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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L-A- 公司案 日期:2019年9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数据分析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继续受益人作为其客户经理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也未能证明根据延期申请她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受益人在印度担任助理经理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性的,且她在美国担任客户经理的工作将主要是管理性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在印度以管理身份受雇,且她更有可能继续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受雇。具体而言,记录审查显示,受益人已经并将继续主要将其时间分配于管理职责,并对申请人客户业务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此外,她对印度和美国专业下属的监督符合该法第 101(a)(44)(A) 条中管理身份的法定定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L-A- Corp.,ID# 6014270(AAO 2019年9月26日)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 L-1A 非移民签证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