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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佛罗里达州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诉驳回(2025年9月24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就业创造:已实际雇佣10名合格员工或可信商业计划显示将创造10个直接全职职位、商业计划的全面性与可信性(Matter of Ho)、对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获批决定的尊重(deference)
不成立 就业创造:已实际雇佣10名合格员工或可信商业计划显示将创造10个直接全职职位、商业计划的全面性与可信性(Matter of Ho)、对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获批决定的尊重(deference)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申请人对FOD拒绝决定的上诉,维持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已雇佣10名合格员工,也未提交可信、全面的商业计划显示新商业企业将在规定期限内直接雇佣至少10名永久合格员工。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NCE had already hired 10 qualifying employees at the time she filed her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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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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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申请移民投资者资格,声称向新商业企业投资90万美元,该企业计划在佛罗里达州建设混合用途房地产项目;该申请为独立投资申请,不依托区域中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under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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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invested $900,0003 in~---~---~~LLC, the NCE, which planned to construct a mixed-use real estate develo 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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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d that she was filing a standalone petition, involving "a direct investment without regional I center affil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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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提交I-526申请,主张向新商业企业投资90万美元,并提交2014年经济影响分析及2019年、2020年修订版、2020年10月项目计划节选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At the time of filing in November 2021, the statutory authority for the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had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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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submission included an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prepared in October 2014, along with revisions dated June 2019 and June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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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通知

    2024年3月,FOD发出拒绝意向通知,指出独立投资申请仅计算新商业企业直接雇佣,并援引记录及2023年6月实地核查,NOID称自原始商业计划提交以来九年进展甚微、资金不足,且债券违约、房产面临止赎,商业计划不可信。

    核对原文依据
    In March 2024, FOD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the petition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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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D also provided notice of public information that bonds issued to finance the project were in default, and that there were foreclosure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project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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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回应称新商业企业将直接雇佣全部建筑工人,并提交施工合同、止赎判决及项目负责人2025年3月31日信函等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that the NCE "will directly employ all construction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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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sponse to the NOID also includes a "Final Judgment of Fore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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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2025年5月8日,FOD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职位,且无证据显示新商业企业是已完成施工的雇主。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on May 8, 2025, sta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NCE will create at least 10 fo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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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2025年5月下旬提交书面论证意见,重复此前关于就业创造的主张,未直接回应FOD关于新商业企业未直接雇佣建筑工人的认定,也未说明2025年5月12日法院命令出售项目用地是否发生或结果如何。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peats the same claims regarding job creation, largely copying her NOID response and a previous statement from M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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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ppellate brief: submitted in late May 2025, does not address the court-ordered sale of the project site, scheduled for May 12, 2025, either to state the results of that sale or even to show whether or not the sale occu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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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决定

    2025年9月24日,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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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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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就业创造:已实际雇佣10名合格员工或可信商业计划显示将创造10个直接全职职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独立投资仅计算新商业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直接雇佣,员工须直接从新商业企业领取报酬,不包括独立承包商(8 C.F.R. § 204.6(e));商业计划须符合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 的全面、可信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新商业企业将直接雇佣全部建筑工人,并援引经济影响分析中的直接及间接就业数字,称项目将创造超过10,800个全职直接职位。

原审意见

FOD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职位,且无证据显示新商业企业是已完成施工的雇主。

2014年10月经济影响分析及2019年、2020年修订版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将创造大量就业,包括直接和间接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分析使用RIMS II乘数估算直接与间接就业,未区分新商业企业直接雇佣与其他雇主创造的间接就业;该等方法仅在区域中心关联申请中允许,本案为独立投资申请,故不能据此认定合格就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区分直接就业与间接就业,且依赖区域中心申请才可使用的乘数方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conomic impact analyses in the record do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direct job creation by the NCE and indirect job creation by other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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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se of reasonable methodologies such as RIMS II multipliers in calculating job creation is only permissible when immigrant investors are associat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 which is not the cas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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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项目计划节选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就业创造安排。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计划重复经济分析中的就业估算,但未说明新商业企业将直接雇佣多少永久员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新商业企业直接永久雇佣人数。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repeated job creation estimates from the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but did not specify how many permanent employees the NCE would directly h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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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AB和CJ的施工合同

