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SEP252017_05D7101

服装配饰进口分销公司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17年9月2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后续同类申请获批而无实际意义、受益人是否将担任高管或经理身份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服装与配饰进口分销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非移民工作身份,拟任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7年2月6日拒绝该申请,理由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延期申请期间将以高管或经理身份在美国受雇。

程序经过

上诉人于2016年10月提交本次I-129申请,主任于2017年2月6日拒绝;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AAO在审理中发现,上诉人已于2017年4月为同一受益人、同一类别提交第二份申请,该申请于2017年5月19日获批。本次上诉仅针对2017年2月6日的拒绝决定,不涉及第二份已获批申请。

争议标准

L-1A要求证明受益人将被调派至美国在经理或高管岗位临时工作;主任的拒绝理由即为受益人拟任岗位不满足高管或经理身份要求。但因出现同一雇主为同一受益人获批的另一份L-1A申请,AAO以案件是否仍具实际意义(mootness)作为本次上诉的处理标准,未再审查高管或经理身份的实体要件。

提交的证据

本次上诉所依据的记录包括上诉人提交的I-129申请材料及主任拒绝决定;AAO另依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确认第二份申请的存在及其2017年5月19日的批准。原文未逐项列明本次申请中提交的具体证明文件,也未讨论其内容或矛盾。

AAO 认定

AAO认定,由于同一雇主为同一受益人提交的另一份L-1A申请已获批准,本次针对2017年2月6日拒绝决定的上诉已无实际意义,因此不再就主任关于高管或经理身份的认定进行实体审查。原文未讨论受益人的职责、公司关系或新办公室规定的适用。

裁决结果

AAO裁定驳回上诉(dismissed),理由为上诉已无实际意义;该驳回不构成对本次申请实体资格的认定,也不等于批准本次被拒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因后续同类申请获批而产生的上诉无实际意义问题,未确立高管或经理身份认定标准,也不对其他L-1A申请或EB-1C产生约束力。

阅读提示

核对时应查阅本次I-129申请及2017年2月6日拒绝决定、2017年4月第二份申请的收据与2017年5月19日批准通知,以及此前“新办公室”申请的批准期限;并确认本次上诉与第二份申请的关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后续同类申请获批而无实际意义

证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上诉人于2017年4月为同一受益人提交第二份L-1A申请,并于2017年5月19日获批。

认定理由:同一雇主已为同一受益人取得L-1A批准,本次针对2017年2月6日拒绝决定的上诉不再具有实际意义,故予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受益人是否将担任高管或经理身份

证据:主任以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延期申请期间将以高管或经理身份受雇为由拒绝;AAO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认定理由:AAO以案件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未进入高管或经理身份的实体审查,故该要素保留未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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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B-, LLC 案 日期:2017年9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及配饰进口商和分销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延期申请下于美国从事行政或管理性质的工作。

我们将以已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提交了本申请,审理主任于2017年2月6日予以否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申请人后来于2017年4月就同一类别提交了第二份申请,收件编号为 。该另一份申请于2017年5月19日获批。由于该雇主的另一份 L-1A 申请已为受益人获批,本上诉已无实际意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B-, LLC, ID# 604804 (AAO Sept. 25, 2017)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过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机构。8 C.F.R. § 214.2(1)( I )(ii)(F)。8 C.F.R. § 214.2(1)(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9-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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