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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4年9月25日)

类别 O-1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作为主演或重要参与者参加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未来部分)、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第(B)(6)项标准的主张、第(B)(5)项标准的有利认定、合同、活动或演出、代理人资格等原审拒绝理由、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记录是否显示艺术领域杰出能力)
不成立 作为主演或重要参与者参加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未来部分)、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决定仅处理上诉阶段对初步证据标准中第(B)(1)项未来部分和第(B)(2)项的认定,并认定受益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未就第(B)(6)项、原审已认定的第(B)(5)项、整体实质审查以及合同、活动或演出、代理人资格等原审拒绝理由作出认定,明确保留这些问题。驳回上诉不构成对上述保留事项的批准或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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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reserve all of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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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艺术行业和演艺公司,为一名音乐受益人申请O-1非移民工作身份,主张该受益人在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原审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随后驳回了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申请人现就原审决定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rt industry and show business,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 musicia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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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equently,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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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O-1申请,理由包括:合同不充分、未证明受益人的活动或演出、未证明申请人具备代理人资格、未证明受益人通过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明杰出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on the following grounds: 1)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 sufficient contract, 2)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Beneficiary's events or activities, 3)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s an agent, and 4)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how the Beneficiary'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through receipt of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at least three of six possible forms of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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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主任驳回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Subsequently,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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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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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作为主演或重要参与者参加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未来部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B)(1):需证明受益人曾参加并将参加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并担任主演或重要参与者,该声誉由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等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主张,申请人是杰出组织,因此其制作具有杰出声誉;并提及申请人过去与获奖音乐人合作、获得主要出版物认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受益人过去担任主演或重要参与者的部分已满足;AAO本次认定未来部分未满足,并因此无需审查原审关于过去服务的有利认定。

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申请人系杰出组织、其制作具有杰出声誉的论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未来将参加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论述混淆了组织声誉与具体制作或活动的声誉,未证明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或证明杰出组织的制作或活动必然具有杰出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brief claimed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 thus, its productions are of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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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explain or demonstrate how the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of an organization automatically establishes the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of its productions or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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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人将演出的场地(如文中隐去的场地名称)及过去在该场地制作的节目(如“Mystic India”)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未来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演出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材料涉及场地而非制作或活动,且涉及过去的制作,未证明受益人将在其中担任主演或重要参与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指向场地和过去制作,缺少受益人未来主演或重要参与的具体制作或活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evidence relates to venues in which the Beneficiary will perform, such as the rather than productions or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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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过去合作过的艺人(如Yordano)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制作的杰出声誉及受益人未来参与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材料未显示受益人将在未来演出中与该艺人合作,更未显示其担任主演或重要参与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受益人与该艺人在未来演出中合作或担任主演角色。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relating to artists in which it has worked with in the past, such as Y ordano, without show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will be performing or working with in future shows, let alone as a leading or starring particip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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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专辑的宣传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专辑具有杰出声誉,从而满足该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两份书面论证意见均未提及该证据,也未解释专辑如何构成制作或活动,且材料缺少初步评论、批评或其他反映专辑地位的内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专辑属于制作或活动,且缺少反映其声誉的评论或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neither brief mentioned this evidence nor did the Petitioner explain how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e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of the album, let alone show how an album qualifies as a production or e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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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标准关注的是受益人本人将参加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而非申请人组织的声誉;申请人未解释组织声誉如何自动使具体制作或活动具有杰出声誉。上诉及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均未指出受益人将担任主演或重要参与者的具体制作或活动。所提交材料涉及演出场地及过去在该场地的制作,或申请人过去合作过的艺人,均未证明受益人未来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演或重要参与者。

核对原文依据
Again, the issue for this criterion is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will perform, services as a lead or starring participant in productions or events which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rather than the Petitioner's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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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ther the motion brief nor the appellate brief identified a production or event that ha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in which the Beneficiary will perform services as a leading or starring particip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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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B)(2):需提供批评性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证明受益人的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材料可来自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包括在线出版物或广播、视频报道的文字记录。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主张,El Universo、El Tiempo和El Telegrafo发表的三篇文章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认定该标准满足(原审仅认定第(B)(5)项标准满足)。