证明目的
证明新商业企业将直接雇佣建筑工人。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合同方为承包商,项目业主公司在其他文件中出现,但记录未显示其与新商业企业存在关系;即使假定其为全资子公司,合同显示由承包商完成施工,而非新商业企业;记录也无证据显示已完成的施工由新商业企业员工完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是合同一方或实际雇主。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an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CE and thi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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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documents show that the contractor l ~ is to comple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se buildings, not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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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企业首席执行官声明及2025年3月31日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新商业企业将直接创造至少10,681.58个全职直接职位,项目未严重滞后。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小数形式的数字显示其依赖统计估算而非已知具体职位;该信函称项目“即将进入垂直施工”,但此前多年类似说法未兑现,故不足以认定可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具体职位及实际雇佣证据,且与此前时间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e of decimal figures appears to indicate a reliance on statistical estimates rather than known, specific positions that the NCE will cre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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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Mr.I IMarch 2025 letter is more credible than the previous communications in this re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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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独立投资申请不能使用RIMS II乘数计算间接就业,经济分析未区分直接与间接就业,故相关数字不能证明新商业企业的直接雇佣。施工合同显示承包人为合同方,记录未证明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雇佣了建筑工人。上诉阶段申请人未直接回应FOD的认定,也未提交证据显示新商业企业已直接雇佣至少10名永久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is petition involves direct investment in an NCE without the involvement of a regional center, USCIS will only consider direct employment by the NCE and its wholly owned subsidiaries, if 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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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does not directly respond to FOD'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NCE's employment of construction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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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的全面性与可信性(Matter of Ho)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 要求商业计划足够详细以合理推断就业创造潜力,且必须可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FOD决定曲解了整体证据,项目并未严重滞后,且已取得进展。

原审意见

FOD认定反复施工延误及资金不足影响商业计划可信性,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

经济影响分析中的就业预测

证明目的
证明商业计划可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预测混合直接与间接就业并使用RIMS II乘数,独立投资申请不允许,故商业计划的就业预测不可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预测方法不适用于独立投资申请,且未区分直接就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CE's business plan relies upon economic analysis reports that use RIMS II multipliers to project job creation figures including an undifferentiated combination of direct and indirect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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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时间表及施工进展材料(2014年分析、2020年10月商业计划、2020年12月工程师信函、2023年区域中心营销材料、2025年3月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按计划推进,将按时完成并创造就业。
AAO 如何评价
AAO对比各时间表,指出第一阶段完成时间从2017年4月推至2022年10月、再推至2026年秋;2020年12月工程师预计2021年3月开工、2022年3月完工,但申请人未证明施工发生;2023年材料称希望年底开始垂直施工,2025年3月又称“即将进入垂直施工”,多年说法未兑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显示垂直施工已开始,时间表反复推迟且无完成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OID response pushed the completion date for Phase I to fall of 2026, more than 9 years after the initial pro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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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this construction took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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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赎判决及项目资金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资金充足、将继续推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判决显示被告拖欠1820万美元抵押贷款,法院命令2025年5月12日公开出售;项目负责人称正寻求解决并保留竞买权,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说明出售是否发生或结果如何;记录未证明开发商可能获得所需资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法院命令出售的结果,且资金问题未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fendants had defaulted on an $18.2 million mortgage for the project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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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not address the court-ordered sale of the project site, scheduled for May 12, 2025, either to state the results of that sale or even to show whether or not the sale occu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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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批许可证申请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进展。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显示新商业企业实际取得了这些许可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有待批申请,无获批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al also quotes earlier references to pending permit applications, but the Petitioner submits no evidence to show that the NCE actually received those per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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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商业计划的就业预测依赖RIMS II乘数且混合直接与间接就业,在独立投资申请中不可信。施工时间表多次推迟:2014年分析预计第一阶段2017年4月完成,2020年修订推至2022年10月,补件回应又推至2026年秋;记录未证明垂直施工已开始。止赎程序及重大资金问题进一步削弱项目将获得所需资金并完成的说法。

核对原文依据
Considering the record in its totality,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a comprehensive and credible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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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regarding the foreclosure proceedings on the project property and significant funding issues do not indicate that the developers will likely have the needed funds to proceed with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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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获批决定的尊重(deferenc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USCIS一般不复查EB-5流程早期裁定,但若基础事实发生实质变化、存在欺诈或先前裁定法律上存在缺陷,则不予尊重;实质变化指自然倾向于影响或可预见影响裁定的变化(Kungys v. United States, 485 U.S. 759, 770-72 (198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过去曾批准与该项目和该新商业企业相关的投资者申请,项目无实质变化,其申请应获得尊重。

