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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A-W-M-C-案 日期:SEPT. 26.2017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教堂,寻求以技术工人分类雇用受益人担任行政助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条,8 U.S.C. § 203(b)(3)(A)。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 提起的上诉,该 随后提交了七份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最后一份重新开案动议,结论是 并非申请人的权益继受人,且他们未提供新事实以推翻这一认定。现有一份新的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也将被驳回。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陈述、照片、教堂主席的宣誓书以及其他先前已提交的证据。虽然照片和支持性陈述此前未曾提交,但它们并未提供可供考虑的新事实。此外,申请人的陈述和宣誓书与先前在上诉中以及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提交的材料实质相同。记录显示,在我们每一份决定中,我们都详尽分析了申请人的文件并阐明了证据为何不符合适用要求的理由。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所述的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W-M-C-, ID# 910543 (AAO Sept.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