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豁免该类别所附的职位offer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基础职业移民分类资格,也未确立豁免职位offer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主任随后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以逾期为由驳回。
程序经过
初次决定为2022年12月8日主任拒绝I-140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提交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该动议;申请人随后就主任驳回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案件进入AAO。本次AAO审查范围限于主任驳回动议是否正确,即动议是否逾期,而非重新审理I-140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动议须在不利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若决定邮寄则为33日);对于重新开案动议,若申请人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USCIS可酌情原谅逾期提交,但法规未就重新考虑动议的逾期提交赋予相应的酌情原谅权。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主任于2022年12月8日拒绝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提交动议,时间间隔明显超过30日或33日。上诉中申请人未指称USCIS存在错误,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动议被错误驳回,而是主张其符合基础职业移民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亦未就迟延提交动议提供解释。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同意主任的认定,即该动议系逾期提交;由于申请人未解释迟延原因,也未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故未能确立应酌情原谅逾期提交。AAO指出上诉中申请人未针对动议被驳回的理由作出回应,而是转向主张实体资格,但这不构成对逾期驳回的异议。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AAO未就I-140基础职业移民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作出认定,该等实体问题未进入本次裁决。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动议逾期及上诉审查范围问题,不确立关于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标准的规则;AAO明确本次审查一般限于主任不利决定的基础理由,即动议是否逾期,未对申请人的学历、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要素进行实体评价。
阅读提示
需核对:主任拒绝决定的日期(2022年12月8日)与动议提交日期(2023年6月13日)以确认逾期;决定是否邮寄及相应33日期间;动议中是否附有迟延解释或超出控制的证据;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针对动议驳回理由而非仅重述实体资格。
逐项证据与认定
动议是否逾期提交
证据:主任于2022年12月8日拒绝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提交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超过30日(或邮寄情形下33日)期限。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查同意主任认定动议逾期;申请人未指称USCIS错误或提交证据证明动议被错误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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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重新开案动议是否应酌情原谅
证据:申请人未就迟延提交动议提供任何解释,也未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
认定理由:法规允许在申请人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时原谅逾期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提供解释,故未确立应酌情原谅;重新考虑动议的逾期提交无相应酌情原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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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职业移民分类资格
证据:申请人上诉中主张其符合基础职业移民分类资格,但AAO本次审查限于主任驳回动议是否正确。
认定理由:AAO未就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的实体资格作出认定,该问题未进入本次裁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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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证据:申请人上诉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但AAO本次审查限于动议逾期问题。
认定理由:AAO未就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素作出认定,该问题未进入本次裁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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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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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76976 日期:2024年9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基础移民分类的资格,且认定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将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作为逾期提出而驳回。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首先,本办公室指出,上诉审查通常限于基础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本办公室审查审理主任是否适当地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作为逾期提出而驳回。
任何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出(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33天)。同上;8 C.F.R. § 103.8(b)。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免除未及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责任,前提是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8 C.F.R. § 103.5(a)(1)(i)。但是,法规并未提供相应的裁量权以免除逾期提出的复议动议。
审理主任于2022年12月8日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提出其动议。因此,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的动议作为逾期提出而驳回。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主张USCIS存在错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下级提出的动议被不当驳回。相反,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基础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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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针对其动议被驳回的理由作出回应。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该动议系逾期提交的认定。此外,由于申请人未就提交动议的延迟提供解释,其亦未能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未能证明应作为裁量事项免除逾期提交的责任。因此,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