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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9月2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成立(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成立(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成立(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成立(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进一步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第三次合并动议,未重新审理EB-2分类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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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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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本次程序为第三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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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nd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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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22年10月27日拒绝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is petition on October 27,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该拒绝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于2023年5月4日被拒。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an appeal I Iof this decision which was denied on May 4,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提交第一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该动议于2023年11月2日因逾期提交被拒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her first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n July 21, 2023 I I which was rejected on November 2, 2023, for being filed 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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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第二次重开与复议动议,该动议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同样因逾期被拒收;该第二次动议的决定于2024年5月6日作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a secon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I lwhich was received on December 14, 2023, and was also rejected as late. The decision on her second motion was issued on May 6,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5. 动议

    申请人及时提交第三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即本次AAO审理的程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timely filed third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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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成立(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仅限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显示符合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请求重新考虑先前决定,主张若查看信封和邮寄记录即可看出其第二次动议是按时提交的。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的原审意见;原审背景为第二次动议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并被作为逾期拒收。

两份带有确认投递日期的运输收据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第二次动议按时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日期与本案争议日期无关,且没有证据将其与第二次动议相关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日期不涉及争议日期,且缺乏与第二次动议的关联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wo shipping receipts with confirmed delivery dates, but the dates do not involve the dates in question 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attaching them to the second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一个信封,显示第二次动议预期于2023年11月15日投递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第二次动议的预期投递时间。
AAO 如何评价
AAO以信封上的条码号查询美国邮政追踪系统,显示该追踪号仅创建了运输标签但从未寄出;且没有证据明确将该信封与第二次动议的提交相关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追踪记录显示未实际寄出,且信封与第二次动议之间缺乏明确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searching the U.S. Postal Service tracking system with the bar code number presented on the envelope it indicates that a shipping label was created with this tracking number but never ship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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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动议的收件通知

证明目的
用于确定第二次动议的实际收件日期。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该次提交的投递确认,而第二次动议的收件通知确认了2023年12月14日的逾期提交日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投递确认,收件通知显示的日期为逾期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a delivery confirmation for this filing and the receipt notice for the second motion confirms the late filing date of December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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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动议相关信封及I-290B表格日期记录

证明目的
作为背景说明第一次动议亦为逾期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即使重开本次动议,也将转向第一次动议,而第一次动议同样因逾期被拒收且该拒收是准确的;记录显示第一次动议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即上诉决定作出后79天,且信封所示预期投递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而I-290B表格日期为2023年6月1日,存在可信度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封日期与表格日期不一致,收件记录显示逾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nvelope purpo11ing to show the expected delivery date for this first motion shows a date of May 17, 2023, but the Form I-290B is dated June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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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新事实,故重开动议应予驳回。AAO进一步审查其关于第二次动议按时提交的主张,认为所提交证据对收件日期不具有结论性,结合机构记录与通知,优势证据表明该动议更可能为逾期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bmit new evidence and asks for her previous decision to be re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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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esented new facts, her motion to reopen will be dismissed.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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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成立(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当时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仅限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新考虑先前决定,主张依据信封和邮寄记录其第二次动议为按时提交。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的原审意见;背景为第二次动议被作为逾期拒收。

两份运输收据、信封及邮政追踪记录(同上)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第二次动议按时提交,从而先前逾期认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证据对收件日期不具有结论性,结合机构记录与通知,优势证据表明动议更可能为逾期提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日期不对应、追踪号显示未寄出、缺乏与第二次动议的明确关联及投递确认。
核对原文依据
we find that the evidence presented by the Petitioner is inconclusive as to a receipt date and when weighed against our records and notices,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indicates it is more likely than not that the motion was filed 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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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先前驳回动议的决定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故复议动议应予驳回。AAO对邮寄证据的审查显示其不足以推翻逾期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to dismiss the prior mot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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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第二次动议的收件通知所载收件日期、信封条码在邮政追踪系统中的记录,以及运输收据日期是否与争议提交日期对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eipt notice for the second motion confirms the late filing date of December 14,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第一次动议的信封预期投递日期与I-290B表格日期是否一致,以及记录中的收件日期与上诉决定日期的间隔。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cords confirm that the Petitioners first motion was received on July 21, 2023, or 79 days after the appeal decision was issu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AAO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未对 原申请 的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8 C.F.R. § 103.5(a)(l)(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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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50903 日期:2024年9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22年10月27日驳回了该申请,申请人就该决定提交了上诉[已隐去],该上诉于2023年5月4日被驳回。随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提交了其第一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已隐去],该动议因逾期提交而于2023年11月2日被拒绝。申请人提交了第二份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已隐去],该动议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亦因逾期而被拒绝。关于其第二份动议的决定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现本事项因及时提交的第三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两份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并请求重新考虑其先前的决定,称若本办公室查看信封和邮寄记录,将会看到其第二份动议系及时提交。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收件日期方面不具有结论性,且在与本办公室的记录和通知相权衡时,优势证据表明该动议更有可能系逾期提交。例如,申请人提交了

原文第 2 页

两份带有确认投递日期的运输收据,但该等日期与所涉日期无关,且无证据将其与第二份动议相关联。记录中还包括一个信封,推测表明第二份动议预计于2023年11月15日投递。然而,当使用信封上显示的条形码号码查询美国邮政服务追踪系统时,系统显示已使用该追踪号码创建了运输标签,但从未寄出。此外,没有证据明确将该信封与第二份动议的提交相关联。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未提交该次提交的投递确认,且第二份动议的收件通知确认了2023年12月14日的逾期提交日期。此外,即使该动议被重新开案,本办公室随后将转向申请人首次提交的动议,该动议亦因逾期而被拒绝,本办公室可确认该拒绝是准确的。1

由于申请人未陈述新的事实,其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同样,由于申请人未确立本办公室先前驳回先前动议的决定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本办公室将驳回复议动议。同上。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本办公室的记录显示申请人的第一份动议系逾期收到,且与本动议一同提交的证据类似,作为收件证据提交的投递信封存在可信度问题。例如, purporting 表明该第一份动议预计投递日期的信封显示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但 I-290B 表格的日期为2023年6月1日。此外,本办公室的记录确认申请人的第一份动议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即上诉决定作出后79天。对第一份动议的逾期拒绝是适当的。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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