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SEP252025_01B7203

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纽约州幼儿园翻新与运营:发回重审(2025年9月25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就业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商业计划符合Matter of Ho(全面且可信)、FOD决定的分析充分性与上诉审查可行性
不成立 FOD决定的分析充分性与上诉审查可行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主张于2021年8月27日向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该企业拟汇集两名投资人的100万美元,在纽约州翻新并运营一所幼儿园。实地运营局(FOD)以记录未能证明该投资很可能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为由拒绝申请,并称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标准,还援引2024年检查记录称幼儿园曾停业数月、2024年四个季度的941表雇员数分别为9、12、10、10。

程序经过

FOD初次拒绝申请后,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本次AAO审理仅针对该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AAO认定FOD未充分讨论和分析申请人关于项目进展的证据,且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提交了新文件,FOD尚无机会审查,因此撤销原决定并发回。

争议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符合EB-5资格;关于未来就业创造,须提交符合Matter of Ho的全面商业计划,该计划须足够详细,使USCIS能就创造就业潜力作出合理推断,且计划必须可信,仅有结论性主张不足以证明。AAO对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提交的证据

原申请包括50万美元投资证明、拟汇集两名投资人共100万美元的幼儿园翻新运营商业计划,以及FOD援引的2024年检查记录和941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商业计划补充件、2024年及2025年第一季度支出证据,并说明停业系因园长辞职及两项监管违规,已迅速纠正并于2025年1月重新开业,停业期间继续支付租金并保留员工薪资。

AAO 认定

AAO未就申请人是否满足就业创造或商业计划可信性作出实体认定,仅认定FOD的决定缺乏对项目进展证据(尤其是商业计划)的实质性讨论与详细分析,致使当事人缺乏公平质疑机会、AAO也无法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同时上诉中首次提交的新证据尚未经FOD审查。

裁决结果

撤销FOD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依据本分析作出新决定,包括审查上诉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必要时发出新的补件通知。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程序性发回,未确立任何实体规则,不表示其他EB-5申请会获相同处理,也不构成对就业创造或商业计划可信性的认可。因申请于2021年9月9日提交,适用该日有效的法律,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不适用于本次上诉审理。

阅读提示

需核对:FOD原拒绝决定是否逐项分析了商业计划及项目进展证据;上诉中提交的商业计划补充件与2024年、2025年第一季度支出证据;2024年检查记录与941表所载雇员数及停业期间;发回后FOD是否发出新补件通知并作出新决定。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就业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证据:FOD援引2024年检查记录称幼儿园停业数月,941表显示2024年四季度雇员数为9、12、10、10;申请人上诉称停业因园长辞职及监管违规,已纠正并于2025年1月重开,期间继续付租并保留薪资。

认定理由:AAO未就就业创造是否满足作出实体认定,仅认定FOD未充分讨论分析相关证据且新证据未经FOD审查,故发回重审,该要素留待发回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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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符合Matter of Ho(全面且可信)

证据:申请人提交商业计划及上诉时的商业计划补充件;FOD称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AAO指出FOD决定缺乏对商业计划的具体分析。

认定理由:AAO未认定商业计划是否全面可信,仅以FOD分析不足且补充件未经FOD审查为由发回,该要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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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决定的分析充分性与上诉审查可行性

证据:FOD决定及其中对2024年检查记录和941表的引用;申请人上诉时提交的商业计划补充件与支出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FOD未实质讨论和分析项目进展证据(尤其是商业计划),使当事人缺乏公平质疑机会、AAO无法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且新证据未经FOD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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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771488 日期:2025年9月25日

对实地行动局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实地行动局(FOD)否决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商业企业(NCE))的投资将可能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8 C.F.R. § 204.6(e)(界定“商业企业”)。外国人可直接投资于新商业企业,如本案申请人所为,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新商业企业可被多名各自寻求EB-5分类的外国投资者所依赖,前提是每名投资者均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金额,且每名个人的投资均产生至少10个合格雇员的全职职位。8 C.F.R. § 204.6(g)(1)。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8 U.S.C. § 1153(b)(5) (2022)。由于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9日提交其申请,该日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根据8 C.F.R. § 204.6(j)(4)(i),为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申请必须附有:

(A) 由相关税务记录、I-9表格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未来两年内将需要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受雇。

预期就业创造必须通过提交全面商业计划来证明。Matter of Ho解释称,全面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能够就就业创造潜力得出合理推断。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并不能使[USCIS]确定就业创造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为可靠。”同上。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上。

申请人主张其资格基于2021年8月27日向新商业企业投资500,000美元。新商业企业拟汇集两名移民投资者的1,000,000美元,用于在纽约I I翻新和经营一所幼儿园。

实地行动局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商业计划符合Matter of Ho,或申请人的投资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具体而言,实地行动局表示:“截至2024年,新商业企业的记录未显示稳定运营,根据[已隐去]许可检查记录,2024年末有数月期间幼儿园关闭。”实地行动局指出,2024年的941表格(雇主季度联邦税申报表)显示第一季度有9名雇员,第二季度有12名,最后两个季度有10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取得足够进展,实地行动局因新商业企业于2024年暂时关闭而认定其商业计划“既不全面也不可信”存在错误。关于新商业企业的关闭,如申请人在对意图拒绝通知的答复中所述,申请人称这是由于新商业企业主任辞职及另外两项监管违规所致,这些违规已迅速纠正,新商业企业于2025年1月重新开业。申请人主张,在关闭期间其继续支付租金并使员工留在工资单上。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补充文件,以及显示其2024年和2025年第一季度开支的额外证据。

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实地行动局未实质讨论和分析申请人关于项目进展的证据,以致受影响方没有公平机会对决定提出异议,本办公室也没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8 C.F.R. § 103.3(a)(1)(i)。也就是说,实地行动局的决定缺乏对此类证据的有意义和详细分析,

原文第 3 页

特别是商业计划。此外,申请人首次在上诉中提交了新文件,因此实地行动局尚未有机会审查这些文件。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撤回实地行动局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包括审查上诉中提交的额外证据、必要时发出新的补证请求,以及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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