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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968656 日期:2024年9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以及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驳回了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现依据8 C.F.R. §§ 103.3和103.5(a)(6)对审理主任驳回合并动议提出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确立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该法第203(b)(2)(A)条。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在国家利益下”行使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endeavor)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立场,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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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权衡,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² 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二、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强调,本上诉涉及的是审理主任2024年4月对申请人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驳回,而非2023年7月的拒绝。³ 因此,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审理主任驳回动议是否有误。尽管2023年7月的拒绝并非上诉的依据,我们将引用该决定的部分内容,因为它有助于我们对审理主任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进行审查。
在其2023年7月的拒绝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根据Dhanasar三要素分析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经营牙科诊所的事业将对其领域产生超出对其潜在患者的直接利益之外的更广泛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产生Dhanasar所设想的实质性经济利益。并且,尽管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关于牙科专业人员短缺的主张,但其解释称仅凭专业人员短缺并不能证明其个人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此外,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在该领域的经验,但仍认定记录未能确立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总体权衡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如前所述,在申请被拒后,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主要提交了先前已提交的相同证据,包括其商业计划、证明其教育和专业经验的文件,以及更广泛讨论牙科领域的行业文章。此外,她提出了与其先前向审理主任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关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主张,而未回应审理主任决定中关于这些主张的结论。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也未提供由相关先例决定支持的复议理由以推翻审理主任拒绝的依据,因此认定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
² 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³ 8 CFR § 103.5(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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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驳回动议的不利决定的理由提出异议,而是重新提交了先前向审理主任提交的商业计划及其教育评估,并宽泛地主张审理主任2023年7月的拒绝有误,仅具体提及该决定的部分内容。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未能具体指出审理主任最近驳回动议的决定(即本上诉所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受影响方提供救济手段,以纠正其认为先前程序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8 C.F.R. § 103.3(a)(1)(v)。宽泛地主张审理主任作出了不当认定是不够的。当提出法律问题时,应包含支持性权威依据;当争议涉及事实时,应对争议的具体细节进行讨论。Matter of Valencia, 19 I&N Dec. 354, 355 (BIA 1986)。由于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最近的决定提出异议,这本身即构成驳回的依据。
尽管如此,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适当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上诉中,申请人试图通过指出商业计划及其资历(这些已提交并由审理主任适当分析)来推翻审理主任驳回其合并动议的决定,但申请人未能确立审理主任在驳回其合并动议时如何有误。此外,申请人首次主张其公司将通过实施实习和住院医师项目参与培训专业人员,并在牙科领域的多项技术和进展方面培训专业人员。但申请人未解释这将如何对其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在Dhanasar中,我们讨论了教学不会以提升至国家重要性的方式更广泛地影响该领域。Dhanasar at 893。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未能推翻审理主任拒绝的理由,因为提交的新证据(主要是修订后的简历和雇主证明信)未能确立其根据Dhanasar框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外,该动议未能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未附有相关判例法、法规或条例的支持。
由于申请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未包含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并确立其资格,且其未能证明审理主任在法律或政策上有误,审理主任适当驳回了其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见8 C.F.R. § 103.5(a)(4)。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表明审理主任在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时有误。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