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948908 日期:2024年9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航空业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系特殊能力个人,亦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所依据的EB-2签证分类,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之一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若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裁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要求的专业程度,并将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已确认该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下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实质性有利于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美国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若申请人确立所依据的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3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且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申请人未主张其系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记录中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此前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因此,为符合EB-2移民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系特殊能力个人。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B)的十年全职经验,以及8 C.F.R. § 204.5(k)(3)(ii)(C)的执业执照。然而,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对证据整体进行评估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系特殊能力个人。审理主任审查并分析了申请人的特殊能力主张,包括其学术记录、额外培训、雇佣核实信函、执照、支持信函以及其服兵役期间获得的奖项,并认定其未能表明其拥有的专业程度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所遇水平。
经审查,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关于所依据EB-2分类的分析与决定,并附以下评论。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裁定上诉审理者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其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系特殊能力个人,并声称审理主任“无视[其]对航空业作出的独特贡献”。申请人进一步
3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称“[其]培训涉及并非该领域每位专业人士普遍修读的高度专业化项目”,且“[其]在关键任务中的角色及其在航空运营中的领导力表明其专业程度并非仅仅普通,而是卓越的。”
申请人还声称来自“杰出同事”的支持信函以及“包括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飞行员熟练奖在内的多项著名奖项,均凸显其对航空业的杰出贡献。”然而,除这些笼统主张外,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证据或论证以证实这些结论性陈述并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例如,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获颁飞行员熟练奖,但该奖项仅载明申请人“[已]圆满完成成为有资格佩戴飞行员熟练徽章第一阶段的要求,以证明该个人对航空安全的奉献。”
由于记录中的文件不足以证明其拥有的专业程度显著高于航空业通常所遇水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所依据EB-2分类的资格。该已认定的驳回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因此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Dhanasar分析框架下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及资格。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须对作出决定并非达成结果所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