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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8184766 日期:2023年9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计算机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8 C.F.R. § 204.5(g)(2)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预期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任何由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或为其提交的、要求提供雇用要约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预期的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起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形式。在预期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以证明预期雇主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我们首先审查其是否自申请的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未向受益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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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所提供的工资,我们接下来审查其是否有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与已支付工资(如有)之间的差额。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我们还可考虑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1
本事项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即美国劳工部(DOL)收到用于处理的DOL 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之日。在ETA表格9089上,年度所提供的工资列为$140,014。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表明,在提交时,申请人雇用了1,000名美国工人。
在发出证据请求(RFE)后,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2021年的国税局表格 W-2(工资和税务报表)副本“不属于8 C.F.R. 第204.5(g)(2)条所列举的、用以说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三类证据之一”。审理主任还指出,记录中申请人公司概况文件的副本未报告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也未表明其经过审计。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申请人针对RFE提交了受益人2022年的工资单,但申请人支付的总工资低于所提供的工资。此外,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其首席运营官的声明,但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首席运营官是公司指定的财务官员”,并援引8 C.F.R. § 204.5(g)(2)(规定审理主任“可接受……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预期美国雇主的财务官员的声明”作为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记录中表明申请人首席运营官在相关期间“尽管持有首席运营官的正式职务头衔,但实际担任公司指定的财务官员”的信息。在此期间,申请人已将“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的正式职务头衔授予另一人,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了该人的信函,该信函涉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问题。该提交材料对申请人关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主张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由其首先考虑这一新证据,并确定申请人是否自优先日期起持续具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未处理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讨论的因素,该案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全部情况。此外,USCIS记录表明,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了表格 I-140申请,这些申请在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之时或之前待决或获批,或在该日期之后提交;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要约是现实的,并且其有能力
1 联邦法院维持了我们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 Tongatapu Woodcraft Haw.,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9 (9th Cir. 1984); 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46 (S.D. Cal. 2015); 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294-95 (5th Ci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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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参见8 C.F.R. § 204.5(g)(2);另参见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们否决申请的决定,其中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名受益人)。2 我们还注意到,尽管________向USCIS提交了表格 I-140,________向DOL提交了ETA表格9089。________和________似乎是具有不同联邦雇主识别号和地址的独立法律实体。因此,在发回重审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同一实体或是________的承继权益人。3 一般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
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相关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相反,记录中包含上述表格 W-2和工资单副本,表明申请人在2021年和2022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低于所提供的工资$140,014。然而,记录中还包含上文提及的申请人管理人员的信函。
基于上述,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该裁定涉及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任何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为提交劳工认证的实体的同一实体或承继权益人。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申请人支付其他1-140受益人之一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以下情形下不予考虑:
- 在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代表其他受益人提交的1-140申请已被撤回或驳回且无待决的上诉或动议,或其批准已被撤销;或
- 在代表其他受益人提交的T-140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
3为确立有效的承继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获得了运营前手业务或其独立部分所需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3,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必须进一步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工作机会与最初在劳工证上提供的工作机会相同。申请人还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截至优先日期所有资格要件均已满足,包括提供来自前手实体的所需证据,例如前手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此外,为使申请人与提交劳工证的前手之间存在有效的利益承继关系,申请必须充分描述并记录申请人对前手所有权的转让和承继。同上,E.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