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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A-Y- 日期:2019年9月2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系其母国的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职业“属于该法第203(b)(1)(A)(i)条所规定的‘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的范围”。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及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职业属于科学和艺术范畴。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予以考虑。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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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项选择。第一,申请人可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若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三类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材料,前提是其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该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亦与以下原则一致:我们“对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证据总体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解释称她“目前就读于[已隐去]大学[已隐去]法学院的LLM[法学硕士]项目……我现在的愿望是参加纽约的律师资格考试,以便我有机会在伟大的纽约市执业。”此外,申请人主张:“我计划在美国继续我的职业,作为一名代表美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律师。我在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和天然气法以及该国法律体系总体方面具有经验。”
审理主任发出了拟否决申请的意向通知,告知申请人其未能证明其职业和预期就业“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范畴”。作为回应,申请人主张现行移民条例并未“就哪些领域和职业可被纳入‘科学和艺术’一词提供任何明确指引”。她指出,她“获得了地质与矿产勘探学士学位,并在为一家天然气供应公司工作期间成功运用了她的技术知识”,她主张其预期从事的为投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项目的公司提供咨询的工作将运用她在法律和地质两方面的技能。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满足初步证据要求或是否证明其杰出能力进行分析。相反,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清楚表明[申]请人打算继续作为律师工作”,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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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未能证明此类工作“属于‘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的范围”。申请人在上诉中再次主张其工作和专长属于艺术和科学范畴。
我们对记录的审查表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分析申请人的专长领域及在美国的预期工作是否属于该法第203(b)(1)(A)(i)条所规定的“科学、艺术”或“商业”的范围。就审理主任暗示属于专业界成员者无资格获得该类别而言,我们不同意该解释。正如前移民归化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1995年的一份法律意见书(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所述,具有商业或某些其他EB-1领域杰出能力的个人“不会仅仅因为该外籍人士同时也是律师而无资格获得EB-1类别。”
此外,由于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条例标准作出裁定,我们发回重审,由其同时考虑申请人是否已就这些标准履行其举证责任。此外,若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则其随后应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证明申请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审理主任可要求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补充证据,并应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支持其立场的补充证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该新决定若为不利,应认证至本办公室复审。
引用为 Matter of A-Y-, ID# 3752159 (AAO Sept. 26, 2019)
1 参见 Genco Op. No. 95-3 (INS), 1995 WL 1796310,题为“第203(b)(1)和(2)条中‘科学’和‘艺术’的构建:对我们1994年3月3日法律意见的重新考虑”。我们注意到总法律顾问意见为咨询性质,不具有约束力。R.L. Inv. Ltd. Partners v. INS, 86 F. Supp. 2d 1014, 1022 (D. Haw. 2000),维持原判,273 F.3d 874 (9th Cir.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