创建的管理系统软件带到美国。申请人解释称,“[申请人]开发的系统将成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连接,管理从预算、排程、维修以及直至将车辆交付给最终客户的所有流程。”

A. EB-2分类资格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其必须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参见8 C.F.R. § 204.5(k)(3)。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k)(3)(ii)(A)-(F)六项标准中的四项,3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其未能显示出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在审查记录中的证据后,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k)(3)(ii)(C)项下执照标准的结论,以及关于8 C.F.R. § 204.5(k)(3)(ii)(F)项下行业或领域认可与重大贡献证据标准的结论。

2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一致,认定国家利益豁免裁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3 审理主任关于这些具体标准的认定见于2023年12月28日发出的补证通知(RFE)。

原文第 3 页

8 C.F.R. § 204.5(k)(3)(ii)(C)的标准要求“[a]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审理主任在补证通知中指出,申请人提交了“IT公司注册文件以及Certidao Nacional de Pessoa Juridica[法人国家登记册]”的副本。然而,审理主任未分析这些文件——尽管证明申请人的公司在巴西注册——如何符合作为软件工程师或企业家的执业执照。

8 C.F.R. § 204.5(k)(3)(ii)(F)的标准要求“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予以认可的证据。”在此,审理主任认定该标准已满足,但未分析任何证据。

本办公室进一步注意到,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时,申请人就8 C.F.R. § 204.5(k)(3)(ii)(D)标准提交了证据,说明其如何获得了表明其特殊能力的薪酬。然而,审理主任未分析该证据或根据该标准作出认定。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8 C.F.R. § 103.3(a)(1)(i);另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由于审理主任在补证通知中未讨论这些证据缺陷,且申请人没有机会予以回应,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所需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分析记录中的证据,并就申请人是否满足上述标准提供充分解释。

B. 国家利益豁免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Dhanasar所确立分析框架中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识别了其拟议事业,与记录中的证据相悖。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并撤销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决定,因其不足以供审查。

在论述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审理主任错误地认为申请人的事业是“一名专精于金融和股票市场法规的公司律师”。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的事业错误定性为公司律师,这一错误贯穿了第一要件的整个分析。例如,审理主任错误引用申请人的职业计划,称其倡导“[其]作为公司律师的经验和业绩记录”,并评估了“公司律师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性”。同样,在审理Dhanasar第二要件时,审理主任错误地将事业领域称为“航空业”,这与申请人的申请无关。

原文第 4 页

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审理主任在识别拟议事业方面存在错误,且未考虑申请人按记录提交的证据。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将Dhanasar第一和第二要件因素适用于记录中的事实,以判定申请人作为软件工程师及其公司企业家的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以及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开展该事业。

关于Dhanasar的第三项要件,审理主任陈述了法律及进行第三项要件权衡分析时的相关考量因素,但未充分指明或讨论其在权衡这些考量因素时所衡量的证据,也未实质性地回应申请人关于其在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具体主张。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根据上文对前两项要件的修订分析,重新评估申请人在Dhanasar框架第三项要件下的主张和证据。

总体而言,对申请人拟议事业性质的错误引用以及缺乏对案卷中具体证据的讨论,使得无法明确审理主任是否充分分析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仅基于该证据作出决定。因此,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审查全部案卷记录并裁定申请人是否充分确定了其拟议事业以及是否已根据Dhanasar三项要件确立资格。

III. 结论

此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EB-2分类至少三项监管标准,以及是否已确立其在Dhansar框架下规定的资格。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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