El Universo、El Tiempo和El Telegrafo发表的三篇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文章内容仅涉及专辑宣传和单曲发行,未体现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未讨论任何使受益人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El Universo and El Tiempo articles report on the Beneficiary's promotion of her second album, and the El Telegrafo article indic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returns to the stage with two new sing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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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阅三篇文章后指出,它们报道的是受益人宣传第二张专辑以及“带着两首新单曲重返舞台”,并未反映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除提及专辑和单曲发行外,文章未讨论任何使受益人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none of the articles reflect that the Beneficiary achiev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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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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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6)项标准的主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B)(6)(原文未展开该项具体内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第(B)(6)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项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无需处理该项,因为即使认定该项满足,也无法达到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under 8 C.F .R. § 214.2( o)(3)(iv)(B)( 6), we need not address this 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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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5)项标准的有利认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o)(3)(iv)(B)(5)(原文未展开该项具体内容)。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就该项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受益人满足该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表示无需处理原审对该项的有利认定,因为即使加上该项,仍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address this ground, as well as the favorable finding of the Director for 8 C.F.R. § 214.2(o)(3)(iv)(B)(5), because it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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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活动或演出、代理人资格等原审拒绝理由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未展开这些理由所适用的具体规则。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上诉中就这些理由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合同不充分、未证明受益人活动或演出、未证明代理人资格为由拒绝。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认定受益人未证明杰出能力,表示无需讨论原审提出的合同、活动或演出、代理人资格等其他拒绝理由,并保留所有这些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Moreover,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extraordinary ability ofthe Beneficiary, we need not discuss the other grounds for denial identified by the Director relating to the contract, events or activities, and agent requirements. Accordingly, we reserve all of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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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记录是否显示艺术领域杰出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101(a)(15)(O)(i);8 C.F.R. § 214.2(o)(3)(ii)、(iv):满足初步证据标准本身不足以确立O-1资格,还需根据整体记录和证据质量判断是否显示艺术领域杰出能力。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应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音乐人。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受益人未通过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类证据证明杰出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受益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表示无需就受益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取得高水平成就、是否在艺术领域知名或杰出作出整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need not provide a totality determination to establish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has received a high level of achievement, and has been recognized as being prominent, renowned, leading, or well-known in the field of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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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B)(1)项时,应区分申请人组织的声誉与受益人将参加的具体制作或活动的声誉,并确认材料是否指向受益人未来担任主演或重要参与者的具体制作或活动,而非仅指向演出场地或过去制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xplain or demonstrate how the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of an organization automatically establishes the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of its productions or ev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s motion evidence relates to venues in which the Beneficiary will perform, such as the rather than productions or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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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第(B)(2)项时,应查看文章内容是否讨论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而非仅报道专辑宣传或单曲发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ntents of the articles do not reflect the Beneficiary achieving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第(B)(6)项、第(B)(5)项、整体实质审查及合同、活动或演出、代理人资格等事项作出认定,这些事项属于保留范围,不能据本决定推断其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we reserve all of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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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29139201 日期:2024年9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艺术行业和演艺公司,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音乐家。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以下理由拒绝了该申请:1)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合同,2)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活动或演出,3)申请人未确立作为代理人的资格,以及4)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通过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而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随后,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101(a)(15)(O)(i)条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确立了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定义为“卓越”,并将“卓越”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取得的高水平成就,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所见的水平,达到被描述为杰出者在艺术领域享有盛誉、领先或广为人知的程度。”参见8 C.F.R. § 214.2(o)(3)(ii)。其次,DHS法规规定了用于确立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认可的替代性初步证据标准。申请人可以

原文第 2 页

提交证据,证明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的提名或获奖,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或者至少六类所列文件类别中的三类。参见8 C.F.R. § 214.2(o)(3)(iv)(A)-(B)。