原审意见

FOD指出本申请为独立投资申请,与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要求不同,故拒绝给予尊重。

先前获批的I-526申请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曾获USCIS批准,本案应获得尊重。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申请于2014年至2019年间提交,关联现已终止的区域中心,且当时可能足以证明每名区域中心投资者创造10个间接就业,但本案记录不足以证明独立投资申请所需的直接就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先前批准基于区域中心申请框架,与独立投资申请的就业计算要求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viously approved I-526 petitions for this NCE were filed between 2014 and 2019, and were associated with the now-termin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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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先前获批的I-526申请于2014年至2019年间提交,关联现已终止的区域中心;独立投资申请与区域中心申请在就业计算上存在重要差异,AAO指出区域中心申请可能可计入间接就业,但本案记录不足以证明独立投资申请所需的直接就业。鉴于资格要求不同,FOD拒绝尊重先前批准并无不当。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are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quirements for standalone petitions and regional center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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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n the divergent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D properly declined to defer to those earlier approv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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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经济影响分析是否区分直接与间接就业,以及是否使用RIMS II乘数;本案为独立投资申请,该等方法不能用于证明合格就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conomic impact analyses in the record do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direct job creation by the NCE and indirect job creation by other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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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施工合同的合同方是否为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以及记录中是否有新商业企业直接雇佣建筑工人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an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CE and thi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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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各版本商业计划及施工时间表,注意第一阶段完成时间从2017年4月推至2022年10月、再推至2026年秋的对比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OID response pushed the completion date for Phase I to fall of 2026, more than 9 years after the initial projec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止赎判决及2025年5月12日法院命令出售的结果材料;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说明出售是否发生或结果如何。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address the court-ordered sale of the project site, scheduled for May 12,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先前获批I-526申请所关联的区域中心及申请类型,以理解本案为何未获尊重;本案未重新审理先前区域中心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viously approved I-526 petitions for this NCE were filed between 2014 and 2019, and were associated with the now-termin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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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255249 日期:2025年9月24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符合条件的移民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将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投资于一个新商业企业(NCE),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1

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NCE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职位。此外,FOD认定NCE的商业计划不符合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因为反复出现的施工延误和缺乏足够资金影响了商业计划的可信度。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外国人若将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投资于NCE,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寻求EB-5分类的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8 C.F.R. § 204.6(j)(4)。8 C.F.R. § 204.6(j)(4)(i) 规定,为证明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1 2022年3月15日颁布的《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对该法第203(b)(5)条中的区域中心计划进行了实质性改革并予以法典化,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由于申请人是在RIA颁布之前提交申请的,因此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在未来两年内将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被雇用的时间。2

先例决定 Matter of Ho 解释称,“法规所设想的全面商业计划至少应包含对业务、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并且“应解释企业的用工需求,并包含雇用时间表,以及所有职位的职位描述。”Id. at 213。该决定明确,要成为“全面”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Id. 然而,“仅凭结论性断言并不能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的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推测更可靠。”Id. 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II. 分析

申请人主张她向~---~---~~LLC(即NCE)投资了$900,0003,该NCE计划在佛罗里达州建设一个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该NCE最初与一家区域中心——LC(“该区域中心”)相关联,该区域中心于2015年______获批。4 然而,申请人是通过合并的独立申请向该NCE投资的一小群移民投资者之一。

A. 创造就业

如上所述,为满足 8 C.F.R. § 204.6(j)(4)(i) 下的创造就业要求,独立投资者必须要么提交证据证明至少10个合格职位已经创造,要么提交一份全面商业计划显示需要10个合格职位。申请人的初始提交包括一份2014年10月编制的经济影响分析,以及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的修订版。2014年的分析包括估计该项目将产生4,614个“直接和间接创造的就业”。后来的修订版包含更高的估计,在2020年6月的分析中总计升至19,876个。所引数字源自使用RIMS II经济影响乘数计算的估计。记录中的经济影响分析未区分NCE创造的直接就业与其他雇主创造的间接就业。

2 8 C.F.R. § 204.6(j)(4)(i)(B) 所述的两年创造就业期在申请裁决后六个月开始。6 USCIS Policy Manual G.2(O)(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3 申请人表示NCE位于目标就业区,并且根据提交时有效的法规,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8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9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t)(2) (2021)。 4 在2021年11月提交时,区域中心计划的法定授权已失效。因此,申请人承认她提交的是独立申请,涉及“无区域中心关联的直接投资”。申请人已承认USCIS于2025年终止了该区域中心的指定。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0年10月的“项目计划”的“选定部分”,该计划重复了经济影响分析中的创造就业估计,但未具体说明NCE将直接雇用多少永久雇员。

