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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670943 日期:2024年9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首席执行官/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本办公室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认定。本办公室还认定申请人拟议的事业具有实质性价值。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本办公室未予触及并保留申请人关于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以及豁免职位offer/劳工证要求是否将有利于美国的论点。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副本。他声称本办公室遗漏了其拟议事业的关键要素,即他计划创办的一家公司,该公司致力于为医药销售专业人员开发数字学习平台。他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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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商业计划,主张其公司将向国民经济注入可观的资源流。他提到他正在构建一个未来,使眼科相关医药产品的专业知识将支持经济增长,并确保更好的健康结果、医疗效率和患者安全。他表示其拟议事业超越了医药培训的传统界限;拟议事业与联邦倡议相一致,包括通过提高美国医药销售队伍的专业能力来增强医疗服务提供、改善医药销售、支持医疗行业的经济复苏以及促进就业创造;其拟议事业解决了眼科领域医药销售专业培训的国家短缺问题。申请人指出其商业计划预测未来雇用28名个人且收入超过一百万美金,以及行业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信件强调通过[已隐去]提供的专业培训模块增强销售策略的国家意义。最后,申请人表示其在工商管理和数字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拟议事业满足紧迫的国家需求,其背景包括在医药行业超过20年的经验,使其能够增强医药销售队伍。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出了与其在上诉中相同和类似的论点。本办公室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时已适当评估了面前的记录。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详细阐述并讨论了其作为[已隐去]首席执行官的拟议事业。本办公室审查了其商业计划和五年内预计雇员人数。然而,他未回应本办公室的认定,即他未详细说明这些预测或提供支持这些额外雇员需求的证据。本办公室讨论了其五年内预计收入,但他未回应本办公室的认定,即这些预测缺乏显示其依据的细节或如何实现这些预测的解释。本办公室审查了讨论其商业能力和医药销售经验的支持信,并指出其技能、知识和在该领域的先前工作涉及他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他未回应这一结论。本办公室分析了专家意见信,但申请人未反驳本办公室的认定,即该信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解释以表明其具体拟议工作在其行业具有更广泛的影响或对美国产生表明其国家重要性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
此外,本办公室先前已处理其关于国家短缺的论点,但在动议中他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将影响或显著减少所声称的国家短缺,且合格工人的短缺由美国劳工部通过劳工证程序直接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的简短陈述未能推翻本办公室的认定,即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将对其领域或行业产生超出其公司销售培训项目注册客户范围的更广泛影响、其拟议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如何在其行业提供更广泛的影响,以及拟议事业将如何在其公司运营地区或美国其他地区产生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
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申请人也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适当分析了申请人的主张,他在动议中再次提出这些主张。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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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如何作为法律或政策问题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1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他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动议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未予触及并保留关于其在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所述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以其他方式不符合资格时拒绝触及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