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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617113 日期:2024年9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有资格获得EB-2分类,或作为裁量事项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确立其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在专业领域五年的逐步晋升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1 8 C.F.R. § 204.5(k)(2)。
1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本法第101(a)(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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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作为裁量事项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希望利用人工智能课堂技术创建一家提供免费高等教育课程的初创企业。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EB-2分类的资格。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因为申请人“[从未]提供学校的官方记录”。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这不正确,并且他确实提供了“一份来自学校的官方文件”。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以确立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如上所述,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以色列__________的信函,称其完成了理学硕士学位。虽然该信函称申请人拥有外国硕士学位,但未得到其他官方文件(如文凭或成绩单)的佐证。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学术评估,称申请人的学位等同于美国硕士学位。然而,学术评估是咨询性的。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当学术评估为同等学历认定提供了可信、合乎逻辑且文件充分的论证时,本办公室可对其予以有利考虑。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9,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该学术评估不符合此标准。作者称其“审查了该项目的课程设置”,但课程设置并未提供供本办公室审查。作者称申请人的学位等同于美国理学硕士学位,但未提供其如何得出此结论的具体细节。例如,他们未将申请人完成的学分时数与完成美国理学硕士学位所需的学分时数进行比较。此外,作者未将申请人完成的课程与获得美国理学硕士学位所需的课程进行具体比较。因此,本办公室不认为该学术评估具有说服力,且本办公室
2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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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自行进行分析,因为记录中的文件未包含关于申请人学位及其美国同等学历的足够信息。
最后,记录未充分确立申请人是本法第101(a)(32)条意义上的专业人士。为符合EB-2分类的资格,除持有高级学位外,申请人还必须确立其是专业人士。如上所述,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3 8 C.F.R. § 204.5(k)(2)。记录未充分确立申请人从事何种专业。例如,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将其职业列为“企业家”,然而,仅凭企业家身份不会被视为法规定义下的专业,因为成为企业家没有既定的教育要求。此外,拟议事业本身未明确申请人的角色,例如其是发明者、想法或技术的创造者,还是教育者。在没有关于拟议事业和申请人角色的更多信息的情况下,本办公室无法确定其是否为专业人士。因此,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EB-2分类。
虽然本办公室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整个记录。申请人未确立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因此无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在上诉中讨论了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然而,本办公室拒绝作出任何进一步结论,因为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履行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三、结论
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确立其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其在其他方面有资格获得基础EB-2移民签证分类,因此作为裁量事项无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命令:上诉被驳回。
3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本法第101(a)(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