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43572 日期:2024年9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类别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在国家利益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的资格。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若决定通过邮寄送达,则为33日内。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收到拟提交动议的日期,且须满足:(1) 已填写完整、已签署,并附有Form 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所规定的所需费用;以及(2) 提交至该说明指定的动议提交地点。参见8 C.F.R. §§ 103.2(a)(1)和103.2(a)(6)。在案卷表明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USCIS可自行决定宽恕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8 C.F.R. § 103.5(a)(1)(i)。对于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不存在可予宽恕的类似授权。参见同上。
原文第 2 页
我们于2024年4月29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在该决定中,我们讨论了该申请的实质问题。上诉被驳回后,申请人有33天时间提交动议。见8 C.F.R. § 103.5(a)(1)(i)。由于第33天恰逢周末,申请人可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动议。见8 C.F.R. § 1.1。因此,及时动议必须不迟于2024年6月3日提交。USCIS直至2024年6月4日才在指定的USCIS地点收到填写完整并签署的表格I-290B及所需费用。因此,申请人未及时提交本动议,因为该动议于2024年6月4日收到,即在我们决定作出后36天。
如前所述,申请人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不可免除。8 C.F.R. § 103.5(a)(1)(i)。
关于其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确立逾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应予免除。在动议中,申请人通过律师主张,我们应免除逾期提交,不应因申请人"延迟不到一天(本包裹将在投递失败后的次日早晨送达)而惩罚申请人,该延迟超出其控制范围,且在情况下是合理的。"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与逾期提交有关的证据,以及一份附有额外文件的书面论证意见,涉及其就我们基于实质问题驳回上诉提出异议的动议。
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第6页载明:
提交地点?
请使用我们的网站 www.uscis.gov/i-290b 获取有关本上诉或动议提交地点的最新信息。
上述提交地址图表表明,就AAO决定提交动议,提交人应将表格I-290B发送至"对您的案件作出原始不利决定的USCIS办公室。使用上述各节中的信息确定将您的表格I-290B发送至哪个地址。"该图表包含一个示例:
示例:USCIS迈阿密外地办公室否决了您的表格I-601。您向AAO提交了上诉,但AAO驳回了上诉。您想提交动议请求AAO复议其驳回。您应将动议提交至芝加哥锁箱,因为迈阿密外地办公室对您的案件作出了原始否决。
在本案中,德克萨斯服务中心通过否决申请作出了原始不利决定。上述图表指明,对服务中心决定提出异议的提交应发送至"USCIS凤凰城锁箱"。
申请人声称其最初于2024年6月3日尝试将动议提交至USCIS达拉斯锁箱。然而,快递公司On Time Couriers无法投递该动议,因为"达拉斯锁箱不接受除FedEx、UPS或DHL之外的保税快递公司的快递投递。"(强调省略)。由于最初的快递公司无法投递包裹,申请人解释称其于6月3日通过FedEx快递将第二份附有动议的包裹发送至USCIS达拉斯锁箱,以便于2024年6月4日送达。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On Time Couriers的电子
原文第 3 页
邮件通信,显示在德克萨斯州路易斯维尔的FedEx取件,并在USCIS, 2501 S State Hwy 121 400N, Lewisville, TX 75067投递。该电子邮件将订单的"状态"列为"已投递","接收人"列为"尝试投递,15分钟于2024年6月3日……"。申请人还提交了USCIS关于表格I-140随表格I-485直接提交地址的说明。
申请人本动议的附函和信封与申请人将动议邮寄至USCIS达拉斯锁箱而非USCIS凤凰城锁箱的情况一致,后者是源自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指定提交地点。政府记录表明,USCIS凤凰城锁箱于2024年6月4日收到本动议,即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后。
每份表格、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提交和签署。8 C.F.R. § 103.2(a)(1)。在此,表格I-290B指示申请人将对服务中心决定的异议动议发送至USCIS凤凰城锁箱。而申请人将动议发送至USCIS达拉斯锁箱,正确的指定提交地点USCIS凤凰城锁箱直至提交截止日期之后才收到该动议。申请人声称对可接受的快递服务的误解导致了及时提交的延迟;然而,证据显示申请人未将动议发送至按照表格说明指定的提交地址。
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从而无法根据8 C.F.R. § 103.5(a)(1)(i)由USCIS酌情免除其逾期提交。此外,我们无权免除其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