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338087 日期:2025年9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近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我们“错误适用”了 Matter of Dhanasar 的第一项要件。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申请人还主张我们适用了与法律不符的更高证据标准,并且我们仅审查 Dhanasar 框架的第一项要件而未处理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存在错误。
申请人在动议中的大部分论点实质上重申了此前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复议动议并非仅仅重新提出先前主张或对本办公室结论表达异议的机制。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再次争辩。参见,例如,Matter
原文第 2 页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规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已提交的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相反,它必须表明先前决定依据先例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错误。申请人在此未做到这一点。
在先前决定中,我们审议了申请人就所主张的事业国家重要性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坚持认为其证据表明拟议事业将产生超出工作直接所在地的广泛影响。该决定并非以地理位置为由否定该事业。相反,我们的结论是,申请人的证据未能证明产生达到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程度的更广泛影响。申请人未指出该认定中存在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申请人主张我们通过“实际上要求申请人证明决定性的、有保证的国家层面结果”而施加了更高的举证责任。尽管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但她未进一步解释或指出我们在驳回申请时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以外的证明标准的任何具体情形。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明确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即本程序中正确的法律标准。对证据权重分配存在异议并不构成法律错误。
申请人主张我们仅处理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存在错误。如本办公室先前决定所述,未能满足一项要件即具有决定性,一旦申请人未能在第一项要件下证明资格,我们无需处理其余要件。我们无需处理 Dhanasar 其余要件即可作出决定,因为认定其未满足第一项要件即使其不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申请人未表明该方法违反法律或政策。
在动议中,申请人称我们“忽视了具有证明力且证据充分的经济预测、劳动力市场分析和专家证言”。然而,我们已具体解释为何所提交的证据,包括商业计划和专家意见书,不足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