由于本申请涉及在没有区域中心参与的情况下对NCE的直接投资,USCIS将仅考虑NCE及其全资子公司(如有)的直接雇用。见 8 C.F.R. § 204.6(e)。雇员是指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新商业企业获得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该定义不包括独立承包商。8 C.F.R. § 204.6(e)。

2024年3月,FOD发出了拒绝意向通知(NOID)。在NOID中,FOD表示,由于该申请不涉及区域中心,只有NCE的直接雇用才会计入EB-5创造就业。FOD援引记录和USCIS的核实工作(包括2023年6月的实地考察),指出“自原始商业计划提交给USCIS以来的九年里,该项目进展甚微”,并且NCE似乎未获得完成项目所需的足够资金。

FOD还提供了公开信息通知,即为项目融资而发行的债券已违约,并且存在针对项目财产的止赎程序。基于NOID中详述的施工延误、财产和债券违约以及其他项目融资问题,FOD认定NCE的商业计划不可信,因此不符合 Matter of Ho,从而不支持创造就业要求。

作为回应,申请人表示:“原始经济报告……显示第一阶段建设的直接就业总数为1,532个。现在这个数字已超过19,800个[项目全部七个阶段]。”然而,这一主张源于对记录的误读。如上所述,经济影响分析中的数字是直接和间接创造就业的估计。使用RIMS II乘数等合理方法计算创造就业,仅在移民投资者与区域中心相关联时才被允许,而此处并非如此。

申请人主张NCE“将直接雇用所有建筑工作岗位”,并在后一句中补充说“建筑工作岗位将由[该NCE]直接支付。”NCE的首席执行官I I表示,NCE“将创造至少10,681.58个全职直接就业,因为建筑工作岗位以及零售租赁和房地产工作岗位将由[该NCE]直接雇用。”使用小数数字似乎表明依赖统计估计,而非NCE将创造的已知、具体职位。

记录与NCE将直接雇用建筑工人的主张相矛盾。NOID回复提到了项目AB和CJ栋建筑施工的两份协议,协议双方为 While I II I和 I IInc I I。在其他记录文件中(包括建筑许可和法院文件)作为项目财产所有者出现,但没有证据表明NCE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因此,NCE或全资子公司是否为这些合同的当事方并不明显。

原文第 4 页

此外,即使我们假定I I是新商业企业(NCE)的全资子公司,这些文件显示承包商l ~将完成这些建筑的建设,而非NCE,且记录中不包含任何证据表明项目中已完成的任何建筑工作是由NCE的雇员完成的。此外,申请人并未主张或证明I 是新商业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以致其在项目上雇用I I建筑工人可被视为新商业企业的合格雇佣。

对NOID的回复还包括一份“最终止赎判决”,该判决将I先生、I先生和I先生列为被告。该判决表明,被告已对项目场地一笔18.2百万美元的抵押贷款违约,并且“[i]如果连同利息的总金额……未获支付,本法院书记官应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拍卖该财产。”I先生表示:“我们正在积极寻求履行该判决。我们还保留在拍卖中出价的权利……任何新所有权人也将受项目商业计划的约束。即使该财产被出售,开发项目仍将为EB5投资者创造足够的就业岗位。”

鉴于建筑合同是I 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如果L__J出售该财产,该合同是否仍然有效、项目计划是否仍然维持,并不明显。

FOD于2025年5月8日否决了申请,称申请人未能“证明新商业企业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FOD指出,“没有证据表明新商业企业是迄今为止项目上所完成建筑工作的雇主”。FOD指出,记录中列明了建筑承包商,表明新商业企业并未直接雇用那些建筑工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复了关于创造就业的相同主张, largely copying her NOID response and a previous statement from Mr. I I。她继续援引经济影响分析中的RIMS II直接和间接就业数字,以及与建筑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她未直接回应FOD关于新商业企业雇用建筑工人的裁定,也未指出记录中显示新商业企业已按照8 C.F.R. § 204.6(i)(4)(i)的要求直接雇用至少10名永久雇员的证据。因此,我们同意FOD的结论,即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

B. 综合商业计划

综合考虑全部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综合且可信的商业计划。参见8 C.F.R. § 204.6(i)(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因此,她未能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如商业计划所预测的那样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

