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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603622 日期:2023年9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生产工程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成员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成员的 EB-2 分类资格,也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在该上诉中我们适用了 Matter of Dhanasar 中规定的用于裁决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与否决决定相反,我们认定申请人有资格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获得 EB-2 分类。尽管就申请人的 EB-2 分类作出了这一有利认定,我们仍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在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就其在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方面推翻否决决定。1 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首先,我们转向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1 我们拒绝审理申请人是否满足 Dhanasar 框架下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其余部分,以第一项要件作为上诉的决定性依据。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其他理由);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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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未公布的 AAO 决定的副本,以及一份此前提交的论文副本,该论文包含原拟在 2007 年墨西哥一次石油会议上展示的信息。关于后者,由于该论文此前已作为上诉程序的一部分提交并审查,其不被视为新证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申请人还提供了我们两份未公布决定的副本,并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引用。首先,我们注意到,虽然 8 C.F.R. § 103.3(c) 规定我们的先例决定对 USCIS 具有约束力,但未公布决定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而且,即使我们无视所引用决定的非先例地位,申请人也未能证明本案事实与那些未公布决定中的事实相类似——在那些决定中,我们支持了一项上诉,并将另一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我们注意到,后一项决定未包含 Dhanasar 框架下的第一项要件分析,而该分析正是我们驳回本案上诉的依据。而在上诉获支持的那一事项中,我们的决定详细列明了拟议事业的具体内容。相反,我们在本案中的决定指出,一项关键缺陷是“申请人未直接说明其未来工作将涉及什么,除了其将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生产工程领域工作之外。”
鉴于上述缺陷,申请人未提供足以值得重新开案本案的证据。
接下来,我们转向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1) 将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产生广泛影响,(2) 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3) 或否则对我国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充分回应这些缺陷,而是基于以下主张质疑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否正确:我们“不当且错误地增加了满足‘国家重要性’标准的难度”,与 Dhanasar 相悖,申请人声称该标准比现已撤销的 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ortation, 22 I&N Dec. 215 (Act. Assoc. Comm'r 1998) (NYSDOT) 一案中的“全国范围”标准“更容易满足”。申请人进一步主张,“AAO 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 Dhanasar 案如何以及是否增加了满足‘全国范围/国家重要性’标准的法律难度。”然而,申请人未就这些论点引用任何法律依据,也未提供证据支持以下主张:Dhanasar 框架的效果是“使满足” NYSDOT 的“全国范围”标准“更容易”。而且,尽管申请人声称“理解 Dhanasar 标准现在是 NIW 案件的规则”,但其对“全国范围/国家重要性”标准的提及与该声称的理解不一致,因为这表明申请人更多地将二者视为可互换的,而非两个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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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注意到,虽然 Dhanasar 力求“避免过度强调事业的地理广度”,但它仍然强调通过关键特征展示事业影响广度的重要性,例如事业的“国家甚至全球影响”或事业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的潜力。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4-85。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备这些特征。申请人也未在动议中证明我们将这些特征错误地适用于上诉中提交的事实和证据。
最后,我们拒绝批准申请人要求我们根据 Dhanasar 框架第二项要件进行分析的请求。由于我们已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其继续不符合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此,我们无需就其是否满足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其余部分作出认定。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其他理由);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