提交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仅是确立是否已达到该标准的手段。”)。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本办公室将判断全部记录及证据质量是否显示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iv)。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根据8 C.F.R. § 214.2(o)(3)(iv)(A)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的提名或获奖。此外,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申请人仅就一项标准确立了受益人的资格,即8 C.F.R. § 214.2(o)(3)(iv)(B)(5)下的重大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先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讨论了受益人满足另外三个类别的情况。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至少满足三项法规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已在且将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领衔参与者提供服务的证据,该卓越声誉由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证明。8 C.F.R. § 214.2(o)(3)(iv)(B)(1)。

该标准要求提供受益人此前在卓越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领衔参与者的证据,以及受益人在卓越制作或活动中预期担任主要或领衔参与者的证据。1 关于受益人过去的服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就该标准此部分确立了受益人的资格。

关于受益人的预期服务,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声称“[申请人]是一家卓越的组织,因此,其制作具有卓越声誉。”该书面论证意见随后指出申请人与一位“获奖音乐家”的既往关系,并提及申请人“获得主要出版物的认可支持”。

再次强调,该标准的问题在于受益人是否“将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领衔参与者提供服务”,而非申请人的声誉。按照申请人的推理,申请人未解释或证明一个组织的卓越声誉如何自动确立其制作或活动的卓越声誉,本办公室也不认为每一个卓越组织都会产生卓越的制作或活动。

1 一般参见2 USCIS政策手册,M.4(D)(2)(附录),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原文第 3 页

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均未指明受益人将在其中作为主要或领衔参与者提供服务的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同样,申请人的动议证据涉及受益人将演出的场所,例如 ,而非制作或活动。此外,证据涉及这些场所过去的制作,例如“Mystic India”,但没有证据表明受益人将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要或领衔角色。同样,申请人提供了与其过去合作过的艺术家有关的证据,例如Y ordano,但未表明受益人将在未来的演出中与其表演或合作,更不用说作为主要或领衔参与者。

最后,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专辑____的推介宣传材料。然而,两份书面论证意见均未提及该证据,申请人也未解释该证据如何证明该专辑的卓越声誉,更未表明专辑如何符合制作或活动的条件。例如,该文件材料不包含初步评论、批评或其他反映该专辑地位或状况的证据。

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将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领衔参与者提供服务。因此,本办公室无需审查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过去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要或领衔参与者提供服务的有利认定。2

证明受益人已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证据,该认可由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由受益人撰写或关于受益人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证明。8 C.F.R. § 214.2(o)(3)(iv)(B)(2)。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受益人以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可包括在线出版物或广播或视频报道的文字记录)中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的形式,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3

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提供了发表在El Universo、El Tiempo和El Telegrafo上的三篇文章,确立了受益人符合该标准的资格。然而,这些文章均未反映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相反,El Universo和El Tiempo的文章报道的是受益人对其第二张专辑的宣传,El Telegrafo的文章则表示受益人“携两首新单曲重返舞台”。文章内容未反映受益人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事实上,除了提及受益人专辑和单曲的发行外,这些文章未讨论其任何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成就。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2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BIA 2015)(在申请人未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3 一般参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M.4(D)(2)(附录)。

原文第 4 页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上述任何额外标准。尽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 8 C.F.R. § 214.2(o)(3)(iv)(B)(6) 的资格,我们无需处理该理由,也无需处理审理主任对 8 C.F.R. § 214.2(o)(3)(iv)(B)(5) 作出的有利认定,因为其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也无需作出总体认定以确定受益人是否已获得国家或国际声誉、是否已获得高水平的成就、以及是否已在艺术领域被认可为杰出、著名、领先或知名。参见该法第 101(a)(15)(O)(i) 条及 8 C.F.R. § 214.2(o)(3)(ii) 和 (iv)。4 此外,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杰出能力,我们无需讨论审理主任指出的与合同、活动或事件及代理人要求有关的其他拒绝理由。因此,我们保留所有这些问题。5 consequently,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符合 O-1 签证类别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裁定:上诉被驳回。

4 一般参见 2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M.4(D)(4)。 5 参见 Bagamasbad, 429 U.S. 第 25-26 页。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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