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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669418 日期:2024年9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生产工程顾问,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职位要求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中的职位要求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此事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我们在此通过引用将其并入),我们认定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裁定,即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且申请人拟议的事业具有实质性价值。然而,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拒绝触及并保留申请人关于职位要求/劳工证要求的豁免是否会惠及美国的论点。1
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的事业。我们未处理我们是否同意该认定。在动议中,我们不会处理我们是否同意该认定,因为拟议事业缺乏国家重要性的认定对上诉具有决定性。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争点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触及替代性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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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关于工业工程师重要性及其如何惠及社会和企业的文章,以及《职业展望手册》中关于工业工程师的摘录。他主张我们错误地适用了国家重要性标准。具体而言,他表示拟议的事业即使影响仅限于美国的一个地理区域,也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他主张我们错误地将缺乏地理影响和缺乏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等同于未能显示国家重要性,并且我们忽视了确立国家重要性的其他标准。
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引用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概述了如何确立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以及可能导致认定国家重要性的拟议事业特征的示例。具体而言,我们提到我们评估拟议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国家甚至全球影响,以及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我们还指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企业甚至可以仅集中于美国的一个地理区域。随后我们根据这些标准评估了拟议的事业。
接下来,申请人逐字重复了他在上诉中提出的若干论点。这些包括他的主张: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不仅在于所达到的员工人数或收入;他的公司将向中小型公司提供咨询,从而带来经济稳定;由于他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顾问,企业将会增长;他将创造金融桥梁而不仅仅是产生收入;他计划提供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环保制造解决方案;并且他将向美国工人提供工作和培训。他还重复了其上诉论点:他的公司将设在佛罗里达州;他将向公司提供有价值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优化生产并惠及佛罗里达州企业;基于他过去的表现、专业成就和专业知识,批准他符合国家利益;并且他的公司将刺激外国投资,为美国经济产生商业乘数效应。
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适当评估了面前的记录。在动议中,他未能推翻我们下述的任何认定。我们提及了他预计的收入和员工人数。然而,他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将如何惠及经济萧条地区、实质性影响国家经济或推进生产工程领域。我们处理了关于工程咨询及其对企业与经济益处的文章。我们指出,虽然它们可能证明该领域具有国家重要性,但我们必须聚焦于申请人的特定企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特定的拟议事业将具有国家影响。同样,在动议中提交的关于工业工程师重要性的证据涉及的是该领域整体,而非特定的拟议事业。
我们处理了申请人的专业经验,指出我们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不考虑申请人的专业经验,而是申请人的教育、培训和经验关系到他们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我们提及了他关于其企业将创造金融桥梁和经济发展从而增强国家经济的主张,但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解释其主张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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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据称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最后,我们审查了他关于拟议事业将提供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环保制造解决方案的主张。虽然我们拒绝在上诉中首次考虑拟议事业所声称的环境益处,但我们指出,即使我们考虑该问题,记录也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他将说服足够多的企业采用精益制造方法从而对国家环境产生影响。
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申请人也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我们的先前决定适当分析了申请人的主张,他在动议中再次提出这些主张。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作为法律或政策问题而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有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2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申请人未确立其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因此,他未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动议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触及并在此保留关于其在 Dhanasar 所述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论点。见 Bagamasbad, 429 U.S. at 25;另见 L-A-C-, 26 I&N Dec. at 526 n.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