如上所述,新商业企业的商业计划依赖于使用RIMS II乘数来预测就业创造数字的经济分析报告,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就业的不加区分的组合。虽然当投资者与区域中心相关联时这种组合是允许的,但对于独立申请则并非如此。因此,商业计划对就业创造的预测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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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实建设时间表,这反过来未能证明该项目将可能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为新商业企业的申请人创造至少10个永久、直接、合格的就业岗位。参见8 C.F.R. § 204.6(i)(4)(i)(B);另参见8 C.F.R. § 204.6(g)(规定“每位[投资者]的投资[必须]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岗位”)。正如FOD在其决定中指出的,“自原始商业计划提交给USCIS以来的十年间,项目进展甚微。”第一份经济影响分析日期为2014年10月,预测项目第一期将在30个月内完成,即2017年4月,项目第三期将在72个月内完成,即2020年10月。六年后,2020年10月修订的新商业企业商业计划将这些时间表分别推迟至2022年10月和2023年10月。然而,申请人对NOID的回复中包含的区域中心营销材料表明,新商业企业“希望在年底[2023年]前开始垂直建设”。正如FOD决定中指出的,申请人的NOID回复将第一期的完成日期推迟至2026年秋季,比最初预测晚了9年以上。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FOD的决定“曲解了所提交证据的整体”,且一次不当进行的现场考察未能反映项目已取得的进展程度。申请人大量引用了I 先生2025年3月31日的信函,该信函此前已提交以回应NOID。该信函称“项目并未严重落后于进度”,且“正处于垂直建设的边缘”。I 先生于2025年3月发表该声明,大约在2020年10月商业计划表明项目场地部分区域“已准备好进行垂直建设”四年半之后。

项目工程师2020年12月的一封信表明:“车库建筑……预计于2021年3月开始,2022年3月完成”,但申请人未证明该建设已发生。因此,记录显示与项目相关的个人多年来一直声称垂直建设即将进行。申请人未能证明I 先生2025年3月的信函在这方面比先前的通信更为可信。

2025年5月下旬提交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涉及定于2025年5月12日进行的法院命令的项目场地出售,既未说明该出售的结果,甚至未表明出售是否发生。上诉还引用了早先关于待决许可申请的提及,但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新商业企业实际获得了那些许可。

记录未显示项目正以申请人所称的速度推进,或项目有可能完成。

项目进展中的某些延迟可能不影响商业计划的可信度。但本案显示在开始垂直建设方面存在反复且持续的延迟,关于项目财产止赎程序的证据以及重大资金问题并不表明开发商将可能拥有推进项目所需的资金。记录不允许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可信的商业计划,其中包括可信的预计完成日期。尽管申请人继续主张项目拥有必要资金且建设将继续进行,但记录不支持该主张。简言之,申请人未能可信地证明项目是否或何时可能完成,或项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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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两年内为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参见8 C.F.R. § 204.6(g), (j)(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C. 遵从

一般而言,USCIS不会重新审查EB-5流程中较早作出的裁定,且此类较早裁定将被推定已获适当裁决。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3(A)(2), 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反之,USCIS在后续程序中不会遵从先前有利的决定,例如,当作出有利决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证据、或先前有利决定被认定在法律上存在缺陷时。如果变化具有影响决定的自然倾向,或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定,则该变化具有重大性。参见Kungys v. United States, 485 U.S. 759, 770-72 (1988)。

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USCIS过去曾批准与该项目的和新商业企业相关的投资者申请,并主张其申请有权获得遵从,因为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然而,USCIS记录显示,该新商业企业先前批准的I-526申请是在2014年至2019年间提交的,且与现已终止的I ILLC相关联。在否决通知中,FOD指出当前申请是作为独立申请提交的。独立申请与区域中心申请的要求之间存在重要差异。例如,与本案上诉所涉的独立申请不同,涉及区域中心的申请可以考虑间接就业创造。虽然2019年或更早提交的证据在那些案件中可能足以证明每位区域中心投资者创造了10个间接就业岗位,特别是对于在上述建设延迟之前提交的申请,但本案记录不足以证明独立申请所需的直接就业创造。鉴于资格要求存在差异,FOD适当地拒绝遵从那些较早的批准。因此,我们不会遵从涉及与该区域中心相关联的申请的先前决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新商业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已雇用10名合格雇员。她也未提交可信、综合的商业计划,表明新商业企业将在规定期限内雇用至少10名直接、永久、合格的雇员。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l)(iv)。未合法居留、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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