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K- 公司案 日期:2019年9月2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批发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时装设计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i) 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劳工证要求最低学士学位。因此,审理主任认定劳工证不支持所请求的专业人员类别。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优先类别应基于受益人的实际资格,而非劳工证上列出的要求。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流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流程。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见该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 212(a)(5)(A)(i)(I)-(II) 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劳工部接受劳工证处理的日期,本案中为2018年1月19日。见 8 C.F.R. § 204.5(d)。
原文第 2 页
关于 K- 公司案
二、专业人员类别
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第 2 部分,申请人在 l.e. 处勾选,请求归类为专业人员。8 C.F.R. § 204.5(l)(2) 的规定将“专业人员”定义为“至少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合格外国人”。因此,寻求专业人员类别的申请必须附有要求最低学士学位的劳工证。8 C.F.R. § 204.5(l)(3)(i)。
在本案中,随申请提交的劳工证第 H 部分载明,所提供的时装设计师职位具有以下最低要求:
H.4. 教育:商品产品开发或相关领域的副学士学位。 H.5. 培训:无要求。 H.6. 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无要求。 H.8. 可接受的教育与经验替代组合:不接受。 H.9. 外国同等学历:不接受。 H.10. 替代职业的工作经验:不接受。 H.14. 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无。
记录中包含受益人商品产品开发副学士学位的副本,该学位由加利福尼亚州时装设计商业学院于2013年颁发,连同她的成绩单。审理主任认定劳工证不支持所请求的专业人员类别,因为它不要求最低学士学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优先类别应基于受益人的实际资格,而非劳工证上列出的要求。我们不同意。
劳工证允许申请人以副学士学位且无经验资格获得所提供职位。由于个人可以以低于学士学位的资格符合所提供职位,该申请不符合专业人员类别。见 8 C.F.R. § 204.5(l)(3)(ii)(C)。因此,该申请不能依据该法第 203(b)(3)(A)(ii) 条作为专业人员成员获得批准。因此,审理主任正确认定该申请不能按所请求的专业人员类别获得批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在表格 I-140 第 2 部分勾选了 l.g.,即非技术工人类别。其主张尽管受益人拥有副学士学位,其仍选择了非技术工人类别,因为她的学位课程“与时装设计课程不完全对应”。其称她的学位“不能被视为两年制时装设计师培训,因此第 2 部分 l.g.‘任何其他工人’应被勾选”。然而,如前所述,申请人在表格 I-140 第 2 部分选择了 l.e.,表明其请求的是专业人员类别。因此,申请人关于其在第 2 部分勾选了 l.g. 的主张是错误的。如果申请人主张其对受益人的专业人员类别请求有误,我们不会在上诉中更改所请求的类别。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明显不足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
原文第 3 页
关于 K- 公司案
申请符合[USCIS]要求。”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此前由不同雇主为不同受益人认证的劳工证副本,其中雇主要求时装设计师职位具备副学士学位。该职位的最低要求包括副学士学位和24个月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申请人主张,在该案中表格 I-140 申请获得批准,即使副学士学位是最低要求。然而,申请人未提交另一份劳工证对应的申请或该申请的批准通知,因此不清楚其是否获得批准,若获批准,也不清楚属于哪个类别。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另一雇主的劳工证并非本案专业人员类别资格的相关、有证明力或可信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签证类别未在劳工证申请上提及,仅在表格 I-140 上提及。其主张劳工证和现行工资确定不决定签证类别,签证类别应基于申请人“自己的最低要求”。我们不同意。8 C.F.R. § 204.5(l)(3)(i) 的规定明确表明,专业人员类别的移民申请必须由要求所提供职位最低学士学位的劳工证支持。由于本案劳工证允许候选人以低于学士学位的资格符合职位要求,它不能支持所请求的类别。
三、支付能力
尽管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涉及,记录中不包含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能力从2018年1月19日优先日期起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2 8 C.F.R. § 204.5(g)(2) 的规定要求“[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7年联邦纳税申报表。然而,记录中不包含法规规定的证据,证明申请人2018年的支付能力。没有这一法规要求的证据,我们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人具有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此外,USCIS 记录显示申请人已为另一受益人提交了表格 I-140 申请。当申请人为多个受益人提交表格 I-140 申请时,其必须证明对每个受益人的工作邀请是现实的,并且其有能力向每个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 8 C.F.R. § 204.5(g)(2);另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们否决申请的裁定,其中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个受益人)。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受益人以及截至或在本申请优先日期之后提交的另一份表格 I-140 申请中待决或已批准的受益人的工资。3 对于申请人已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水的任何年度,我们不考虑其他受益人。
2 年度所提供工资为36,816美元。
原文第 4 页
关于 K- 公司案
日期。3 对于申请人已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水的任何年度,我们不考虑其他受益人。
申请人必须记录另一份申请的回执编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期和拟议工资,并说明该申请的状态及任何状态变更日期(即待决、获批、撤回、撤销、拒绝、上诉或动议中、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为抵消总工资负担,申请人可提交证明其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了工资的文件。为证明其有能力向受益人和其他受益人支付工资,申请人必须就每个相关年度(a)计算拟议工资与向主要受益人及其他受益人实际支付工资之间的任何差额,(b)将这些金额相加计算总工资不足额,以及(c)证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超过总工资不足额。没有此信息,我们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所有适用受益人的合并拟议工资。基于这一额外理由,申请无法获批。
四、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独立且替代性的裁决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K- Inc., ID# 6457753 (AAO Sept. 24, 2019)
3 不审议申请人支付其他1-140受益人之一拟议工资的能力:
- 在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之后;
- 如果代表其他受益人提交的1-140申请已被撤回、撤销或拒绝且无待决上诉或动议;或
- 在代表其他受益人提交的1-140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